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实际生活中,常用来代指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严格来说这么使用不够准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
个人可支配收入是指个人收入扣除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直接税以及非商业性费用等以后的余额。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 交纳的所得税- 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家庭人口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被认为是消费开支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常被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
扩展资料:
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家庭副业生产支出-记帐补贴-个人所得税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费收入)即用家庭可支配收入(或生活费收入)除以家庭人口。
一般来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生活水平成正比,即人均可支配收入越高,生活水平则越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实际生活中,常用来代指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严格来说这么使用不够准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
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
一般来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生活水平成正比,即人均可支配收入越高,生活水平则越高。
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物价变化的因素,使得相同的货币所能购买到的生活消费品和社会服务的数量与基期相比相应变化,造成货币的购买力变化。因此,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时,必须要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
居民可支配收入被认为是消费开支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常被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
居民可支配收入大致可以理解为住户部门的平均可支配总收入。由于不含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和政府部门,居民可支配总收入远小于国民可支配总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个人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房地产税、人头税、汽车使用税和支付给政府的非商业性支出后的余额。个人可支配收入被认为是消费者支出的最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它经常被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生活水平的变化。因为在一段时间内。
必须扣除价格因素的影响。在国家统计部门编制的各种价格指数中,消费价格指数最能反映价格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在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时,将扣除消费物价指数。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消费物价指数-100%。
由于物价上涨的因素,同一货币可购买的消费品和社会服务数量相对基期相应减少,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货币贬值。在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时,必须将其扣除。前三季度价格因素对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影响。在国家统计部门编制的各种价格指数中,消费价格指数最能反映价格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在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时,将扣除消费物价指数。由于目前的平均工资不能反映个体差异和行业差异,许多人认为公布平均工资的意义不大。
平均工资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在中国,社会保障、补偿和许多其他方面都与“平均工资”挂钩。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现实生活中,常被用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严格地说,这种用法不够准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居民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支配收入。它包括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根据收入来源,可支配收入包括四项:工资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
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实际生活中,常用来代指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严格来说这么使用不够准确。居民可支配收入是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被认为是消费开支的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因而常被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生活水平的变化情况。居民可支配收入大致可以理解为住户部门的平均可支配总收入。由于不含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和政府部门,居民可支配总收入远小于国民可支配总收入。
【法律分析】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反映居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能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它是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以及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后的收入。
计算公式: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 交纳的所得税- 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家庭人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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