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券(240008)政府债券有风险吗

2022-08-10 16:21:38 基金 xialuotejs

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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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2022年第六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北京总部成功发行,其中九江市获批新增债券资金额度79.96亿元。至此,九江市今年已累计发行新增政府债券179.91亿元,顺利完成了2022年全年新增政府债券发行任务。

据了解,本次九江市发行的新增政府债券主要用于卫生健康、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85个重点在建项目,其中安排用于卫生健康领域23.39亿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16.72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10.45亿元、农林水利领域9.51亿元、教育领域7.04亿元、文化旅游领域7.04亿元,充分发挥债券资金拉动有效投资和稳住经济大盘的积极作用,有力保障了九江市重点项目和重点民生工程的建设资金需求。(沈明杰)




240008

11月06日讯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华宝收益增长混合,代码240008)11月05日净值上涨3.27%,引起投资者关注。当前基金单位净值为7.6958元,累计净值为7.6958元。

华宝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成立以来收益669.58%,今年以来收益44.19%,近一月收益12.30%,近一年收益56.22%,近三年收益32.58%。

本基金成立以来分红0次,累计分红金额0亿元。目前该基金开放申购。

基金经理为毛文博,自2015年04月09日管理该基金,任职期内收益28.81%。

最新基金定期报告显示,该基金重仓持有中材科技(持仓比例9.14%)、科沃斯(持仓比例8.91%)、中国巨石(持仓比例7.92%)、博汇纸业(持仓比例7.36%)、万科A(持仓比例5.97%)、保利地产(持仓比例5.14%)、通威股份(持仓比例5.03%)、隆基股份(持仓比例4.39%)、中国神华(持仓比例3.99%)、荣盛发展(持仓比例3.74%)。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报告期内,收益增长的仓位变化不大。对市场整体估值较高的状况,我们保持警惕和观察。基于两个理由,我们并没有对仓位进行大幅调整。一是虽然市场从估值上讲很多股票处于极度高估的状态,但市场的分化也是历史少有的,一小部分股票处于历史级别的低估之中,仍然有股票值得去长期持有。二是估值作为长期因素,并不会像新闻、信息那样在短期对市场产生立刻的影响。估值高估提醒我们,一部分股票长期持有的回报率会非常低。同时提醒我们关注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我们目前把人民币汇率、美联储边际被动缩表程度、边际流动性变化程度作为密切关注指标。如果这几个指标出现不利的变化,我们可能会对仓位进行比较大的调整。

结构上面,我们仍然坚持在合适的价格长期持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前期所持有的一些行业和公司逐步进入收获期。在三季度,我们增加了光伏的配置,对于光伏,我们认为从海外的装机数据来看,光伏已经逐渐接近了平价,可以脱离补贴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化的行业。而中国有一些光伏企业,从全球来看是具备竞争力的。我们还增加了汽车行业的配置,经过长达两年的行业低谷,汽车行业的景气度进入了上升区间。我们还买入了一些传统产业的股票,这些股票使用现金流简单的贴现就可以看出显著的低估。一些企业手持的现金接近市值的1/3,没有多少负债,每年几百亿的自由现金流,对投资者分红慷慨。无论从各个角度来看,这样的公司的长期价值都是低估的。

最后,长期关注收益增长的投资者,会发现我们持仓的股票数量似乎增加了很多。这是因为申购新股过程中的锁定所致。我们会努力去寻找幸运的行业中优秀的公司和靠谱的管理层,以合适的价格买入并长期持有,期望为持有人持续创造价值。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1.98%,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30%。




政府债券有风险吗

2022年上半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合计5.25万亿元,同比增长57.14%。在稳增长重要性提高以及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背景下,2022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推动地方债“早发快用”、合理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进一步规范专项债的发行使用、多途径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从市场层面看,地方债发行表现出进度明显前置、期限拉长、利率下降、期限利差收敛、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占比显著上升的特征。预计2022年下半年地方债发行以再融资债券为主,专项债使用进度有望加快,提振基建投资效应逐步显现,专项债资金监管将继续强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监管政策仍将持续,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将更加市场化。

