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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雨欲来风满楼!
8月19日,除了通威股份(600438.SH)、大全能源(688303.SH)等硅料概念股上涨之外,A股市场的光伏板块“哀鸿遍野”,沐邦高科(603398.SH)、日出东方(603366.SH)跌停,天合光能(688599.SH)跌幅超15%,天准科技(688003.SH)、晶澳科技(002459.SZ)、隆基绿能(601012.SH)、亚玛顿(002623.SZ)、双良节能(600481.SH)、晶科能源(688223.SH)等个股跌幅均超5%。
导致行业个股大跌的消息或来自“通威预中标华润电力3GW光伏组件集采大单”。
华润电力日前公示了第五批光伏组件集采中标候选人,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下称通威太阳能合肥公司)、亿晶光电(600537.SH)、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隆基乐叶)入围本次集采。有消息称,如无异议,通威太阳能合肥公司将独揽此次央企集采大单,这不仅是通威*获得业内大单,也标志着通威正式进军光伏组件领域。
“这将改变组件目前的竞争格局。”某光伏业内*人士告诉
8月19日晚,通威股份相关人士在回复
低价竞标拉低组件利润
根据招标公告,华润电力本次集采规模为3GW,其中双面545W组件2.9GW,单面545W组件100MW。
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为通威太阳能合肥公司,投标价格为58.27亿元,投标单价为1.942元/瓦;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亿晶光电,投标价格为59.84亿元,投标单价为1.995元/瓦;第三中标候选人为隆基乐叶,投标价格为60.61亿元,投标单价为2.020元/瓦。
通威股份2022年半年报显示,通威太阳能合肥公司属于公司持股***的子公司。
从投标单价来看,通威太阳能合肥公司的报价是*的,因此市场诸多传闻显示,“此次集采将选择一家组件供应商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无异议,通威将获得本次华润3GW组件设备采购大单。”
此消息一出,8月19日,A股市场的光伏概念股“如临大敌”,尤其是以组件为主营业务的个股下跌严重,其中天合光能跌幅*,该股早盘直接以84.10元低开,盘中*跌至71元,最终以下跌15.07%报收72.19元,换手率达到5.34%。
从盘后的交易数据来看,沪股通专用席位买入4.98亿元并卖出3.46亿元,2家机构专用席位净买入4.42亿元,4家机构专用席位净卖出11.19亿元。
对此,天合光能相关人士对
“今天下跌可能是华润电力公示的招标候选人,市场担忧未来组件格局,但我们觉得股价过度反应了这个担忧。其次,我们不担心市场需求,也不会跟着低价抢订单的。”晶澳科技相关人士对
在采访中,
从价格来看,华润组件集采基本以双面540W组件为主,从今年一季度至三季度组件中标价格明显上涨约0.15-0.2元/瓦左右。
“主要是受硅料价格上涨的影响,所以华润电力连续三批次的中标价格是逐渐上涨的。”上述某光伏业内*人士告诉
不过,他也坦言,以目前通威的报价来看,“大概率会中标,毕竟它的报价是*的,直接把组件7分钱的利润拉低到了1分钱。”
竞争格局重塑已成定局
受全球能源转型的大环境影响,海外市场装机需求激增,我国作为光伏组件第一大出口国,光伏组件出口规模持续扩大。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数据,从出口量来看,2018年的出口量为41.0GW,2021年已经达到98.5GW,2018-2021年的C*R为 33.9%;2022年上半年的组件出口量达到了78.6GW,同比增长74.3%。
PV infoLink披露的2021年全球组件出货排名显示,前10大光伏组件供应商中,中国公司占据八席,并包揽前六名。其中,隆基绿能在2020年站上该榜单第一名后,2021年仍持续稳坐第一名宝座。并列第二名为天合、晶澳。晶科位列第四,后续依序是阿特斯、东方日升、韩华Q-Cells、First Solar、尚德、正泰。
“这就是目前的组件竞争格局,但是通威进来之后,格局就会改变了。”某券商电新行业分析师给出了“同样的观点”,由于通威股份具备“硅料优势”,一旦切入下游组件环节,“它甚至可以不计成本来抢市场份额,因为硅料的利润完全可以弥补组件的亏损,更何况组件的技术含量并不高。”
实际上,
通威股份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电池及组件销量达到34.93GW,同比增长57.61%。“晶体硅电池组件”的产量是2.51GW,设计产能是3.6GW,预计投产时间是2022年。
上述券商电新行业分析师表示,按照通威股份目前的硅料产能扩产计划来看,“2024年即将达到75万吨,那么硅料价格在明年见顶是大概率事件,这就意味着通威股份不能再赚那么多钱,甚至可能消化不掉那么多产能。那么,它自己利用硅料的成本优势布局组件,既可以消化硅料产能,又可以抢占市场份额,何乐而不为呢?”
