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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圆 中国证券报·
以客为尊 打造*定制固收债权理财产品
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向基金公司定制基金并*代销的方式在业内已较为普遍。现在,随着理财公司迈入快速发展期,定制理财产品也在银行代销领域悄然兴起。
民生银行在财富管理领域有着深厚的积淀。在服务理念方面,该行一直践行“以客为尊”的价值观。在产品布局方面,该行坚持“服务大众”,以降低波动、提高胜率、优化体验为基本出发点,结合各资管机构优势和客群需求,构建优质产品货架。目前,民生银行已成功打造稳健的财富管理新品牌,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该行零售客户数超1.1亿户,较年初增长约178万户。
据了解,早在2021年4月,民生银行与华夏理财即建立产品代销关系且双方互为行外首家合作机构,目前已代销现金管理、固收纯债、固收增强等多款理财产品,并曾于去年10月20日携手上架华夏理财固收增强周周定开等首批“跨境理财通---北向通”理财产品,共同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贡献力量。在此前良好合作基础上,经民生银行精心挑选,本次双方再次联袂推出首只定制固收债权系列理财产品,力争实现强大的客户服务能力与优质的产品投资管理能力的完美结合。
风格稳健 审慎管理追求*投资收益
年初至今,受国内外形势影响,金融市场震荡加剧,不少资管产品净值出现较大回撤。相比之下,优质非标资产加持的纯固收类产品能够较好地满足震荡行情下客户短期避险预期。
“华夏理财固收债权系列”理财产品正是以优质信用债券、非标准化债权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投向,充分发挥固收类特别是非标资产与权益市场低相关性的特质,力争能够有效平滑产品净值波动。
本款产品的发行管理方华夏理财在固定收益领域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该公司的非标类资产,一是在公司投研部门的保驾护航下,通过对宏观经济、中观产业和微观标的的联动研判,提升资产挖掘能力;二是基于谨慎性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评价体系和项目评审机制,有效防控融资人主体风险;三是制定规范和严密的投后管理制度及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严格管理流程,保障资金按时回收。
业内人士认为,“华夏理财固收债权系列”理财产品将有助于民生银行强化“资产配置专家”的平台银行形象。同时,华夏理财将在依托母行及各地分行合作优势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化管理方式,积极寻找优质项目资源,支持国内实体经济发展。
09月25日讯 上投摩根智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上投摩根智选30混合,代码370027)09月24日净值下跌2.38%,引起投资者关注。当前基金单位净值为2.9570元,累计净值为3.2660元。
上投摩根智选30混合基金成立以来收益246.86%,今年以来收益62.47%,近一月收益-1.40%,近一年收益72.82%,近三年收益71.37%。
上投摩根智选30混合基金成立以来分红1次,累计分红金额1.25亿元。目前该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李德辉,自2019年03月29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99.80%。
*基金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立讯精密(持仓比例10.28%)、宁德时代(持仓比例8.21%)、亿纬锂能(持仓比例7.86%)、隆基股份(持仓比例7.80%)、药明康德(持仓比例7.51%)、迈瑞医疗(持仓比例6.44%)、恒瑞医药(持仓比例6.40%)、建设机械(持仓比例6.22%)、中科创达(持仓比例6.13%)、五粮液(持仓比例5.39%)。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20年上半年权益市场跌宕起伏,在全球疫情的巨大影响情况下,A股整体表现相对较强,我国疫情控制较好、流动性整体偏宽裕。本基金相对积极操作,行业配置上超配了医药、电子、电动车、光伏、白酒等长期有增长前景的行业,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基金上半年收益相对较好。
本报告期上投摩根智选30混合份额净值增长率为:41.65%,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90%。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20年下半年,我们认为国内经济有望出现弱复苏,流动性仍然保持相对宽松,整体权益市场仍然相对积极乐观。
行业配置上,我们看好科技、新能源汽车、医药等中长期需求扩张行业的投资机会,同时看好消费行业需求复苏的机会。科技行业方面,我们认为全球5G换机周期有望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启动,带动相关硬件需求增长;同时远期的5G应用、半导体和软件自主可控、云计算等细分行业未来几年都有较大的成长空间。新能源汽车行业方面,新能源汽车伴随智能驾驶已是未来,欧洲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大幅超预期,有望加速行业渗透率快速提升,围绕汽车电动化和智能化未来成长空间巨大。医药行业方面,长周期人口老龄化导致医疗开支持续增加,短期全球疫情增加医药需求,有创新能力的制药、器械、耗材等细分领域的龙头公司仍有成长空间。消费行业方面,下半年伴随经济的企稳,消费需求有望复苏。
原标题:晴天霹雳!215万买“理财”,巨亏200多万!古稀老人怒告知名银行!法院这样判了
小心!银行员工卖给你的未必是真理财!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程女士与华夏银行长安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一审及二审判决书,揭示了一起个人投资者遭遇理财“飞单”的真实案例。华夏银行长安支行某客户经理赵某菲私向客户销售非该行的理财产品,最终导致年近70的程女士遭遇200多万的投资损失。
那么,买理财遭遇“飞单”,银行方面是否承担责任?在此次诉讼中,法院最终判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业内“飞单”案例频发。所谓理财飞单,就是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自主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投资者掏出真金白银前,还需“擦亮一双慧眼”。
VIP客户遭遇理财“飞单”
出生于1951年1月的程女士称,她是华夏银行的VIP客户,在华夏银行存有巨额存款。2011年至2014年间,程女士在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多次购买其工作人员销售和推荐的理财产品。而2014年程女士前往长安支行办理业务时,成为此次投资“滑铁卢”的开始。
程女士表示,彼时理财经理赵某菲向她介绍了北京元享同盈基金,并称是只针对于华夏银行VIP大客户才能购买的产品,安全、保险、回报高,到期时,保证客户回本和收益。随后,程女士签署合同并支付215万元购买该基金。但2015年基金到期后,程女士却未收到任何回款。
此后,程女士得知,除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外,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北京市其他各区的支行,在同一时间段内也在向大量客户销售该基金,同样到期不予偿付,并造成大量客户损失。事件发生后至今,程女士以及其他客户持续向华夏银行总行、北京分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赔偿损失。
对此,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和长安支行双双“喊冤”:认为理财经理赵某菲的推销行为非职务行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单位承担;涉案理财产品非华夏银行代销或者托管,投资资金也未进入华夏银行。
“作为长期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理应对高收益理财产品具有高风险一事有清晰的认识”,华夏银行方面认为,程女士系其自身追求该产品的高利润而未尽到购买理财产品的审慎识别义务。
客户经理被判两年八个月
那么,程女士购买的究竟是*怎样的产品?又为何导致投资“血本无归”?