一、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政策梳理

2022年以来,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在持续,俄乌冲突背景下我国面临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和严峻,加之国内疫情多点散发,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2年经济工作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券作为重要的逆周期调控工具持续发力。整体看,2022年以来,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政策主要体现在推动地方债“早发快用”、积极发挥“稳投资”“稳增长”作用,合理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更好发挥专项债效能,实施通报及预警机制、进一步规范专项债的发行使用,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多途径化解债务风险等方面。上述政策向市场释放明确积极信号,巩固支持市场信心,对稳定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2022年上半年,我国实现国内生产总值56.26万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2.5%。具体看,2022年上半年地方债相关政策举措

一是政策推动地方债“早发快用”,积极发挥“稳投资”“稳增长”作用。2021年12月,财政部已向各地提前下达2022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79万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0.33万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6亿元;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今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为4.37万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限额0.72万亿元,较上年小幅下降0.1万亿元;新增专项债限额3.65万亿元,与上年持平,为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供重要支撑。2022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用好政府债券扩大有效投资,会议提出抓紧下达剩余专项债额度,向偿债能力强、项目多储备足的地区倾斜,要求2021年提前下达的额度5月底前发行完毕,2022年下达的额度9月底前发行完毕。2022年3月30日,财政部向各地下达了剩余的新增专项债券限额。在二季度经济下行压力明显增大的背景下,2022年5月,国务院发布《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要求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3.45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2022年,地方债发行明显前置,上半年地方债共计发行5.25万亿元,其中发行新增一般债0.61万亿元,新增专项债3.41万亿元,分别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新增债务限额的84.72%及93.42%;发行再融资债券1.23万亿元。

二是合理扩大专项债使用范围、扩大有效投资,更好发挥专项债效能。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用好政府投资资金,带动扩大有效投资,今年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3.65万亿元,强化绩效导向,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合理扩大使用范围,支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开工一批具备条件的重大工程、新型基础设施、老旧公用设施改造等建设项目。同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关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亦强调积极扩大有效投资,要求高质量建设“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适度超前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关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针对专项债券投向及资金监管等提出做深做细专项债券项目储备,用好用足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严格资金使用监管,重点支持在建和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2022年4月12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2022年财政部合理扩大了专项债券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加大惠民生、解民忧等领域投资(如城市管网建设、水利领域等),支持增后劲、上水平项目建设(主要围绕新基建),推动补短板、增强弱项项目建设(围绕乡村振兴,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专项债券支持重点)。2022年5月,国务院发布《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在前期确定的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内的九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三是实施通报及预警机制,进一步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2022年1月起,财政部每月将各地专项债券的发行、拨付、支出进度通报省级财政部门,并对进度最慢的3个省份实施预警,要求地方采取措施,并明确在分配以后年度专项债券限额时与各地实际支出进度挂钩。在此基础上,部分省份建立了专项债闲置资金超期收回机制,如山西省对专项债券资金下达项目单位12个月后仍未支出及其他闲置或违规使用的专项债券资金,统一收回并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急需资金的项目。2022年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进一步强调规范专项债券的发行使用,需要从预算约束、严格监管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借、用、管、还”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

四是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2022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提出要持续推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处置一些地方的高风险金融机构,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稳妥有序缓释债券市场风险。同时,财政部提出要强化预算约束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支持地方有序化解存量隐性债务,支持部分有条件的地区稳妥推进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推动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2022年5月,财政部通报了安徽省安庆市、贵州省兴义市、江西省贵溪市等8个由于化债不实、新增隐性债务的问责典型案例。202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同时完善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清单和违规使用专项债券处理处罚机制。

二、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回顾

1. 发行概况

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同比增幅显著,以新增债券为主,并延续了以专项债券为主的融资结构。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券累计发行1504支,金额合计52501.57亿元,发行规模相当于2021年全年的70.16%,同比增长57.14%。其中,新增债券40209.96亿元,再融资债券12291.62亿元。由于2022年存量地方政府债券的到期时间集中在下半年(其中上半年总偿还量9698.74亿元,下半年总偿还量18059.41亿元),上半年新发行政府债券以新增债券为主(新增债券发行规模同比增长171.69%)。从资金用途看,2022年上半年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中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同比大幅增长126.39%,主要系经济存在下行压力下政策鼓励专项债“早发快用”拉动投资所致,占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额比重为74.63%,延续了2019年以来以专项债券为主的融资结构。从净融资额来看,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净融资额为42802.83亿元。

