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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重大造假案而被处罚4000万元的金元证券曾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近日,证监会终于发布了对金元证券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这对正在索赔的投资者来说,权益将更有保障。
因雅百特造假案被证监会处罚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雅百特于2017年4月7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12月,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雅百特于2015年至2016年9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5.8亿元,虚增利润2.6亿元。其中,2015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73%,2016年虚增利润占当期利润总额约11%。上述财务数据通过公司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以及2016年三季报公布。根据案件情节,证监会对公司给予60万元的顶格罚款。
而作为雅百特的中介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和金元证券因涉嫌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也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定金元证券作为案涉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未能勤勉尽责,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以及专项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对金元证券“没一罚三”共罚没4000万元,两名项目负责人分别被罚款10万元。
证监会驳回金元证券撤销请求
金元证券对该处罚表示不服,向证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中,金元证券提出了6大理由:一是金元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已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二是申请人未发现雅百特财务造假系客观条件限制;三是本案业务收入认定不当;四是本案事实认定有误;五是本案法律适用不当;六是本案的处罚未考虑其他中介机构对申请人履职的影响因素。
不过,这6大申诉理由均被证券会一一驳回。
证监会认为,金元证券在《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工作底稿中仅有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没有证据显示其对木尔坦项目采取了其他核查措施。关于雅百特2015年销售货物收入占比大幅上升问题,也没有给予关注和实施必要的核查。
同时,金元证券对于木尔坦项目专项核查,未取得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也未向总包方开展核查工作,在赴巴基斯坦现场核查中未走访项目现场,在其他中介机构人员提供照片存在明显可疑的情况下,未就项目真实性进一步采取核查措施,核查不足以支持其出具的结论。
综上,证监会认为,金元证券作为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资产重组项目的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核查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发现公司虚构木尔坦项目、虚增建材销售收入,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原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已尽职履行义务、未发现公司财务造假系客观条件限制的复议理由无事实依据;其他中介机构对其履职影响等复议理由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证监会决定维持原判终结。
雅百特案索赔时效不足九个月
自雅百特被证监会处罚后,已有不少投资者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提起民事索赔诉讼。据雅百特公告,2019年4月,南京中院已对593起投资者索赔案件一审判决公司赔付3570.73万元。截至2020年2月13日,公司共计收到1188起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累计索赔金额为9807.9万元。其中,2018年度公司对715起起诉案件预计负债4796.98万元,原累积索赔金额为5453.16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雅百特诉讼时效将在2020年12月到期,留给投资者参与的时间已不足9个月。大众维权易栏目组律师提醒投资者,凡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间买入雅百特,并在2017年4月7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018)报名参与索赔。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雅百特,金元证券也作为共同被告遭到了相当一部分投资者的索赔。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参照此前大智慧案中对立信所的连带判决等案例,金元证券在本案中很可能也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争取索赔权益将更有保障。
站1月21日讯 今日尔康制药开盘报3.6元,截止11:00分,该股涨9.94%报3.98元,封上涨停板。
昨日(2019-01-18)该股净流入金额200.28万元,主力净流入49.44万元,中单净流入86.81万元,散户净流入64.03万元。
最近一个月内,尔康制药共计登上龙虎榜0次,表明尔康制药股性不活跃。
公司主要从事 药用辅料、成品药、原料药三块。
截止2018年9月30日,尔康制药营业收入15.4633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777亿元,较去年同比减少46.3313%,基本每股收益0.1444元。
尔康制药隶属于,近三个月内,没有机构对其发表评级分析,关注度较低,请投资者谨慎处理。该股票受机构关注度很低,没有足够的研报支持评级,请投资者谨慎处理,可适当进行波段操作。
风险提示:个股诊断结果通过运算模型加工客观数据而成,仅供参考,不构成绝对投资建议。
雅百特因财务造假将成为中国中小板强制退市第一股。独立财务顾问金元证券不仅遭到证监会的“设一罚三”,还面临投资者的高额索赔
《投资时报》
拔出萝卜带出泥。沸沸扬扬的*ST百特(原名雅百特 002323.SZ)财务造假案,将金元证券彻底卷入风口浪尖。
8月16日,金元证券发布公告称,作为雅百特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因涉嫌出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公司于7月31日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没收其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雅百特项目两名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金元证券的公告时间距监管部门下发告知书,已过去半月。
