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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今年5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百家电商平台点亮”行动的通知》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如今,该通知发布一个月有余,
商家有亮照经营的义务,消费者有查验证照信息的权利。一些电商不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而是把营业执照信息藏在二级、三级等下级链接里,且链接标识并不醒目,给消费者查验证照信息带来不便。即便熟悉查验流程的消费者,也需要三绕两绕、多次点击,才能看到商家的证照信息。而不熟悉查验流程的消费者,可能难以找到查验的入口和路径,难以顺利完成查验。同时,有些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只是原则性地引用了法律法规的相关免办规定,而未在自我声明中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类型明确属于何种不需登记的具体情形,或者未公示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信息较模糊,让消费者傻傻看不清。显然,电商以上述方式公示或声明证照信息并不符合监管要求,属于履行亮照义务打折扣,而相应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妨碍。
电商亮照经营不仅是监管要求,也是法定刚性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第七十六条还针对未按规定公示证照信息的电商以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电商平台规定了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置措施。
但是,在市场监管部门以行政手段再次重申亮照经营的要求时,一些电商依然不当一回事,不在经营主页显著位置规规矩矩地公示证照信息、声明信息或链接标识,让证照信息呈现出一种半透明甚至不透明的状态,已经踩踏了法律红线。
其实,证照信息也是商家合规经营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商家的信誉。如果商家公示证照信息遮遮掩掩、粗枝大叶、缺乏足够诚意,消费者查验证照信息常常犯难,那么,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度就会下降,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就会增加不少顾虑,商家的经营也会受到影响。这显然是一个双输甚至多输的结果,电商应该看到不依法公示证照信息的弊端,算好公示证照信息的法律账和经营账,增强全面到位公示证照信息的自律意识,严格按法律要求和监管要求操作,让证照信息完全透明,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电商平台应依法承担对入驻电商证照核验、提示办理登记以及督促公示证照信息等责任,并可统一设计电商公示证照信息的标准模式,供电商使用,而对于公示证照信息不合规或未公示证照信息的电商,则应采取要求整改、限制账号服务功能等措施予以干预,并报告监管部门。
电商公示证照信息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更不能“躲猫猫”。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媒体的调查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加强对电商公示证照信息以及电商平台履行管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触碰法律红线的电商或电商平台,该约谈约谈、该责改责改、该处罚处罚、该曝光曝光,用严格到位的监管释放法律的惩戒、震慑、警示、教育功能,守牢法律底线。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截至2022年8月9日收盘,深南电A(000037)报收于8.44元,下跌1.86%,换手率3.89%,成交量13.18万手,成交额1.12亿元。
资金流向数据方面,8月9日主力资金净流出1424.61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入170.82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1253.8万元。
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
该股主要指标及行业内排名
该股最近90天内无机构评级。
注:主力资金为特大单成交,游资为大单成交,散户为中小单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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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皆可预售”、不接受差评和退换货、一再拖延发货乃至随意取消订单……
【“潮经济”期待新规范之五】别让电商预售成为侵权“预谋”
阅读提示
预售制已成为一种电商“新玩法”。然而现实中,有些商家拖延发货、随意更改发货日期甚至单方面撤单、不接受退换货。有些商家打着预售幌子,实为将产品备货的库存成本、时间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把预售制“玩坏了”。法律界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应发布合规指引,平台也要守土有责。
“618”未至,电商预售大幕已拉开。烦琐规则之下,消费者还在苦等发货。
作为一种“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有不少网友吐槽,一些预售制操作“越来越看不懂”。从隐瞒预售事实到设定“霸王条款”,再到推迟发货甚至直接撤单,种种乱象层出不穷。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应强化刚性约束,针对预售商品种类、发货期限等问题制定统一规范,并责成平台自查自纠,不让预售成为侵权“预谋”。
超长预售变“空头支票”
“‘618’都要到了,‘双11’买的东西还没发货。”“以前电商都是以‘快’为噱头,怎么现在开始‘比慢’了?”……
在某社交平台上,网友创建了一个“讨厌预售”的话题,阅读量已过千万。在“万物皆可预售”的当下,网友晒出的预售商品甚至包括电池、泡面、猫粮等,引来吐槽。
90后岳琳有近十年网购经验,她记得预售制起初只针对定制款衣物等特殊商品,而现在几乎已经无所不包。随着这股风越刮越猛,原本几天就能到的商品,现在至少要等半个月。
岳琳自己就刚经历了一次糟心的预售。“我4月10日下单了一件小西服,商品页并未标注预售,谁知付款后客服突然表示,发货需等待30天。”翘首以盼一个月之后,她却等来了“工厂出货延迟,还要等10天”的消息。
“商家不想压货我理解,但预售也不能毫无底线,就这么一拖再拖,衣服即便收到也过季了。”岳琳说。
除了不告知预售、随意更改发货日期,还有商家单方面撤单。