2022年上半年,新发地方政府债券期限进一步趋向长期化,加权发行期限增至14.12年。2019年,财政部23号文发布,不再限制地方政府债券期限比例结构,随后10年期及以上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规模占比快速上升。2019-2020年,10年期及以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占比分别为46.83%和76.64%,较2018年(17.86%)明显上升。2020年11月发布的财政部36号文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均衡一般债券期限结构:年度新增一般债券平均发行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再融资一般债券期限应当控制在10年以下(含10年);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受该政策影响,2021年长期债券发行规模占比和加权发行期限有所下降,10年期及以上债券发行规模占比降至62.04%。由于36号文主要针对一般债券发行期限提出控制要求,2022年上半年债券发行结构以专项债券为主,因此10年期及以上债券发行规模占比回升至71.43%。从加权发行期限看,2019-2021年及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的加权期限分别为10.29年、14.65年、11.95年和14.12年,其中一般债券的加权发行期限分别为12.13年、14.70年、7.71年和8.24年,专项债券的加权发行期限分别为9.02年、14.62年、14.17年和16.11年。

为助力经济稳增长,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发行进度显著前置。从发行节奏看,2019年,随着财政部开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以及存量地方政府债券的到期规模进入快速增长阶段,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节奏开始提前。2020年,地方债发行相对均匀地分布在前三季度,保持了与2019年相近的季度发行节奏。2021年,受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未提前下达影响,1-2月未发行新增债券,3月份经全国人大审议批准限额后,新增债券逐步发行;2021年地方债发行集中在后三季度。2022年,在稳增长要求更加突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发行显著前置,2022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政府新增债券发行规模4.02万亿元,同比大幅增长171.69%,其中新增一般债券和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分别为0.61亿元和3.41亿元,分别为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新增债务限额的84.72%及93.42%,发行进度较快,除了对冲疫情的负面影响外,也是出于推进项目落地速度、提高年内资金使用效率的考量。

2022年上半年,各省地方债发行规模仍明显分化。从发行区域的分布情况看,2022年上半年,全国各省级行政区和5个计划单列市均有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但各省市发行规模分化较为明显。整体看,2022年上半年,各省级行政区(5个计划单列市纳入所在省份统计,下同)发行规模前三名的地区仍为广东省、山东省和浙江省,2022年上半年的发行规模分别相当于2021年全年的70.52%、71.88%和73.12%,合计占全国发行总额的22.59%;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及海南省仍为发行规模后四位地区;天津市和辽宁省发行规模排名下降较多,分别由2021年的第18位、第14位下降至2022年上半年的第26位、第21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山西省发行规模排名上升较多,分别由2021年的第21位、第27位上升至2022年上半年的第14位、第20位。从净融资额来看,2022年上半年,各省级行政区地方债发行规模均超过到期规模,其中广东省、山东省、浙江省和北京市位列净融资额前四位,净融资额均超2500亿元;净融资额超过1000亿元的省级行政区有16个,占比超过50%;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地方债净融资额相对较小,分别为38.60亿元和68.41亿元。

2. 利率与利差分析

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整体有所下降。2022年以来,央行按照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要求,靠前发力,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加大跨周期调节力度,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在此背景下,2022年上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整体呈下降走势。具体来看,2022年一季度,3年、5年期地方政府债发行利率明显下降,平均发行利率较2021年四季度降幅在30bp左右;7年、10年、15年及20年期地方政府债平均发行利率较2021年四季度降幅在20bp左右;30年期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较2021年四季度下降11.39bp;2022年二季度,各期限地方政府债平均发行利率较2022年一季度整体变动不大。

2022年上半年,各期限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持续下行,各地区发行利差分化程度略有加大。发行利差方面,以同期限中债国债到期收益率为基准,2022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各期限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利差环比均有所下降。分区域看,以发行规模最大的10年期地方政府债券为样本,2022年一季度,发行利差前五大区域为陕西省、安徽省、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山西省;利差下降幅度最大的为天津市的12.87bp,降幅超过10bp的省份还包括河北省和湖南省;在利差整体下行的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云南省和江苏省2022年一季度发行利差环比不降反升,其中江苏省利差上行后仍处于较低水平,其余三省的利差水平则超过27bp。2022年二季度,发行利差前五大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青海省及西藏自治区;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青海省、辽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黑龙江省发行利差环比小幅上升外,其余省份[1]的发行利差环比继续下行,下降幅度最大的为云南省的15.73bp,降幅超过10bp的省份还有陕西省、安徽省、海南省、山西省、河南省和甘肃省。从2022年上半年整体情况看,北京市、浙江省及湖北省发行利差水平较低,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及青海省发行利差水平较高;各省份间发行利差最大值与最小值差异由2022年一季度的17.42bp上升到二季度的18.91bp,省份间发行利差差异小幅扩大。

