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速公路(山西高速公路客服人工电话)

2022-09-14 16:15:14 证券 xialuotejs

山西有哪些高速公路

石太高速,太原到石家庄中途经过榆次、阳泉。

大运高速,中途经过怀仁、朔州、忻州、阳曲、太原、清徐、交城、祁县、平遥、介休、灵石霍州、洪桐、临汾、襄汾、新绛、闻喜运城!

太长高速,从太原、榆次、榆社、武乡。长治!

太原到吕梁,

从太原到清徐、交城、文水、汾阳!最后是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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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速公路(山西高速公路客服人工电话) 第1张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第六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八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第三章 服务与收费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快速清障、救援机制,保障救援电话畅通。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及时清障。

实施清障、救援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有关信息。第十四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

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通行费可以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五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在收费站入口处领取通行凭证,驶出时在收费站出口处交回通行凭证,不得冲卡和中途更换通行凭证。

对无通行凭证、行驶时间超出最低时速所需时间且无正当理由或者U型转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可能行驶的最长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第十六条 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开启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收费站区从事与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无关的活动。特殊情况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收费及交通安全。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其他费用;

(二)强行提供商业性服务;

(三)擅自放行未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第十八条 全省高速公路实行统一的联网收费。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和拆分账结算工作。第十九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改正。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第四章 路政管理

山西正在修的高速公路有哪些?

截止上个月,即9月份,山西省新开工的高速公路项目有4个,正在建设的有26个大同至天镇、大同至浑源、浑源至广灵、朔州至平鲁4条高速公路是新开工的还在建设的另外22条高速公路还有忻州至保德,长治至平顺,运城至芮城,阳泉至盂县,汾阳至平遥,太原至佳县东段,大(同)呼(和浩特),忻(州)阜(平),青岛至兰州高速公路临汾至吉县段,临汾市北环,京昆与青兰高速公路临汾连接线,闻喜至陕西合阳,运城至河南灵宝,河津至运城还有几个就不知道了

山西省有多少条高速公路?

大概有7条:

京大高速公路

北京-大同

临候高速公路

侯马-临汾

长晋高速公路

长治-晋城

祁临高速公路

祁县-临汾

太汾高速公路

太原-临汾

西北环高速公路

环形

北南

原太高速公路

原平-太原

山西省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促进路域资源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以下简称非公路标志)是指设置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除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包括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宣传、安全警示、景区指引等信息的相关设施。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行政许可以及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公路标志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编制全省非公路标志的规划。编制规划应当明确非公路标志设置的区域、种类、数量等内容,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与其他道路重叠区域或者利用上跨道路的高速公路桥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非公路标志规划。第七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当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治理的需要相结合。

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与高速公路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第八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取得设置许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许可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第九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公路标志设置申请书;

(二)非公路标志的设计文件、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三)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期满需要延期设置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非公路标志的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二)材料、结构、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其基础和结构设计根据地质条件、风力、风向以及版面尺寸等因素确定;

(三)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定期维护更新;

(四)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

(五)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侵入建筑限界、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交通机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版面不得使用与交通标志相近的图案和配色;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收费广场以及高速公路连接线用地范围内,根据非公路标志规划,可以设置具有公益服务、广告经营、交通信息等功能于一体的非公路标志。

对于符合利用条件的上跨高速公路桥梁,可以附着设置多功能可变信息情报板。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接线是指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广场)与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之间的连接公路。第十四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完毕后,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沿线下列区域和位置,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

(一)建筑控制区范围内;

(二)主线中央分隔带内;

(三)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上;

(四)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畅通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和位置。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式非公路标志的区域或者路段,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式非公路标志。第十七条 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翻新。有缺损、移位、变形等,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是指具有四个以上车道,并设有中央分隔带,全部立体交叉并具有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与服务设施,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第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精简的原则。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不断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为通行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第五条 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可以决定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 省交通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巡查,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人民警察执行紧急勤务、查缉堵截犯罪嫌疑人和路政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车辆。第二章 养护管理第七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遵循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养护应当实行机械化、专业化,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资质。第八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完全中断交通或者半幅中断交通一公里以上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经省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前一日通过公众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在施工路段前方入口处设置公告牌。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交通控制规定,设置道路施工标志,夜间还须设置红色示警灯(筒)。养护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着安全标志装,戴安全帽。

高速公路养护车辆、机械应当喷涂统一的标志,行驶和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必要时行驶路线和方向可以不受高速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高速公路养护车辆和作业人员应当注意避让。第十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路基、路面、隧道、桥涵、附属设施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以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第十一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和两侧用地进行绿化,改善和美化行车环境。第十二条 省交通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限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第三章 服务与收费第十三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公开服务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障服务设施完好,救援电话畅通。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良好的住宿、餐饮、停车、汽车维修、加油等服务。第十五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可变信息板,并收集、汇总高速公路交通状况、施工作业、气象变化等与路网运行有关的信息,及时通过公众媒体或者可变信息板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开启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并逐步采用联网收费等先进智能管理方式,提高通行效率。

确需关闭收费道口的,必须经省交通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标准,属于事业性收费的,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经营性收费的,由省价格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标准应当在收费站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经省交通部门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或者超过高速公路的限载标准的货运汽车驶入高速公路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采用计重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