此前,楚婷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预售15天的面霜。到了约定的发货时间,商家称“原料缺货,无法生产”,要求她申请退款。“面霜是全款预售,售价600多元,每月成交量约200单,这相当于一笔短期无息贷款,我都怀疑商家是在利用时间差牟利。”楚婷质疑说。
不退预付金、不能退换货、不接受中差评……一系列“霸王条款”也让消费者直呼上当。
一场网红直播中,宝妈茜茜看中了一条裙子,并在主播的话术引导下果断订购。裙子的预售期是两周,她很快意识到这是一次“冲动消费”,联系客服想退掉预付金遭到拒绝。
裙子到货后,茜茜发现明显货不对板,她决定退货。结果客服发来购买页面截图,一行极小的字写着“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此茜茜看到“预售”便绕道走,“简直是花钱买罪受”。
商家不能借预售转嫁风险
商家为何如此青睐预售?这是一种无奈之举,还是规避风险的投机行为?
“电商服装同质化严重,如果不试‘水温’就盲目备货,到时候全压在仓库里,上新一次赔一次。”一家女装店主理人刘阿杜告诉
然而,有业内人士表示,一些网红店铺“一点风险都不想担”,“双赢”恐变“双输”。
比如,考虑到退货率较高,有的商家预售100件,但只生产70件,通过设置超长预售期,把前一批顾客的退货补单发给下一批顾客。还有商家发现预售数据不佳,便编造理由单方面撤单,让消费者承担试错成本。更有甚者,连样品都没有,挂出一张效果图就搞起了预售……
江苏省消保委近日发文称,一些搞超长预售的商家表面上进行了告知,并无不妥,但实际上利用经营优势地位,将产品备货的库存成本、时间成本完全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实质上的不公平经营行为。
北京拙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谢燕平分析认为,消费者在订购预售商品时,即已与商家达成网络购物合同,商家应当按照约定如期发货,反复更改发货日期、无故取消订单都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需为此承担退款、退还预付款并且支付利息、合理费用等法律责任。
4月28日,中消协也点名超长预售。对于部分商家设置预售商品不退换、预付金不退等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消协援引相关法规称,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预售不能凌驾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上,商家理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
相关规则亟待进一步明确
“网购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谢燕平说,“在预售模式下,目前只有商品房预售规则趋于完善,在普通商品领域,尤其是针对网络交易形式,法律并未做出明确限定。”
谢燕平表示,监管部门应发布合规指引,明确预售商品的种类要求,并根据商品类别,对预售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加强对平台和商家的监督,重点打击“隐瞒预售”“强制退款”“货不对板”等钻空子行为,通过信用档案、黑名单等方式对商家进行管理,进一步提高违法失信成本,也为消费者选择提供参考。
“规制预售行为,平台守土有责。”刘晓春认为,电商平台应当依规完善预售机制,在信息披露方面形成统一规范,要求商家明确标注预售商品的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后服务、风险提示等内容,并强化上架审核,过滤掉超出合理预售期限的商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向
薛军建议,消费者交易前要弄清预售规则,与商家明确约定各自权责,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保留凭证进行维权。对商家来说,口碑的建立终究要靠消费者的信赖,商品虽可预售,但品质和服务切莫缩水。(
工人日报
新规动态
01 习近平: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8月30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习近平在主持会议时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改革市场监管体制,加强反垄断监管,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针对一些平台企业存在野蛮生长、无序扩张等突出问题,加大反垄断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有关平台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初见成效,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稳步向好。
新华每日电讯:《习近平: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完善物资储备体制机制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1年8月31日,http://www.news.cn/mrdx/2021-08/31/c_1310159775.htm。
02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针对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甚至沉迷网络游戏问题,进一步严格管理措施,坚决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通知要求,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各级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落实的网络游戏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通知提出,要积极引导家庭、学校等社会各方面共管共治,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2021年8月30日,https://mp.weixin.qq.com/s/Ho5we-02Cpu7RSNgXAoDVQ。
03 市场监管总局拟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修改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督总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欲将原《电子商务法》四十三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中“转送知识产权通知后起诉等待期”的时间由“十五日”修改为“二十个工作日”。
此外,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相关违法责任处罚力度,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1.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1年8月31日,http://www.samr.gov.cn/hd/zjdc/202108/t20210831_334252.html。
