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意味着,企业在业务往来中产生的招待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前扣除,但有一定的比例和限额限制。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4、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业务招待费: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全年总计19200元。在填写汇算清缴表时,首先需要确认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是否超过此标准。如果员工的工资总额低于19200元,则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进行填写;若超过,则需按照19200元进行填写。随后,需要计算两者之间的差额,确定需要调增或调减的金额。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为,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劳动者月工资一万三,应当缴纳800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月工资一万三应纳税额=(13000-5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10%-速算扣除数。
工资扣税基数是怎么算出来的 工资扣税基数不是算出来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 个税起征点是5000。
工资、薪金收入的劳动者,计税基数为月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后扣除5000元计算。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法律分析:工资扣税基数不是算出来的,是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个税起征点是500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以工资薪金总额为计算基数的限额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时,应以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作为计算基数,而非应发工资。这包括企业直接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不包含五险一金等企业负担的费用。因此,企业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工资薪金总额”进行税前扣除的计算,确保合规性与准确性。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方式分为两种:比例扣除与全额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通常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进行相应扣除。首先,对于一般企业而言,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比例进行扣除。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合计(工资总额的)22%,其中单位缴纳14%,个人8%(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