据悉,雅百特目前已被正式启动强制退市机制,案件也移送相应公安机关。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间买入雅百特股票,并在2017年4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未来有望通过索赔弥补一定损失。
根据司法解释,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因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除常规的“没一罚三”外,金元证券或同样面临投资者索赔。
此前的万福生科(现名佳沃股份,300268.SZ)造假案中,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出资3亿元成立万福生科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与上市公司共同承担投资者的民事赔偿;后续大智慧(601519.SH)投资者索赔案中,法院判决立信会计所与大智慧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欣泰电气(300372.SZ)案由于实控人无力赔偿,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设立了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基金规模约为其保荐收入的46倍。
今年一季报显示,雅百特股东户数为40103户。随着索赔人数持续增加,索赔总金额已超过2000万元。
雅百特造假案发酵
2009年,陆永和其妻褚衍玲共同创立雅百特,该公司是一家集设计、制作、安装、服务于一体的金属围栏系统、发布式光伏发电的集成服务商,其金属围栏为业界三强之一。陆褚二人还同时经营另一家企业佳铝股份,且于 2013年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上市。
2015年8月,江苏中联电气置出原有8亿元资产,同时置入雅百特价值35亿元的100%股权,不足部分由定向增发实现。而此次重组条件之一便是业绩对赌承诺:即雅百特要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内总计完成净利润10亿元,对应各年分别为2.55亿元、3.61亿元和4.76亿元。如果承诺业绩最终未能完成,雅百特需以股份或现金形式对中联电气进行补偿。
事实上,借壳中联电气在A股上市的雅百特,业绩并不理想。2015年,其实际营收只有4.44亿元,股东净利润6932.61万元,同比下滑34.53%,还不如中联电气当年的业绩表现,更与2.55亿元的对赌目标相去甚远。为了避免损失,陆永想出一个“聪明”的办法:财务造假。
在2015年年报中,雅百特声称公司参与巴基斯坦木尔坦市地铁项目建设,手握2亿元订单,占其年销售额20%。而为了让这个并不存在的合同更加可信,雅百特财务人员伪造巴基斯坦相关政要的信函,动用了50个公司100个银行账号,虚构出一宗地跨50个国家、地区的交易。
2017年5月,竞争对手实名举报雅百特造假,经证监会和外交部查证,该公司上述项目子虚乌有。目前,证监会正式启动了对雅百特的强制退市机制,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及终止上市的大概率风险,并且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早在2009年中联电气上市时,金元证券已是其IPO项目的保荐机构。2015年,雅百特借壳中联电气,金元证券再次出任独立财务顾问,顾问费用1000万元。
2015年当上述重组完成时,金元证券给出了审核意见:雅百特的拟注入资产“质量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未来发展前景可期”。 2015年,待其年报公布后,金元证券再度表示,“经审核雅百特2015年度盈利预测承诺已经完成承诺。”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作为雅百特的独立财务顾问,金元证券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显然,事后结果显示,金元证券难辞其咎。
《投资时报》
风控隐患显现
金元证券成立于2002年8月15日,注册地海口,总部位于深圳,最初的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目前,金元证券注册资本为40.3亿元,股东总数为6家,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持股76.12%,为控股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17年券商业绩的统计,金元证券总资产为141.32亿元,在98家券商中排名第72;净利润为1.71亿元,排名第69位。
年报显示,其2017年营业收入为7.71亿元。从业务构成来看,经纪业务方面,其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1.75亿元,2017年市占率为2.74‰;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资产管理总规模为1746.45亿元,净收入为8085.96万元,业内排名第32位;投行业务方面,实现净收入1.45亿元,行业排名第68,累计完成1家IPO项目,1家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2期公司债主承销项目,9家新三板挂牌项目,21家新三板定向增资项目,1家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2016年其投行业务收入1.46亿元,排名在第83位。2015年情况与此差不多。但就在其不多的投行业务量中,出现的问题却不少。
2017年,小鸣单车被曝资金链断裂,其实际控制人邓永豪失联;由于小鸣单车与凯路仕之间有内部关联交易,小鸣单车的大部分资金被挪用支付给凯路仕,且凯路仕实际控制人也是邓永豪。据悉,金元证券于今年上半年退出了凯路仕的做市报价服务。
2017年5月12日,股转系统向新三板市场上的江苏奇智奇才在线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奇才)及其主办券商金元证券发布了一条关于2016年报质量的问询函,指出奇智奇才年报中存在9处错误。另外,该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且亏损额逐渐扩大,股转系统对该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出疑问。作为主办券商的金元证券负有督导不力之责。
此外,据报道称,金元证券旗下资管计划亦有违约,多名投资者正在维权。