2. 中国法院网:《市场监管总局拟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修改》,2021年9月2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9/id/6241305.shtml。
执法动态
04 腾讯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
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的公告,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30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并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
8月31日,腾讯控股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发布《关于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的声明》。腾讯表示,公司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通过邮件方式,正式向相关上游版权方发送《音乐版权授权合作协议解除通知函》及《音乐版权授权合作协议解除催告函》,最大限度寻求尽快解除独家协议。截至2021年8月23日,腾讯已针对已达成的独家协议全部上游版权方发送相关函件,告知其需按期解约,其中,绝大部分独家协议已按期解约。
1. 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关于放弃音乐版权独家授权权利的声明》,2021年8月31日,https://mp.weixin.qq.com/s/fBPnIRd0lT4eo2C0_W0fRg。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2021年7月24日,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7/t20210724_333016.html。
05 上海消保委认为逐集超前点播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腾讯视频优化超前点播
8月27日,上海市消保委认为,腾讯视频在《扫黑风暴》的超前点播中,腾讯视频要求会员必须按顺序解锁新剧集。既然是按集收费的,那消费者就有权选择他要看的那一集。所谓“按顺序解锁观看”,涉嫌捆绑销售,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漠视。
9月1日,腾讯视频官方微信发布关于优化超前点播服务的声明,表示腾讯视频会尽快调整解锁规则,支持用户选集解锁。
声明中提到:腾讯视频此前设置逐集解锁规则,原意是为了保护观看内容的作品连贯性、尊重内容创作者的艺术创作,但是也给部分有跳集观看需求的用户造成不便。在本次升级后,腾讯视频将持续探索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符合市场规律的视听服务模式。
随后,上海市消保委在其官方微信发声,表示对腾讯视频的承诺改进表示支持,同时,提出希望有类似情况的其他平台,如优酷、爱奇艺也能够积极跟进。
1. 腾讯视频:《关于优化超前点播服务的声明》,2021年9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V3r5lxASVlSQihZ8OzO79g。
2. 上海市消保委:《腾讯视频回应将调整规则,支持用户选集解锁|消保委监督》,2021年9月1日,https://mp.weixin.qq.com/s/hjulaVcOjIdlDw_SsFewFw。
3. 上海消保委:《<扫黑风暴>超前点播搞捆绑销售,腾讯视频漠视消费者选择权|消保委监督》,2021年8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jOMgUezKcj5Rum8LPm4obw。
06 WhatsApp被处罚2.25亿欧元 因数据收集和共享问题
9月2日,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DPC)对Facebook旗下即时通讯应用WhatsApp处以创纪录的2.25亿欧元(约合2.66亿美元)的罚款。
在此之前,WhatsApp在与Facebook其他子公司分享个人数据的透明度上遭到调查。根据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爱尔兰DPC负责管理欧洲总部设在都柏林的美国跨国公司,因此也是Facebook在欧盟的主要监管机构。DPC称,针对WhatsApp的调查,与其在2018年是否遵守欧盟关于透明度的数据规则有关。
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认定,WhatsApp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未能充分告知相关事项,包括如何与母公司脸书共享这些信息,由此违反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最终被处以2.25亿欧元的罚款。
此外,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要求WhatsApp进行“整改”,需根据监管要求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以符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对此,WhatsApp发言人2日晚些时候表示,该公司不认同爱尔兰数据保护委员会的裁决,将会提起上诉。
中新社:《Whatsapp被处罚2.25亿欧元,因数据收集和共享问题!》,2021年9月3日,https://mp.weixin.qq.com/s/RC1lHJUab7lariBco9u3Vw。
司法动态
07 用户诉腾讯垄断 抖音将作为第三人参诉
8月31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官方
此前已有用户因类似问题起诉腾讯垄断,互联网恶意屏蔽问题已经成为监管关切所在。
7月26日,工信部启动为期半年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行动将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包括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等场景。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局就《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规定提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另外,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反垄断前沿:《无法分享抖音链接,又一用户诉腾讯垄断!上海知产法院受理》,2021年9月2日,https://mp.weixin.qq.com/s/iWDoINUupWsttzQKYjs9TA。
