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比如
1.财政支持资金规模小,支持手段与结构不合理。
2、各类专项资金种类较少,区域差异化明显。
3、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明显,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4、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拓展资料:
专项资金
这里所谓专项资金,其实指的就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当然了对于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专项资金总体来说有着下面的三个特点:
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
二是用于特定事项;
三是需要单独进行相关的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专项应付款科目是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收到了专项拨款的时侯,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份,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只有都对应好,才不会出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第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
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围绕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第五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档案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网络,提供中小企业的基础信用信息。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由下列资金组成: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捐赠及其他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应当按照无偿扶持、周转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资金使用效益*化,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引进人才、引进技术;
(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向产业园区聚集发展;
(三)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开拓市场、创业辅导等项服务;
(五)其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事项。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第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鼓励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成立互助性担保组织,由成员企业各自缴纳资金组成互保资金,为成员企业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依法促进、规范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提供综合性服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依法通过项目融资、股权融资、租赁融资、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等方式实现多元化融资。支持有条件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于上市的中小企业,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第三章 创业扶持第十二条 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经营。第十三条 引导和支持创办科技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重点扶持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链延伸,有特色、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从事社会公益、绿色环保项目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每年新增土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专项指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项目。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向产业园区聚集发展,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和创业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水、电、气等价格享受国有投资同等待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鼓励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补贴政策:
1、支小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办支小再贷款支持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通知》。正式在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类别下创设支小再贷款,专门用于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同时下达全国支小再贷款额度共500亿元。
2、所得税优惠:财政部、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竞争,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4、支持小微文化企业:财政部、文化部、工信部发布《关于大力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于小微文化企业的新的支持政策,将涉及市场准入、减轻税赋、信贷支持等方面。其中,针对小微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成本较高的问题,意见明确将商业用价变为工业用价,相关花费将由此降低30%左右。
5、小微企业贷款:银监会出台《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在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时,证监会也提出了资本市场扶持小微企业的十条意见,其中,“大力培育私募市场”和“扩大公司债券范围”备受市场瞩目。
6、缓解融资贵: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十方面: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缩短企业融资链条、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发挥保险和担保的功能和作用、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扩展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小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统筹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为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提供决策参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信息,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应当共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信用风险防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信用制度,建立数据联动、共享常态机制,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营造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商业机会和实际利益的信用环境。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第六条 省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或者投资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着重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科技型、高成长中小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跨部门的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就适用范围、对象、程序等事项予以阐释,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会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政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商业银行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机制。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综合性融资服务,整合政府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托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实现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对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与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联合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产融合作白名单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差异化支持白名单中小企业融资。第十一条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以下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
(二)创新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产品,提高中长期贷款比重;
(三)合理增加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预付款融资、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融资,开展特许经营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融资;
(四)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金融科技手段,推广线上融资产品;
(五)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六)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七)扩大无还本续贷业务规模,对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简化程序办理续贷。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浮利分费、借贷搭售等行为变相抬升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官方媒体的相关报道,河南省财政下发的专项资金达到了5,701万元,这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将会起到非常多的帮助作用。一方面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在前期发展过程当中资金不足的压力,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促进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有效的激励更多的创新企业的产生,进而拉动地方经济的增长。
据了解,河南省此次下发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多个方面。其中有3,400万元用来支持国家重点培养的企业,让这些企业能够不断的进行升级发展,规范相应的生产经营模式,使企业的生产更加的专业化。除此以外,还有1,000万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技术开发区的建设,这些资金将会有力的促进地方产业的升级以及转型。剩下的资金将会被用于奖励中小企业,小编认为这一个举措将会极大的刺激中小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从而催生出更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做出相应的贡献。
众所周知,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民总体经济受到了一定的打击。很多地方的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都遇到了或多或少的困境,可能会出现融资困难或者是市场不景气等等的情况。国家的相关部门对这些情况也是高度的重视,并且国家财政积极的进行财政下发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小编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实施了这一个措施,能够有效的帮助中小企业恢复相应的经济生产活动。
财政对于国民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调节作用,在经济发展比较困难的情况之下下发大量的资金,能够有效的刺激经济增长,除此以外还能够促进资金的有效留存。小编在这里也是非常期待河南省相关部门执行的此次财政措施,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助推河南省财政的长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