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逃亡多年后获刑(88年因盗窃被判2年,后脱逃,2021年被抓获,结果会如何)

2022-08-27 16:41:26 证券 xialuote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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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逃亡多年后获刑





亲眼所见:他脱逃13年多一直没被抓获,可是监狱每月都会按时把零用钱划到他的账上。

人跑了,却每月都会给他零用钱 这种“好事”无论讲给谁听都不会相信的,要不是亲眼所见,我自然也不会相信。

92年,我到那座劳改农场的时候那个犯人已经逃跑有5年多了,当时我还不知道这个犯人逃跑的事。

有次统计犯人资料的时候我发现了一个问题,该监狱当时实有犯人数是287人,可每次点名时却会多出来一人,288人!

我以为是统计错误,多出来一个犯人或者少一个犯人,这在监狱里是不得了的事!

于是,我悄悄问了一下旁边的人,应有人数和实有人数怎么对不上

这时候我才恍然大悟,其中有一个犯人,在87年的时候,利用一床棉被和一条绳子越狱逃跑了,至今仍未被抓获,虽然还没抓住,但是他的“户口”一直在该监狱,从没被注销,也一直不会注销,哪怕这座监狱撤了,他的“户口”也会被分配到别的监狱去。

后来我刻意看了一下他的档案,他是83年犯流氓罪进来的,判了有期徒刑15年,在当地服刑一年不到,后被转到了大西北的这座监狱继续服刑。

据他同监舍的犯人讲,他在服刑期间表现一般,没有像其他犯人那样积极争取减刑,他抱着混日子的态度得过且过,还不时透露将来出去,第一时间会去找那个检举揭发他的人进行报复。

他逃跑后,监狱方面及当地警方四处设卡布控,但是一直没能发现他的踪迹,多年来,虽经监狱和该犯所在地公安的不懈努力,还是没能将他抓获,他成了暂时的漏网之鱼。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脱逃罪犯的追捕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也就是说不存在追诉时效,只要是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无论其刑期长短,只要在服刑期内畏罪脱逃的,一概终生追逃,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监狱给每个服刑人员都发放了一个类似于存折一样的小册子,上面详细记录着其每月的收支情况,比如每月5元的零用钱,和家人的汇款,以及每月“开大帐”时的支出情况和余额,每一笔都会记得清清楚楚。

监狱在每个月会按时给这个大队的288名罪犯拨来每人5元的零用钱,然后由犯人里的大组长给每个犯人的“存折”上账,虽然该犯已脱逃多年,但是他的“存折”一直被大组长保管着,每月的那五块钱也会给他记到上面,这样一来,监狱每月拨下来的1440块钱每一分都有据可查了。

可能有人认为监狱这是多此一举,但是这些细节正说明了追逃是没有期限的,只要被法院判了刑,哪怕刑期只剩一天,如果逃跑,也算脱逃,抓回来照样加刑。

他属于脱逃既遂,如果抓回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在继续执行脱逃之前剩余刑期的基础上,会以脱逃罪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脱逃期间犯下了其他罪行,还会以重新犯罪从重或加重处罚。

脱逃期间,有知情不报,或者为其提供藏匿地点,给予资助的亲朋好友均以包庇罪论处。

即便他是被错抓、错判的,一旦抓回来也会按脱逃罪论处,因为他破坏了监狱的监管秩序,因为监狱只负责监管,错抓、错判是其他司法机关的事,跟监狱无关,监狱的职责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书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改造,无权加刑或者释放罪犯,所有罪犯也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直到刑罚执行完毕。

假如他是冤枉后被错抓、错判的,脱逃期间被平反,他之前被判处的刑罚虽然不再有效,但是脱逃行为还是会被处罚,因为他侵犯的客体是监狱的正常监管秩序,属于犯罪故意,不会因为原罪被取消而不再追究脱逃行为。

法律就是这么严肃。

我离开那座监狱的时候,距离他脱逃的日子已经有13年多了,但是监狱方面一直没有放弃追捕他,他的名字也一直在该监狱的应到犯人人数中。

“88年因盗窃被判刑2年,后脱逃,2021年被抓获,结果会如何 ”

该犯在脱逃20多年后被抓获,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监狱会对其执行脱逃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同时,会提请人民法院,对其脱逃的犯罪行为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连同之前的剩余刑期合并执行刑罚。脱逃期间如果犯有其他罪行,刑侦、检察部门会根据其犯罪事实,提请法院对新的罪行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所以说,追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脱逃后根本就没有追诉时效一说。

用一句话来总结:无论什么原因的脱逃,都是没有出路的。

原判刑期与脱逃犯罪合并执行!这是追诉时效问题,犯罪后被司法机关立案和判决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不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时效限制,只有犯罪未被发现和未被刑事立案的才有追诉时效期。