2014年,由于贷款方福乐药业经营出现问题,担保方河北融投出现资金链断裂后正在破产重组,使得该券商旗下的金百利医药产品二期、三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金元百利惠理西藏信托FOT2号资管计划未能按期兑付。不仅如此,金元百利发行的“金元惠理路石家庄龙城房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曾发生违约。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七十八)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概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0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33名原告诉起诉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643,069.8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主要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699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1,771.92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大智慧证券代码:601519编号:临2019-01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四)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高院”)发来的1份《民事判决书》。(文书号详见“备查文件”)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上海市高院已对公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1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
一、二审诉讼主要内容
1.诉讼各方当事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名自然人
上诉人一(原审被告):公司
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立信所
2.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
公司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立信所因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依法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立信所对大智慧的全部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立信所的行为系过失行为,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民事判决书》对公司、立信所的上诉申请判决
(1)撤销《民事判决书》中对应的一审判决部分;改判为大智慧应赔偿原告1名自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2,978,248.1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2)上诉人立信所对上诉人大智慧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被上诉人1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4)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的依法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为26,938,584.32元。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
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2019-01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业绩预告
重要内容提示:
1.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8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200万元至9,8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28,492.46万元至30,092.46万元,同比减少74.41%至78.59%。
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减亏,减少亏损9,809.85万元至10,809.85万元。
3.公司本次业绩预减主要原因:2018年公司因股权转让交易获得的投资收益较2017年的投资收益减少3.55亿元。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000万元至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减亏,减少亏损9,809.85万元至10,809.85万元。
(三)本期业绩预告为公司根据报告期经营情况所做的初步测算,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292.4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809.85万元
(二)每股收益:0.193元。
三、本期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
(一)主营业务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加强成本控制,与上年同期相比大幅减亏。
(二)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公司2017年股权转让交易获得投资收益5.06亿元;2018年公司因股权转让交易获得投资收益约1.51亿元,较2017年的投资收益减少3.55亿元。
四、风险提示
(一)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2699例,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51,771.62万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1例,诉讼请求金额为135,942.51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根据上述涉诉事项的判决结果确认应赔偿金额9,455.87万元(其中已支付赔偿金额合计2,693.86万元),对尚在审理中的剩余诉讼计提预计负债金额合计为17,768.45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预计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已经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基本相符。如从本公告日起至2018年年报披露日止,上述涉诉事项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大幅增加,可能会导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幅超过已经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基于财务谨慎性原则要求,公司将根据实际诉讼请求金额增加预计负债的计提金额,从而影响公司2018年整体经营业绩。
(二)公司已经就上述不确定因素与年审会计师进行沟通。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8年年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董事会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二)董事长、审计委员会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关于本期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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