3.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概况

2022年上半年,专项债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仍以棚改、城市基础设施和产业园区类项目等为主。其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债券[2]发行金额相当于2021年全年的138.37%,占专项债发行规模比重较2021年上升10.31个百分点。

三、地方政府债券未来展望

第一,2022年下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将以再融资债券为主。202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显著前置,2022年上半年新增一般债券和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已完成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新增债务限额的84.72%及93.42%,剩余新增债券发行额度不超过0.35万亿元。2021年,通过再融资方式偿还的地方政府债券占比为70.96%,考虑到2022年7-12月地方政府债券到期规模合计1.81万亿元,预计2022年下半年政府债券发行将以再融资债券为主。

第二,专项债使用进度有望加快,提振基建投资,资金监管将继续强化。在上半年新增专项债发行已基本完毕,监管对专项债支出进度通过通报、预警、超期收回机制等措施进行管理以及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的背景下,下半年专项债使用进度有望加快,提振基建投资。此外,2022年4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财政部预计2022年7月将实现对专项债项目的穿透式监测,强化专项债资金监管、发挥专项债效能或将成为下半年专项债管理的工作重点。

第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监管政策仍将持续。2022年上半年,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政策措施持续出台,2022年一季度广东省成为全国首个宣布完成隐性债务清零的省份,北京、上海、西藏等地亦在推进试点工作。预计下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管理仍将兼顾稳增长与防风险,更多压降、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有望出台。隐性债务存量化解为长期过程,后续政策仍将循序渐进,逐步趋稳。

第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将更加市场化。2018年8月,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进行指导,要求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商投标利率较相同期限国债利率前五日均值至少上浮40bp;2019年1月,财政部将投标区间下调为上浮25bp。2020年11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参考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合理设定投标区间,不断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化水平,杜绝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促进地方债发行利率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2021年以来,广东、江苏、浙江、河北、北京等地试点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多支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突破“同期限国债平均收益率上浮25bp”的隐性限制。未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将更加市场化,一、二级市场联动将加强,资质较优区域的融资成本有望降低。




政府债券包括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基础知识问答


1.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上文法条中的“举借债务的规模”,具体是指?

答: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举借债务的规模,是指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的总和,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一般债务是指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债务;专项债务是指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的专项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2.地方政府举债的方式是?

答: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一般债券是什么?

答: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4.专项债券是什么?

答: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

5.专项债券项目,对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是否有要求?

答:

参考1 :国发〔2015〕51号: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参考2 :国发〔2019〕26号: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结合以上,常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求最低资本金不低于20%。

6.专项债券资金能否用作项目资本金?

答: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7.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作资本金的领域是?

答:10个领域项目分别是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

——2019年9月,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许宏才在财政部新闻发布会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办公厅关于申报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 财办预【2021】209号

8.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下达路径是?

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调减债务限额),具体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地方政府债务总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逐级下达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依照财政部下达的限额,提出本地区政府债务安排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本地区建设投资需求提出省本级及所属各市县当年政府债务限额,报省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经批准的限额提出本地区当年政府债务举借和使用计划,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省级政府备案并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

9.专项债券可以发行多少年?

答;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

10.专项债是否可以分期偿还?

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鼓励专项债券发行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既确保分期项目收益用于偿债,又平滑债券存续期内偿债压力。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11.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2.专项债的本金和利息如何偿还?

答:专项债务本金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发行专项债券等偿还。

专项债务利息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专项债券偿还。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3.省内的专项债券发行计划是谁制定的?

答: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本级和市县情况,根据预算调整方案、偿还专项债务本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专项债券发行计划,合理确定期限结构和发行时点。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14.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包括?

答: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其他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

15.专项债券资金投向会变化吗?

