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云内动力股票)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是大利空吗

2022-08-24 14:24:24 股票 xialuotejs

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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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绝对多数或者相对多数股份的那个股东,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个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第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第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第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第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的职责有哪些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如果控股股东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和表决权时,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东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和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如果控股股东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但控股股东已经实施并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行施权利,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公司要求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云内动力股票

视觉中国

商用车产销大幅下降,柴油发动机生产商云内动力(000903.SZ)迎来至暗时刻。

8月18日,云内动力发布中报,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0.41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37.3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12亿元,同比由盈转亏,去年同期盈利1.66亿元。

钛媒体APP注意到,这是云内动力自1999年上市以来,首次出现亏损。其实早在2017年,公司就开始转型工业级电子产品领域,意图打造第二主业,规避主营业务单一的风险。遗憾的是,5年过去了,柴油发动机主业出现萎缩,但被寄予厚望的第二主业还未成长起来。

(云内动力上市以来首次亏损,wind)

延长账期抢市场仍亏损3.12亿元

实际上,云内动力的亏损早有苗头。

2021年,公司营收80.30亿元,归母净利润7203.38万元,同比分别下降19.77%和68.16%。今年一季度,营收19.42亿元,同比下降20.48%;归母净利润为亏损9499.13万元,同比骤降168.74%。进入第二季度,公司经营愈加艰难,单季营收仅10.99亿元,归母净利润则亏损2.17亿元。

对于上半年的业绩亏损,云内动力归咎于,“受行业影响,公司发动机产品销量下降”。

云内动力的发动机主要配套商用车、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根据中汽协数据,2022年上半年,国内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211.7万辆和1205.7万辆,同比分别下降3.7%和6.6%。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168.3万辆和170.2万辆,同比分别下降38.5%和41.2%。根据中内协统计数据,2022年1-6月,柴油机销量228.9万台,同比下降36.5%。

柴油机销量锐减,主要原因是去年上半年之前,货车受环保政策拉动,企业抢抓国五和国六排放标准切换的机会,出现一轮较长时间的购车高峰,造成目前在用车换购需求动力不足;由于去年同期重型国五柴油车产量较高,至今仍有小部分车辆有待消化,另外蓝牌轻卡库存车辆消化也较为缓慢,加之今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基建启动较慢,建设速度不及预期,因而货车产销同比降幅较大。

而受商用车终端需求下降等影响,上半年云内动力累计销售各型柴油机19.7万台,同比下降33.3%。

但即便如此,发动机业务仍是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今年上半年,公司发动机相关业务贡献收入28.94亿元,占比95.19%。

值得注意的是,云内动力营收下降的同时,应收账款却异常增长。上半年,公司应收账款31.65亿元,同比增长23.40%;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1%,去年同期为16.86%;应收账款占营收的比重高达104.08%,去年同期仅为52.84%。

若将应收票据加上,今年上半年,云内动力应收占营收的比重高达113.05%。而此前的2018年-2021年,公司应收占营收的比重分别仅58.91%、35.43%、25%和33.09%。

(云内动力应收占营收比重,wind)

对于应收账款的暴增,公司解释,“主要原因是本期受宏观经济及疫情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汽车厂的销售回款,另外,公司为进一步抢占国六柴油机市场,适当延长了货款的账期所致。”

应收账款回收艰难直接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剧降,上半年该项数据为-8.75亿元,而去年同期为3.26亿元。2018年-2020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则分别为8.80亿元、12.76亿元和22.56亿元。

第二主业培育5年仍难堪大任

事实上,早在公司盈利情况如日中天的2017年,云内动力就开始转型布局。只是五年过去了,第二主业工业级电子产品业务还未能“挑大梁”,以致在传统主业行业萎缩时,陷入亏损。

2017年年初,云内动力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贾跃峰、张杰明、周盛及华科泰瑞持有的铭特科技100%股权,交易价格为8.35亿元。其中,3.34亿元以现金支付。同时,公司拟向大股东云内集团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49亿元。历经多次方案修订,该次定增及并购事项于2017年9月13日完成。

彼时,云内动力就表示,“虽然公司柴油机产品保持较高市场占有率且毛利率保持稳定,但是主营业务相对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经营风险。有鉴于此,上市公司在进一步做大和做强柴油机业务的同时,开始围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内拓展其他业务领域。”

铭特科技当时是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营业务为各类工业级卡支付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国内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工业级卡支付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

根据方案,交易对方承诺,铭特科技2016年-2018年预计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分别为3200万元、5250万元、8000万元。

后续业绩来看,铭特科技完成了业绩承诺目标。2016年-2018年,其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599.02万元、1.02亿元、1.60亿元,净利润3598.21万元、6217.73万元、8131.89万元。

完成业绩承诺后的2019年,铭特科技业绩继续上行,营收、净利润分别实现1.91亿元、9310.08万元。但其成长也止步于此,2020年铭特科技营收进一步增加至2.41亿元,但净利润下滑至6811.53万元;2021年营收2.29亿元,净利润再度下滑至5493.86万元。最新的中报显示,今年上半年铭特科技营收1.01亿元,净利润仅2313.78万元。

铭特科技业绩变动情况,数据公开资料)

发展五年,铭特科技盈利重回起点,导致云内动力以行业分类,电子行业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仅1.39%。

(云内动力营业收入构成,2022年中报)