08 重庆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9月2日,重庆市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后,全国开庭审理的第一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该案中以行为补偿损失的公益诉求,在全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也属首次。
该案由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原告(下称市消委会)提起,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起诉。被告重庆扬啟公司在2020年7月有媒体刊发“沙坪坝区西部物流园一冷冻仓库部分厄瓜多尔进口冻南美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的消息后,通过其
市消委会诉称,该公司非法泄露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危及众多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过审理,被告公司负责人汪某承认了其侵权行为,表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原告诉求在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开展消费公益宣传。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案件没有实质性争议,在审判长主持下,双方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被告当庭提交了《公开道歉信》。根据调解协议,被告将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并在自调解书生效起1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分享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或内容4次以上。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首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2021年9月5日,http://www.cq.gov.cn/ywdt/jrzq/202109/t20210905_9659800.html。
09 网友上传自行购买的电子书到图书平台侵权 平台被判赔100万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我家萝莉是大明星》等98部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帛公司)、厦门市简帛开能图书馆(简帛图书馆)
两被告辩称,涉案小说由网友上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没有过错,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
法院认为,“网络图书馆”虽未实施将涉案小说上传行为,但为热心网友上传涉案小说的行为提供了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图书馆”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可根据“避风港”原则而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其一,两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文学APP运营者,其未对上传者是否系图书的权利人、上传者的身份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未尽到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相应管理责任。其二,网络文学系侵权行为较为高发的领域,且根据该行业的特点,网络文学的著作权往往集中于版权运营公司等机构而非自然人手中。但本案中某单一个人用户上传了多达2万余本图书,10个上传图书最多的用户的藏书量占被告平台总藏书量的近40%。此种情况下,两被告作为“网络图书馆”经营者仍怠于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放任极有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知产财经:《聚焦┃网友分享9块9买的电子书,平台被判赔100万!法官这样说...》,2021年9月2日,https://mp.weixin.qq.com/s/5091uAXqCkzX3L3LSoaWgw。
学术动态
10 “开放、中立与创新驱动 ——平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路径” 学术研讨会
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开放、中立与创新驱动 ——平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路径” 学术研讨会在线上举行,多位专家“问诊”中国平台企业生态,为中国平台企业相互封禁行为开出“药方”。
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林蔚认为,当下经济格局和传统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法之间出现了鸿沟,互联网大型平台实施封禁行为会损害市场创新。要从用户、消费者、中小企业的角度判断封禁对市场竞争格局和成长机会的损害,回归信息自由流通的初衷,构建开放互联的平台经济形态。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李勇坚表示,平台企业可能利用自身优势向下游渗透,并获得在下游领域的竞争优势。超级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值得警惕,利用自身优势对其他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是一种歧视行为。平台企业既是在线市场的交易中介,又有“核心设施”的作用,还充当着“看门人”的角色,能将对自己有利的结果放在更有利的位置,歧视其他第三方开发者,破坏市场竞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指出,在“自我优待”下实施封禁行为会有不利影响。例如支配性平台将下游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从而减小自身在垂直整合过程当中遭遇到的下游市场竞争压力。又如支配性平台挤压了下游竞争对手的利润,减小其向上游扩展的可能性,遏制其在下游市场的创新动力。中国科学院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吕本富表示,平台间的关系存在互动效应,如抖音和腾讯在此方面就有很大冲突。微信禁止直接分享抖音链接会造成流量浪费,给用户带来不便,损耗经济效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焦海涛认为,企业间的竞争应以不损害消费者利益为底线。