更令市场担忧的是,目前有传闻说,通威股份在组件上的布局有可能达到50GW-100GW。
“这是什么概念?去年隆基的组件出货量才38GW,你说其他组件(厂商)能不担心吗?通威股份通过一体化的优势可以对组件行业进行‘洗牌’,中小组件企业的日子会更难过了。”不过,上述某光伏业内*人士坦言,通威即使现在想要抢组件市场,也需要两三年的时间去布局,“虽然通威有成本优势和精细化管理,但渠道是需要多年深耕的。究竟能抢多少市场份额,现在还不好说。但*可以确定的是,组件未来的竞争格局肯定是要改变了。”
因疏忽未及时续保致委托人损失163万律师所在律所被判赔114万
本报讯 因律师在查封中存在重大的疏忽,被查封的250多万元现金未及时续保,导致委托人实际损失达163万余元。9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律师所在事务所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原告114万余元的损失。
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向蔡某先后借款数百万元,并由王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仍有约200多万元未能归还,蔡某欲通过诉讼途径讨要借款。
2015年8月24日,蔡某作为甲方与南通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委托乙方律师作为代理人。乙方指派黄某、陆某两名律师作为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和范围为特别授权: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协议约定,律师收费标准为协议收费,蔡某先预付代理费2万元,剩余律师费按法院最后执结到的数额进行计算。
2015年8月26日,一审法院受理了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两天后,法院根据蔡某提起的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名下的251万元。
2015年12月12日,律所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诉讼保全告知单。后律所通过中间人口头告知了蔡某保全结果。
上述查封到期后,蔡某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直至2016年12月14日,代理律师陆某代蔡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查封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名下的财产,但只冻结到数百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14日,一审法院对蔡某与南通某建筑安装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建筑安装公司偿还蔡某借款本金238万元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筑安装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2017年4月,蔡某就该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41万余元,但未能执行到财产。2018年3月29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夏某对被申请人建筑安装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蔡某申报的普通债权,蔡某此前被转移的251万元的保全财产,实际受偿数额为87万余元。至此,法院认定蔡某的实际损失为16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律所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各方面因素,酌定由律所向蔡某赔偿40万元。蔡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和律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蔡某作为案件当事人及财产保全申请人,对自己的财产及诉讼相关事务亦应特别关注。在代理律师通过中间人已向其告知保全结果,法律对于财产保全期限又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未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及时主动提出续保申请或督促代理律师完成该事务,其自身对未及时申请续保有一定的责任。当事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旨在弥补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能力的欠缺。代理人作为专业律师,清楚本案中财产保全的时间,知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该案保全到期时间,亦对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果不及时申请续保会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其理应特别注意保全期限,并在到期前提出续保申请或者提醒蔡某提出续保申请。然其直至2016年12月14日才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显见代理律师未尽勤勉、审慎义务,其未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担责七成。因代理律师系由律所指派,故应由律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律所上诉称代理人的代理职责已经完成,不存在到期续保提醒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张桂花)
人民法院报
亚玛顿(002623.SZ)发布公告,预计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00万元-1,300万元,同比下降71.79%-76.1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00万元-700万元,同比下降82.95%-87.82%。基本每股收益0.06元/股-0.07元/股。
2021年第一季度,光伏玻璃延续了2020年第四季度市场供不应求的行情,价格维持高位,所以公司当季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到4,607.63万元。但二季度后,受硅料价格和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影响,组件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终端电站的投资成本增加,导致组件开工率降低,市场驱动力有所减弱。同时,光伏玻璃新增产能的逐步释放也使得供应量增加,导致光伏玻璃价格大幅下降。报告期,虽然光伏玻璃出货量环比上涨,但价格基本仍维持在2021年四季度的低位,因此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影响。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简称:雪人股份,证券代码:002639)交易价格于2021年4月6日、4月7日连续二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了20.1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该波动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 明
1.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拟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事项尚处在初步筹划阶段,相关方案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尚在论证过程中,仍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提示性公告》。 除上诉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林汝捷先生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林汝捷先生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7 日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编号:2021-009),目前不存在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形。公司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未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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