我试着解 一下,说的不对请指正。

我看到有很多人评论说过了追诉时效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他们干脆就没搞明白什么是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看此案,88年逃脱,到今年已经33年了,时间确实很久了。但是,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本案犯罪嫌疑人(也可称为犯人,因其已经法院判决,正在服刑期间。),在服刑期间越狱逃脱,虽然已过33年之久,但是其盗窃犯罪已经被法院确认,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服刑期间越狱是法律规定的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肯定已经立案,根据刑法规定是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

综上所述,该人不论何时归案,一定得服完盗窃罪所余刑期,还要加服因越狱加判的刑期(四年起)。

解 完毕。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上个世纪的八九十年代,两抢(抢劫、抢夺)一盗(盗窃)犯罪非常猖獗,社会治安状况令人堪忧,所以国家先后进行了几次严打,虽然社会治安不佳状况暂时得到扭转,但是很容易反弹,因为执法领域的管理手段和司法理念滞后,仍停留在“重刑主义”、“重打击、轻保护”的阶段,很多犯罪分子被缉拿归案以后,大多是口服心不服,很多出狱后重操旧业、大肆作案,社会治安形成了恶性循环。

加之社会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实名登记购票、住宿等规范,更没有视频监控系统,而户籍管理制度的混乱,更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很容易通过不法手段重新入户,进而“洗白”身份,故很多违法犯罪分子作案后即亡命天涯,不少成为漏网之鱼。更有甚者,如同题目中所述,被判刑后利用当时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侥幸脱逃,企图瞒天过海,躲避法律制裁。

很多罪犯逃跑后,隐姓埋名,更换身份信息,过上了“正常人”的日子,而落后的侦查手段很难发现罪犯分子。进入新世纪,国家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司法领域也取得巨大进步,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的司法理念成为司法界共识,人脸识别、天网系统、DNA技术、指纹技术等侦查手段的跟进,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插翅难逃。

题目中所说罪犯88年因盗窃被判刑2年,后脱逃直至2021年被抓获归案,绝非偶然,应当是新技术的应用让盗窃犯原形毕露,可谓天不藏奸。该盗窃犯应当属于在盗窃犯罪以后又犯脱逃罪,按照并罚的相关规定,应当将盗窃犯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所犯脱逃罪进行并罚,进而决定需要执行的刑罚。

关于作案后逃跑多年被抓获的案例可谓不胜枚举,笔者曾代理的一个经典案件令人匪夷所思:1987年阿军的妻子与他人偷情被阿军发现,阿军遂设计将该男子杀害,后阿军亡命天涯。阿军种过地,干过小工、发过传单、卖过报纸,擦过皮鞋、扫过大街、端过盘子倒过水、当过保安、贩过蔬菜......总之,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只要你能想到的活,阿军几乎都干过。

阿军头脑灵活,吃苦耐劳,温文尔雅,落落大方,二年以后就进入某知名品牌的销售网络,凭借自身过硬的素质,阿军在某省成为当年的销售冠军,可谓实力超群、年轻有为,不久就成为该公司在某省的经理,后又成为五省的大区经理,不仅配备秘书、轿车,还分配了豪华别墅,自然阿军已是腰缠万贯,今非昔比。

阿军早已洗白身份,过去的阿军在他看来已经“死”了,他就是他,一个成熟稳健、事业有成的上层人士,很快阿军娶妻生子,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阿军虽然有时会想起以前犯下的事,但是很快就会忘记,毕竟现在的他如沐春风、高不可攀,连他自己都不敢想象自己会与杀人犯联系在一起,阿军以为自己将这样幸福的终其一生。

如果不是侦查技术的进步,阿军真的可能演绎世间传奇,但是2015年阿军被公安机关安装在某超市的人脸识别系统锁定,遂被抓获归案,后阿军被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此,阿军的人生实现了过山车般的反转,令人感慨万千、嘘吁不已。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不忍,则乱大谋。冲动是魔鬼,凡事要三思而后行。正义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真可谓,学法懂法坦荡人生,守法护法锦绣前程。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结果很简单了,之前88年那次坐牢逃跑时的剩余刑期,加上这次抓到因为脱逃罪被判决的刑期(脱逃罪一般就是三年)就是最后结果了。

一般盗窃罪以涉案金额定罪处罚,涉案3500元,基本属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依法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各省市对盗窃罪立案量刑标准不同,请再查询犯罪地标准参考。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法官会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逃脱之日起,继续完成2年刑期,然后再根据逃脱情节给予加重判决。

结果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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