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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约定解除,即合同中约定了解除的条件;第二种就是法定解除,如果满足合同法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 20 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七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相关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售电公司发展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售电侧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思路是什么?
答: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亮点。中发〔2015〕9号文件提出要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一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二是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开放售电侧市场的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界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三是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四是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
(二)为何要设立售电公司准入门槛?
答:考虑改革初期配套政策、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还有待持续完善,为培育合格的售电主体,保障改革有序推进,应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改革初期,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宜过低,确保其具备从事售电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技术、人员等条件。售电公司准入资产设定一定的水平,是为了防范改革初期售电市场的风险。从国外售电侧放开的经验来看,售电公司均需经过注册,在市场中应遵循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售电市场规范运行。综合各方意见,《实施意见》适当提高售电公司资产水平,并明确不同资产水平对应的年可售电量规模。可以经过一段改革实践后再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准入机制。
(三)什么样的企业或个人能够成立售电公司?
答: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鼓励售电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
根据中发〔2015〕9号文和《实施意见》,电网公司、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个人也可以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只要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即可。
(四)售电公司组建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实施意见》对售电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作了创新性安排,这是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个亮点。准入机制方面,将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以降低行政成本,实现有效监管,提升工作效率,重点是“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
“一承诺”,就是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做出信用承诺。“一公示”,就是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相关资料和信用承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一注册”,就是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两备案”,就是在能源监管机构和征信机构进行事后备案。
(五)售电公司如何分类?
答: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包括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并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独立售电公司。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六)电网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如何保证售电公司间公平竞争?
答:中发〔2015〕9号文提出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未禁止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从国际经验来看,已实施售电侧放开的国家,一些国家允许配电网企业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售电侧改革试点阶段,允许各地探索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修订完善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相关政策。
为确保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一是交易机构应选择独立性相对较强的组织形式。在电网企业成立售电公司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省份,交易机构原则上采用相对控股的公司制或会员制,确保多方参与。二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也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三是电网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设置“防火墙”,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四是加强监管,将电网企业关联售电公司独立经营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
(七)如何保障对用户的供电服务?
答:按照中发〔2015〕9号文第17条要求,电网企业应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约定履行保底供应商义务,确保无议价能力用户也有电可用。
当用户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或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作为保底供电商负责为相关用户供电。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电网企业”也包括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绝对控股的,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
(八)发电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是否可以拥有配电网经营权?
答:为了调动发电企业参与售电的积极性,也不至造成新的“厂网不分”,《实施意见》对发电企业的售电公司拥有绝对控股增量配电网(不包括公共配电网),并未专门限制。而是通过试点,逐步探索社会资本(包括发电企业)投资增量配电网的有效途径,经营区内的发电企业也可以有多个选择。
(九)售电侧改革后,交易方式有何变化?
答:目前,作为售电侧放开的一部分,自主双边交易的大用户直接交易进展良好,所以在选择交易机构集中交易的同时,应保留自主双边交易的方式。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用户可参与竞争性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等均可自主交易。
(十)售电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答:售电公司核心业务是购售电交易,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和用电咨询等增值服务。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十一)如何建设售电市场信用体系与风险防范机制?
答: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售电主体和直接交易用户在政府指定网站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政府针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等综合措施,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政府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日前(2019年8月27日),国家电网发布了《国网产业部关于公司系统集体企业退出售电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公司系统集体企业的核心业务,坚决退出售电业务。
《通知》中表示,国网公司要求各省级电力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件精神和公司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公司集体企业瘦身健体工作方案,公司系统集体企业应聚焦四类核心业务,坚决退出售电业务。
《通知》中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公司系统集体企业不得取得售电资质、开展售电业务、参与售电业务投资。各单位全面排查集体企业参与售电业务情况,对已取得售电资质的集体企业,2019年底前完成资质注销;对已开展售电业务的集体企业,应加强与客户沟通,2019年底前终止相关业务;对已参与的售电业务投资项目,与合作方做好协商,通过清算关闭,对外转让,减资等方式退出。
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企业的好处是对于有些企业具备储能设施。
甚至是自备电厂的用电企业。当电价偏高时,用其自身设备发电。售电公司代理用电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方便了电力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和用电稳定性,同时又实现了用户、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国家电网的多边共赢,推动电力交易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电力工业以“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为改革目标的基本取向,从现在起到21世纪初,在发电领域将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形成开放发电侧的经营模式,即各发电公司按电价竞争上网的市场机制,即形成了初步的电力市场化。
扩展资料:
电改主要是为了节省电力传输成本以及提高电力传输的稳定性。
1、电力市场化改革是大势所趋,对于集团公司而言,改革带来的既有机遇也有挑战。在当前电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可能还会更多一些。对此,我们必须早做准备,积极应对,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在改革中抢占先机,推动集团公司在改革大潮中稳步前行。
2、当前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方案还在修订完善中,未来可能还要出台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我们要密切关注改革动向,紧密联合其他发电集团,积极向有关部委反映发电企业的改革诉求,努力争取有利于发电侧的相关政策。
建议加强对电能直接交易的监管。在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时,确保双方能够自主谈判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减少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特别是要杜绝地方政府搞优惠电量强制摊派行为。
3、建议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扶持力度。由于风电、太阳能发电、气电等清洁能源成本高、电价高,并不适宜参与电能直接交易,将在未来的电力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建议国家提前考虑和安排可再生能源的电量消纳问题,一方面继续实施可再生能源全额收购保障政策,另一方面出台相关政策,鼓励电力用户使用一定比例的清洁能源电量。
建议在单独核定输配电价后再将售电侧放开。如前所述,在当前电力运行模式下放开售电侧毫无意义,建议国家在核定输配电价后再将售电侧放开,并且建议电网企业逐步退出售电业务,仅收取“过网费”,这样才能在售电侧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
4、建议不要采取平均销售电价扣除平均上网电价的简单方式核定输配电价,而应委托第三方对电网企业的投资和成本进行核算,按照覆盖成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合理的输配电价,给予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时更大的议价空间。
国家电网退出房地产,这个问题前几年就提出来了。当时房地产特别火爆。中央为了限制房地产过热,禁止中央大企业进入房地产行业。只能从事本专业的行业。国家电网退出房地产,并不是物业不能售电。这是两码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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