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要求小企业统一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二、 成本法的优点在于:(1)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2)核算方法简便:(3)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情况能够得到如实地反映,且与其现金流入在实践上基本吻合;(4)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律主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只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收益才会实现;(5)成本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时间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一致,不存在会计核算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
成本法的缺点在于:(1)投资账户只反映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2)如果投资方有能力操纵被投资单位利润或股利分的分配,则为投资方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这可能会导致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其应当获得的利益。
三、权益法的优缺点
权益法的优点在于:(1)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2)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到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权益法的缺点在于:(1)会计核算比较复杂;(2)投资收益的实现和现金流入的时间不相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3)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作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以支付的现金、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A 公司购买B 公司股票,每股购买价格为5.1 元,购买了 100 万股,又支付了3 万元的税费。
初始投资成本=5.1*1000000+30000=51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13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如果购买价格5.1 元中含有B 企业已经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的0.1 元股利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在 07 年 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的股票,B 企业已在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股利,每股0.1 元,以 2 月28 日股东名册为准。
0.1 元股利是B 企业06 年赚取的收益,所以B 企业将这部分股利加入到A 企业的购买价格里。0.1 元的股利A 企业不能作为初始投资
成本,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5.1-0.1)*1000000+30000=5030000 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 企业 5030000
应收股利 100000
贷:银行存款 5130000
对于购买价格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不能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应收股利 100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两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举例:A 企业向B 企业投资,07 年2 月 15 日购买B 企业股票,B 企业07 年2 月28 日宣告分派股利,因为B 企业发放的是06 年的股
利,2 月 15 日A 企业在购买股票时未支付这部分款项,所以应该冲减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A 对B 投资。06 年 12 月31 日B 企业宣告净利润 10 万元(A 企业不做账务处理),07 年 1 月 15 日宣告分派6
万元的股利,07 年宣告分派的股利是06 年赚取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注意两个例子的不同: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一定要注意)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
举例:06 年 1 月 1 日投资,被投资企业06 年赚取 10 万元,07 年分了 6 万元,07 年 12 月31 日进行处置,以11 万元卖出,原来投资
为 1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
投资收益 1投资赚取的应计入投资收益
如果07 年2 月 15 日投资了10 万元,07 年2 月28 日分派6 万元股利,股权比例为 10%,将得到0.6 万元的股利。07 年 12 月31 日以
11 万元卖出。分得的0.6 万元的股利不是因投资而赚取的,所以应冲减投资成本,即投资的账面价值=10-0.6=9.4 万元,投资收益=
11-9.4=1.6 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 9.4不是投资赚取的应冲减投资成本。
投资收益 1.6
如果投资还计提了减值准备,应将减值准备予以转出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如果是投资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 )
处置时,要将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比较,账面价值是指账面余额减去减值准备.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一)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要考虑“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要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计入 “营业外收入”。
举例:A 向B 企业投资,B 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为 100 万元,A 占有表决权股份的30%。
(1)A 如果投资了30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
贷:银行存款 30
(2)A 如果投资了3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35
贷:银行存款 35 (大于所占的份额,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A 如果投资了25 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
贷:银行存款 25
借:长期股权投资 5
贷:营业外收入 5
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注意:新准则规定接受捐赠记入“营业外收入”
(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受资企业的净利润变动,投资企业的投资也随之调整 (注意)
举例:A 向B 投资,年末B 企业获利 10 万元,A 占30%股份,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
贷:投资收益 3
如果年末B 企业为亏损,应做相反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下一年B 企业分派股利6 万元,因A 占30%,所以分得1.8 万元股利
借:应收股利 1.8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8
(三)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比如:受资企业资本公积变动了,投资企业的投资也变动。B 企业资本公积增加20 万元,A 企业做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损益变动 6 (20*3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6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举例:A 企业以40 万元将此股权卖出,其他条件见上面叙述。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35+3-1.8+6=42.2 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
投资收益 2.2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如果是以50 万元卖出,就有投资收益=50-42.2=7.8 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5
-损益调整 1.2
-其他损益变动 6
投资收益 7.8
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同时结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成本法的优点:
1、会计处理比较简单
2、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作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反映其经济关系也符合法律规范.
成本法的缺点:
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应当占有的份额.
权益法的优点:
1、能够全面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应当享有的份额.
2、可以完整地揭示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之间内在的经济联系.
3、投资损益的确认也与被投资企业的盈亏状况相吻合.
权益法的缺点:
与法律现实相违背,而且会计处理也比较繁琐.
一、正面回答
1、获得的权利不同。2、承担风险的方式不同。3、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不同。4、会计核算运用的科目不同。非股权支付或者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支付方式,对收购的股权一律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
二、分析
资产收购的特征:1、资产收购协议的主体是作为买卖双方的两家公司,而不包括公司股东在内。因此,资产收购与控制权收购、股权收购的主体存在本质区别。2、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出售公司的某一特定资产,且不包括该公司的负债。3、资产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各自保持自己的独立法律人格。4、资产收购的法律关系虽然较为简单,但也可能发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三、总结
无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都需要注意特别的主体。比如国有企业要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程序,外资企业要注意相关的报批程序。此外,不论在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中,都可能因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行使撤销权,导致收购失败。因此,债权人对公司收购行为的事先同意非常重要。最后,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优势不是*的。在进行模式选择时,仍需从具体交易中各方的法律风险、交易需求、法律障碍、税负等方面并结合目标公司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从而设计出使得交易双方利益平衡的收购模式。
成本法
利:重点着眼于投资的成本、在实际分配现金股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所以核算简单。
弊:如果被投资方盈利但是没有分配现金股利,企业所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增值,但是在成本法下却不做处理,所以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公允地反应该资产的价值,企业的价值可能被低估。
权益法
利:要根据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来调整自己所享有的权益部分,能比较准确地反映该部分资产的公允价值。
弊:工作量加大,需要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状况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