答:财政部在逐年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比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两新一重”等。

具体可以通过下段话体会:

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

16.土地储备项目现在是否可以通过专项债券筹资?

答:按照近两年的政策,不支持土地储备项目通过专项债券筹资。

17.棚改项目还可以发吗?近期什么样的棚改项目可以发行?

答:可以。一般倾向于项目处于在建阶段、项目属于实物安置、且已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18.债券信息公开的渠道?

答: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预决算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等信息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场所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设立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或专栏,支持地方财政部门公开地方政府债务(券)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19.专项债券项目评审中,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度高的文件有?

答:准备项目前期资料时,除了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环评批复外,以下资料可以证明项目成熟到较高

(1)初步设计批复;

(2)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

(3)工程公开招标的过程文件;

(4)已签订的施工合同;

(5)土地使用权证书;

(6)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7)项目施工许可证;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0.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置换存量债务?

答: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

21.专项债券本息的偿还方式是?

答:常规的10年期以下专项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0年期及以上专项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制定提前还本计划的项目,按照约定及信息披露的方式偿还本级及利息。

22.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配合做的文件有哪些?

答:专项债项目发行前,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做的文件主要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 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文件(信用评级文件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协调编制)。

23.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论证以下方面:

(1)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2)项目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目成熟度;

(3)项目资金来源和到位可行性;

(4)项目收入、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5)债券资金需求合理性;

(6)项目偿债计划可行性和偿债风险点;

(7)绩效目标合理性;

(8)其他需要纳入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

24.项目绩效工作主要涉及的工作是?

答:项目绩效工作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上报、绩效运行监控、建设期绩效评价、运营期绩效评价等。专项债券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

25.绩效目标上报,主要围绕什么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地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

26.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的内容是?

答: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目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绩效评价提纲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参考《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范例,并突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决策方面。项目立项批复情况;项目完成勘察、设计、用地、环评、开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情况;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和方向情况;项目绩效目标设定情况;项目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2)管理方面。专项债券收支、还本付息及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情况;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与项目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目竣工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收入、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目年度收支平衡或项目全生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匹配情况等;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

(3)产出方面。项目形成资产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金实际成本情况;项目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目运营成本情况等。

(4)效益方面。项目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目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目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目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1〕61号)

27.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范围?

答: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引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投资价值发生增减变化,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事项。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28.专项债资金用途是否可以调整?

答:可以调整,但是符合用途调整的条件和按照相应程序。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范畴,主要是对新增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因债券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专项债券资金无法及时有效使用,需要调整至其他项目产生的专项债券资金用途变动。

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坚持以不调整为常态、调整为例外。专项债券一经发行,应当严格按照发行信息公开文件约定的项目用途使用债券资金,各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严禁擅自随意调整专项债券用途,严禁先挪用、后调整等行为。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

29.想调整专项债资金用途,找哪个部门?

答:项债券用途调整,由省级政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具体实施。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

30.专项债券资金已安排的项目,什么情形可以申请调整?

答:

(1)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确无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或需求少于预期的;

(2)项目竣工后,专项债券资金发生结余的;

(3)财政、审计等发现专项债券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或审计等意见确需调整的;

(4)其他需要调整的。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

31.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应符合的原则是?

答:(1)调整安排的项目必须经审核把关具备发行和使用条件。项目属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可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项目周期应当与申请调整的债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2)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3)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优先选择与原已安排的项目属于相同类型和领域的项目。确需改变项目类型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4)调整安排的专项债券资金,严禁用于置换存量债务,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预〔2021〕110号)

32.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程序是什么样的?

答:(1) 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年9月底前可集中组织实施1到2次项目调整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梳理本级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情况,确需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要客观评估拟调整项目预期收益和资产价值,编制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省级财政部门。

拟调整项目融资平衡方案应当准确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前期手续、投融资规模、收益来源、建设周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原债券期限内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原已安排的项目调整原因、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调整后债券本息偿还安排等。

(2)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各地调整申请,统筹研究提出包括专项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券项目在内的调整方案,于10月底前按程序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

33. 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除了基本程序,还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 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调整和调剂管理。省级政府批准后,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涉及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减预算安排的专项债券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他预算调剂事项,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办理。

(2)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专项债券项目调整涉及的预算执行管理。对专项债券用途调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原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减,对调整安排的项目对应的预算科目收入、支出进行调增。原项目调减的金额应等于调整安排的项目调增的金额。涉及跨地区专项债券调整的,要对专项债券的债务(转贷)收入、债务(转贷)支出等预算科目进行相应调整。涉及跨年度专项债券调整的,要按照收付实现制核算要求,在当年预算收支中对相关预算科目进行调整。

(3) 省级财政部门在地区间调整债券资金用途时,应与相关地区重新签署转贷协议或通过预算指标文件明确调整事宜。

34.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还需要信息公开披露吗?