超级平台实施封禁行为会损害用户权益,破坏竞争秩序。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基本到顶,“增量竞争”转向“存量竞争”,企业间竞争行为可能直接损害用户利益。如微信平台直接封禁用户的分享行为,给用户操作造成不便,损害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此时,反垄断法能否介入,需要从用户的直接损害向竞争损害进行推演,即证明用户损害也构成竞争损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中小企业研究室主任马源认为,平台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可能直接提高对手进入壁垒,削弱市场竞争。应从四方面审慎对待互联网企业的拒绝交易行为:一是规制拒绝交易行为的出发点是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二是推动企业提升平台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三是严格“必要设施原则”在互联网市场上的适用;四是鼓励企业协商达成平台开放决策,尊重平台企业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夏宾、雷晓琳:《“开放、中立与创新驱动 ——平台生态治理的理念和路径” 学术研讨会顺利召开》,载“社科大互联网法学”
11 丁晓东:网络中立与平台中立——中立性视野下的网络架构与平台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在本文中探讨了网络中立的背景与起源、支持和反对网络中立的主要理由、平台中立与平台责任、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架构与平台责任等话题。
作者表示,网络中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流量传输持中立立场,它可能支持用户权利、促进终端用户创新、构建公平竞争秩序;但也可能损害数据有效传输、阻碍投资、抑制竞争。
作者指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18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不得对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2018年的微信暂停可直接在朋友圈分享短视频功能事件, 2019年的京东诉天猫和阿里巴巴“二选一”案件,2021年的华为下架腾讯游戏事件,都涉及如何看待平台的中立性责任问题。
作者认为,虽然平台中立面临的问题和网络中立面临的问题类似,但平台的基础设施功能更弱,且平台涉及消费者保护问题。我国的网络架构监管与平台责任监管应当超越形式性的中立性责任要求,迈向更为实质性的治理型监管。
根据作者的归纳,支持平台中立的论点主要有三种:
首先,平台控制着信息的流通与传播,对平台施加中立性责任有利于保障“信息传播”的公平性。如果某个网站被排除在Google搜索之外,其在互联网平台被搜索和得到传播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其次,大型平台往往控制着流量,平台中立有利于保障“竞争”的公平性。在2017年欧盟委员会对Google的巨额罚款案件中,欧盟委员会认为Google的通用搜索没有维持中立性,相反,Google利用其在通用搜索上的垄断地位提升其在比较购物领域内的优势,其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平台的非中立性可能影响其他小型企业的创新,因为此类企业很难获取流量入口,常常依赖于大型平台。一旦大型平台发现某家企业对自身构成竞争,就可能扼杀此类初创企业。作者认为,不应对没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小型平台施加过多的中立性责任;但当大型平台的非中立行为具有垄断行为性质时,监管机构应当对平台进行反垄断监管,且应严格禁止平台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非中立行为。
作者建议,首先,网络中立不宜被视作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但它可被视作倡导性规范。在遵守竞争秩序与保护消费者的前提下,平台应被允许进行优化性的非中立管理。其次,我国不宜对平台中立作“一刀切”的强制性要求,应根据不同平台的类型和功能进行规制。在涉及公共职能时,监管机构应要求平台承担公共伦理责任,提供公共服务。最后,我国应当超越网络中立与平台中立要求,坚持网络服务商的国有性质和网络架构的公共性,监管机构应对网络服务商进行竞争法监管,并保障公民的基础数字服务权利。
丁晓东:《网络中立与平台中立 ——中立性视野下的网络架构与平台责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4期、“经济法论丛”
行业资讯
12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
9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报告指出,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反垄断执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加快构建。
报告指出,2020年,经营者集中立案和审结数量分别增长5%和1.7%,平均立案和审结时间分别缩短27%和14.5%,接受企业、公众电话咨询3800余次。
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依法查处阿里巴巴收购银泰商业股权等3起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行为涉嫌垄断案立案调查,树起反垄断执法权威。
深化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强化医药领域反垄断执法,持续加强公用事业、机动车检测、二手车、建材等领域反垄断执法,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着力纠正地方保护、指定交易等行为,减少政府对市场不当干预。
报告还指出,2020年,市场监管部门构建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科学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积极推动竞争治理体系现代化。
1.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2021年9月3日,http://www.samr.gov.cn/xw/zj/202109/t20210903_334364.html。
2. 经济参考报:《〈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0)〉发布》,2021年9月6日,http://www.jjckb.cn/2021-09/06/c_13101700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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