裁判文书显示,程女士在赵某菲的推荐下,签订了《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入伙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由其为合伙人创造投资收益。然而,这所谓的投资中心从未在中基协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
2014年5月,程女士将215万元汇入北京元享同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账户。2015年5月,合伙协议约定的返还合伙资金本金及收益的日期到期后,投资中心及相关方并未向程女士支付合伙资金本金及约定收益。
程女士的遭遇绝非个例。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014年间,嵇某友(投资中心法定代表人)先后成立多家投资公司,并以公司为合伙人成立了元享同盈、元亨同兴、元亨同益等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期间,嵇某友伙同他人以吸收有限合伙人投资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手段,通过打电话、发邮件以及当面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共计向181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4.8亿余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9亿余元。
理财经理赵某菲则供述称,她在华夏银行长安支行任客户经理期间,华夏银行亮马桥支行的客户经理张某逃和兴业银行积水潭支行的客户经理胡某先后找她帮助销售涉案产品。她就向自己在华夏银行的客户进行了推销,选择的是以前做过华夏银行高收益产品,承受高风险能力比较强的客户。其中,张某涛给她的打包佣金是投资本金的16%。
在2014年夏天,产品回款出现问题无法兑付后,赵某菲去找嵇某友,结果发现多名华夏银行职员都在帮嵇某友卖产品,且都无法兑付。东窗事发后,经法院审理,赵某菲参与非法吸收资金2600余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000余万元。
2020年7月,法院根据判处嵇某友和赵某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嵇某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赵某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按照法院执行部门核对,预计可退赔程女士金额仅有3.79万元。
员工行为管理违反审慎经营原则
不难发现,在这起“飞单”案件中,华夏银行有多名理财经理卷入。
北京银监局查明事实: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发生了多名员工违规向客户推介、销售非本行代销的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财投资产品(以下简称“私售”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支行(经营单位)较多,与私售相关的负面舆情报道及群体性信访投诉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
北京银监局发现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一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二是员工异常行为及可疑交易监控管理不力。三是风险排查流于形式。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改正,并给予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此,华夏银行方面表示,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审慎经营和员工管理方面是存在过错,但内部行政管理的过错并不等同于民事侵权的过错,不能依据行政处罚认定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对程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
至于程女士的投资行为,华夏银行方面表示,其行为属于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依法其应自担风险。程女士应当向涉案理财产品协议相对方依据合同条款提起违约赔偿之诉,而不是向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华夏银行长安支行提出侵权赔偿之诉。
法院:银行承担20%责任
巨额投资打了水漂,银行方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指出,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个人理财等金融服务,具有高度技术性、专门性和智力判断性,由此使得客户与商业银行之间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此种信赖关系要求商业银行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与内部严格的自律机制,进而可以引导出商业银行负有与客户的信赖相符的为客户利益行动的多层次、多类型的义务。
具体言之,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如果商业银行违反上述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认定其存在过错。
本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菲担任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客户经理期间,销售该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其私自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享同盈”的方式基本相同,由此造成两种类型产品区别度降低,客观上为赵某菲销售非该行理财产品“元享同盈”提供了条件。
而且,根据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内部管理文件,银行能够预见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员工私售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但华夏银行却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并纠正其员工赵某菲的私售行为,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的内部管理有违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根据程女士的损失情况,同时结合华夏银行及赵某菲、嵇某友等的错过程度,在扣除刑事案件退赔金额后,一审法院判定华夏银行长安支行、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在20%的过错程度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支持程女士要求赔偿投资收益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此后,程女士与华夏银行方面均提出上诉。在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华夏银行官网消息,12月24日,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会于2021年12月23日收到董事长李岷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岷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鉴于新任董事长的选举工作尚需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由公司董事兼总裁苑志宏代为履行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新任董事长正式履职之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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