答: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按以下原则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1)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不改变原专项债券注册信息,包括债券发行量、期限、代码、名称、利率、兑付安排等。

(2)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发布调整公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已经省级政府批准,一并公开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专项债务情况等。

(3)专项债券用途调整,要公布项目调整信息,包括调整前原已安排的项目名称、调整金额,以及调整后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等。

(4)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35.申请专项债券用途调整,信息公开的平台是?

答: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省级政府批准后(涉及预算调整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以及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行登记托管机构门户网站等公开相关预算调整和项目调整信息。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政府、市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本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地区专项债券用途调整相关信息。

36.项目专项债资金申请下来后,使用缓慢的主要原因可能有哪些?

答:

(1)项目前期策划急促,立项的内容与实际需求不符;

(2)专项债券资金以外的配套资金准备不足;

(3)项目没有可以施工的土地;

(4)其他原因

37.PPP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答:PPP项目及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主体及偿债主体不同,目前国家为出台PPP和专项债券结合的政策,因此,目前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于PPP项目。

38.专项债券资金是否需要偿还?

答:专项债券除了要偿还本金,还要支付利息,利率是根据该支债券的发行结果来确认。可以通过2021年实际的发行情况了解下。

根据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报告(2021年9月)》,2021年1-9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37%,其中一般债券 3.28%,专项债券 3.42%。具体如下图

2021 年 1-9 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分期限)


39.已完工的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专项债券资金?

答:不可以。专项债券资金可以用于新建或在建项目,资金下达后要求形成实物工作量。

40. 哪些单位可以做项目实施主体?

答: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有机关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地方城投公司 /国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授权)。

具体各省要求有不同,以本省要求为准。

41. 同类项目可否可打包发行?

答:根据项目所属区域、行业、类型等因素,可采取同类项目集合方式发行;

譬如多所幼儿园、学校、乡镇卫生所(单个子项目平衡到整体平衡)专项债申报要求项目要入发改重大项目库(一个项目一个代码,同类项目建议打包一个立项)。

42.项目尝试发行专项债券筹资,项目自身收益低如何办?

答:建议通过延长发债期限、降低发债额度、寻找与项目相关的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等(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或者政府补贴占比不能太高)。

43.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

答: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受当年的政策限制,具体根据当年政策要求实施。

2020年7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限额中安排一定额度,允许地方政府依法依规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探索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的新途径。一是优先支持具备可持续市场化经营能力的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增强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支持保就业能力。二是以支持补充资本金促改革、换机制,将中小银行完善治理、健全内控机制等作为支持补充资本金的重要条件。三是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银行及股东主体责任、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在全面清产核资、排查风险并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的前提下,一行一策稳妥推进补充资本金,地方也要充分挖掘其他资源潜力给予支持。四是加强监管和全过程审计监督。对专项债合理补充资本金建立市场化的到期及时退出机制,严防道德风险。”

据此,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通过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且应制定退出机制,保证及时退出。

44.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都可以发专项债券,为什么义务教育不可以?

答:学前教育项目有保育教育费收入、伙食费等;职业教育项目有产教融合收入、住宿收入、技能培训收入等。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项目有较好的收益来源,可以实现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而城乡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公共财政支持,收益性不足。

45. 什么项目不需要履行环评手续?

答:对于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提到: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46.专项债券项目发行之前,需要公开信息披露哪些内容?

答: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三)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

(五)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六)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七)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47.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来源是否需要和建设内容匹配?

