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7%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6%。因此虽然您是在5月前使用的电费,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5月,应按照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新税率16%开票,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不会噢,这个增值税跟电费关系不大的呢,要说有关系的就附加税下调还说的过去。
根据广东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9〕13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及输配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92分(含税)。相关的电价调整通知,您可以通过“中国南方电网统一服务平台”进行查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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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
下调一类至三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各5分,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分,即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5元、0.6元、0.7元。
下调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标准5分,即自发文之日起,新投运的、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降低5分,补贴标准由每千瓦时0.37元调整为0.32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按普通电站管理。
电网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通知要求,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含税)自2018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客户从2018年4月1日起的实际用电量将按*电价标准计收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