实际上,在并购铭特科技后,云内动力还曾计划通过其他收购加快转型步伐。2019年10月21日,公司曾公告,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5.51亿元的对价收购蓝海华腾(300484.SZ)18.15%的股权。

蓝海华腾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工业自动化控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企业,主要产品为中低压变频器、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和伺服驱动器。云内动力当时给出的收购目的也很明确,“补齐公司在新能源汽车方面的业务短板,形成为燃油车提供发动机以及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控系统的核心业务,同时可以提高公司工业级电子产品的技术水平以及拓展工业级电子产品的应用领域。”

遗憾的是,云内动力控股股东云内集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在进行中,国资监管部门认为在混改过渡期进行此次收购将影响云内集团整体混改工作,故延缓了此次收购的审批,这也就导致该次收购一拖再拖,最终蓝海华腾股东方于2021年6月25日发函终止此次收购。(本文网友分享钛媒体APP,作者|苏启桃)




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是大利空吗

一听到冻结,大家可能第一反应就是,这家公司摊上事了,连股份都冻结,股价一定会下跌。那么股价会不会下跌呢,今天我们就这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大家要清楚什么是轮候冻结。所谓有轮候冻结,是指对已被法院冻结的财物,其他法院也要求进行冻结,只要前一冻结一经解除,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无需等到新冻结手续办理完毕的制度。通俗一点,不妨理解为\"多个债主上门,讨债轮流来\"。

从这个角度来讲,是利空。想想,刚解冻,又被冻,是问题股份哦。这肯定是个利空。但是,股价一定会下降吗?这可不一定哦。我们来看看2019年6月27日A股表现。一只是ST银亿,代码000981,公司于6月26日发布了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银亿控股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但是这只票当天股价在小幅下跌1、2个点之后,开始上涨,最高达到3.87个点,最终以涨幅2.21个点收盘。反观另一只股票,雪莱特,代码002706,也是6月26日出股份轮候冻结公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陈建顺(公司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当然,陈建顺也不是控股股东及致行动人。这只票当天表现就平平。在大盘上涨20个点的情况下,以下跌0.65个百分点收盘。或许,今天大盘如果不上涨,可能跌的就很多了。

同样是轮候冻结,但结局不一样。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这种利空不一定是真正的利空。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问题。

大股东因经济债务纠纷引发诉讼,债权人为了使得将来胜诉后有可靠的执行标的物,依法向法院提请财产保全这是正常的诉讼程序,如果大股东败诉,他应该在判决生效后规定日内履行判决。如果他以各种原因拒不执行判决,法院将以被保全的股份作为执行标的向债权人划拨,余额部分依旧归还大股东。这是指的单个诉讼。像这种轮候冻结,是由于出现了多个债权人连续发起诉讼,法院按照提起诉讼的顺序进行审理,执行也按照相应的顺序执行。涉案的多家债权人都把结案的目标落在大股东的股权上,其实也可以理解股权争夺!如果大股东败诉已成定局,不肯放弃股权,就要以其它形式履行判决义务,说明这只票的含金量还是比较高的!如果大股东没有挽救手段,股份易手,对于这只票来讲,迎来新东家,也许会获得更好的业绩增长点。

所以,轮候冻结,不能简简单单的理解为利空。如果透过现象去认识,或许还是种利多的消息呢。这个就要结合股价当前态势来分析了。如果股价在高位运行,那大家就要担心了,股价很可能会出现断崖式下落。如果是在低位,大家切不可自乱阵脚,盲目割肉,小心庄家洗牌,后期强势拉升。这时,多多观望为宜。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区别

合伙指南 |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60篇文字

很多人做投资,但是很多人并不理解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什么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个概念的定义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很多人日常理解的意思是完全不同的。

《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是股东以外的人,是不包括股东的。

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股东100%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100%掌控这家公司,这位股东也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法》其他的条文里,也都是把“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明确区分开来的。例如这一条: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既然《公司法》把股东排除在“实际控制人”以外,可能有人就会问,那么控制公司的股东又被称为什么呢?

控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里被称为“控股股东”。《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中规定: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所以,小结一下:在《公司法》上,控制公司的股东不是实际控制人,而是控股股东;股东以外的控制公司的人才是实际控制人。

《民法典》第八十四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这条立法,显然是从《公司法》借鉴过去的,然后扩展到所有的营利法人。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而在投资实务中,很多人是将“实际控制人”这个概念与“控股股东”混为一谈的,全都称为“实际控制人”,甚至已经成立一种习惯了。在一些专业机构的报告中,也是就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将公司的控股股东称为实际控制人。

事实上,证券市场的业务规则,绝大多数也并没有将这两个概念混在一起,这些规则的制订者是专业和谨慎的。

例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中就明确区分了“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其中第四章“内部治理”的第一节的标题就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该规则第4.1.6条规定了认定“控制权归属”的标准:

4.1.6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

(一)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二)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

(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细分一下上面罗列的情形,可以发现其中(一)是指的控股股东,(二)到(五)更多的是指向实际控制人。

但是,在个别业务规则中,也有混在一起使用的情况。例如,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19年3月25日发布的《网友分享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有这样的表述:

问题10、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那么,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是实际意义吗?

区分开来,你会发现,控股股东是“直接控制”,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持有股权来控制公司,而实际控制人是“间接控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直接控制公司。这样的区分可以更准确的描述和理解公司的控制权的具体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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