答:需匹配,收益挖掘要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性原则(收入来源于项目自身)

(2)直接性原则(收入来源于项目建设内容)

(3)可衡量原则(收入有参考依据或标准)

48.如专项债券资金长期闲置,该怎么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高度重视专项债券使用绩效问题,印发了一系列文件,为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盘活专项债券资金,减少债券资金滞留国库或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是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安排协调机制。要求地方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健全项目控制机制,严格将专项债券与项目相对应,确保债券资金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

二是切实加快专项债券项目预算执行。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专项债券发行后及时拨付债券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是允许调度库款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建设。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在专项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

四是允许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盘活专项债券资金。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保形成实物工作量。

五是发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日常监督作用。授权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债务日常监督职能,对专项债券项目实行逐笔监控,既要监督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募集资金使用、到期偿还等情况,又要及时督促地方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形成合力,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问题来自于:(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3086号建议的答复财预函〔2020〕136号)

49.为什么需要提前下达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于每年三月份召开,导致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获批后,各地方政府需在当年五月份才能使用。为平衡地方建设项目需要和资金使用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于2018年12月29日决定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明年地方政府新增债务限额,并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授权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0.项目收益覆盖倍数怎么计算?

答:专项债券项目收益覆盖倍数,是指专项债券项目存续期内,项目运营总收益/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值。

51.专项债券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包括“两新一重”,“两新一重”指的是什么?

答:“两新一重”顾名思义,也就是两个“新”和一个“重”,分别是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以及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

“两新一重”建设主要是: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充电桩,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支持加装电梯,发展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加强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

52.土地使用权有几种获取方式?

答: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53.要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监管?

2021年4月21日,财政部召开2021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会上提出,“加强专项债券管理,基于预算一体化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监管,及时掌握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进度等信息。”

关于“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在《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94 号)中就有提出,“要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

54.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哪几个阶段?

答: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使用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的全寿命周期示意图

55. 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有哪些?

答:详见附件1 。

56.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禁止类项目有哪些?

答:详见附件2 。

57. 新增一般债券发行之前需要公开什么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以下信息:

(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二)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

(三)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四)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

(五)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58.新增一般债券存续期需要公开什么信息?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一般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一般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余额、利率、期限、地区分布等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三)截至上年末一般债券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59. 新增一般债券重大事项公开内容?

一般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使用一般债券资金地区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大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一般债券持有人。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60.一般债务的预算科目如何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一般债券收入、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债务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一般债务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一般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一般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一般债务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一般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一般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一般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一般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一般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预算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61.一般债务如何进行批复?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增加举借一般债务和安排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的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一般债务转贷下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及时将一般债务转贷的预算下达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 接受一般债务转贷的市县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及时与上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贷协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62.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应公示的信息?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部门不迟于每年6月底前公开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二)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等;

(三)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64.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

65.专项债券的预算科目如何管理?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内筹措的专项债券收入,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专项债务收入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省级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市县级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

增加举借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专项债务安排本级的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科目。

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务规模、政府性基金财力、调入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还本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还本支出科目。

专项债务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专项债务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专项债务利息、发行费用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专项债务利息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付息支出科目,发行费用支出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附件1

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

一、交通基础设施

铁路。收费公路。机场(不含通用机场)。水运。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

二、能源

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城市配电网)。

三、农林水利

农业。水利。林业。

四、生态环保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五、社会事业

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文化旅游。其他社会事业。

六、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

七、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

1.供水。

2.供热。

3.供气。

4.地下管廊。

B.产业园区基础设施。

八、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主要包括:

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九、保障性安居工程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附件2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投向领域

禁止类项目清单

一、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

(一)楼堂馆所。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用房。

2.党校行政学院。

3.干部培训中心。

4.行政会议中心。

5.干部职工疗养院。

6.其他各类楼堂馆所。

(二)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1.城市大型雕塑。

2.景观提升工程。

3.街区亮化工程。

4.园林绿化工程。

5.文化庆典和主题论坛场地设施。

6.其他各类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房地产等其他项目。

1.房地产开发。

2.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

3.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

4.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

二、高风险地区禁止类项目

在全国通用禁止类项目的基础上,高风险地区增加以下禁止类项目:

(一)交通基础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

(二)社会事业。

除卫生健康(含应急医疗救治设施、公共卫生设施)、教育(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养老以外的其他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政基础设施。

除供水、供热、供气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新开工项目。

注:高风险地区指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含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等级评定为红色的省本级、市本级和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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