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作者简介 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文|郑学林、刘敏、高燕竹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该部司法解释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网络直播带货民事责任以及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问题。本文就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主要问题进行阐释。 关键词:平台经济 网络消费纠纷 格式条款 无理由退货 网络直播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规定》),并已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主要问题进行说明,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与适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网络治理、平台经济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完善规则制度,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当前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8.42亿,占网民整体的81.6%。2021年网上零售额达13.1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4.1%。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企业以及法院系统座谈会,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我们在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下理念和原则: 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网络消费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定》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努力使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网络消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均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制定过程中,注意平衡保护,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利益关系,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三,遵循网络消费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规则。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第四,立足现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及时予以明确,以统一裁判尺度,回应审判实践需要。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网络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模式新样态不断衍生。司法解释既注重立足现状,解决现实问题,也注意为市场未来创新留出空间。 由于网络消费是在虚拟环境中完成,交易合同一般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订立,消费者一般不具有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协商合同条款的机会和能力。消费者在合同订立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通常要么接受格式条款,要么放弃交易。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依法规制网络消费格式条款,在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同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则显得格外重要。 关于格式条款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做了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相关问题,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依法应当认定无效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做了兜底性规定。《规定》第1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以下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一)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一概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五)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实践中,消费者签收商品时一般不会拆开商品详细查看,更没有时间试用。但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种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有些生鲜商品,收货人签收商品应当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我们认为,即使消费者签收了生鲜商品,并不意味着认可了商品质量合格,如果有证据证明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关于兜底条款的写法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关于兜底条款是采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写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写法问题,考虑到就格式条款来说,《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做了特别规定,应适用该规定。故本条兜底条款采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表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无理由退货制度,实质是赋予消费者在合同缔结之后适当期间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消费者在特定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的四项例外情形,主要是基于平衡经营者正当利益的需要,是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标准,法律并不禁止经营者作出对消费者更高保护的承诺。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更优承诺的情况,比如就消费者定作的商品承诺无理由退货。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该四项除外商品作出无理由退货承诺,则应当遵守其承诺。《规定》第2条对此进行了明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目的,是使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在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需要拆开包装后对商品进行查验,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制度从某种程度上就失去了意义,但实践中,存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我们认为,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只要不影响商品完好,就依法享有无理由退货权。国外立法例对相关问题也有类似规定,比如韩国《电子交易消费者保护法》(2002年)第17条第2款规定,由于消费者过失而导致商品受损或者损毁的,撤销权消灭;但消费者拆开包装和封套以查验商品的除外。《规定》第3条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的注意的是,考虑到行政规章等对于超出查验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不完好的判断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我们规定了但书条款,此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律”做广义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现实中常有经营者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后,将网络经营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进行经营主体信息变更,消费者在该网络店铺进行交易产生纠纷后,公示经营主体与实际经营者互相推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15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10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规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我们认为,网络经营者的主体信息依法应当进行公示,消费者对公示交易主体信息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论账号后台实际经营者是否系公示主体,消费者均有权主张由公示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同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是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际经营者也负有及时更新公示信息的义务,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实际经营者也应当为自己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规定》第6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关于出借网络账号及店铺给他人经营的,如果经营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及行政管理规定,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出借网络账号及店铺给他人经营的,但未依法及时对相关主体信息进行公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建立在充分知情基础上的消费选择权。我们初步倾向认为,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原则上均应承担责任。当然,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仍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平台内经营者将店铺交由他人打理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经营利益等仍为平台内经营者享有,消费者交易对象为平台内经营者,帮助打理店铺的人实际上类似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承担销售者责任的通常应为平台内经营者。 实践中,存在平台内经营者的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比如通过导购个人微信支付的情况。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平台内经营者又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我们认为,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平台内经营者的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支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消费者交易对象仍是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消费者明知交易对象并非平台内商家,比如导购明确告知消费者其提供的商品另有渠道,并非平台内商家提供,此时消费者明知交易对象并非平台内商家而是另有他人,此种情形类似实践中所称“飞单”情形,与第5条规定的消费者交易对象为平台内商家的情形不同,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应当结合案件情况予以认定。 闲置物品交易模式是网络经济中的一种典型模式。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闲置物品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闲置物品交易平台的出现有利于闲置物品的盘活、再利用,避免浪费,节约资源,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制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责任存在不同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双方是否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与否的依据。经营者从事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具有持续性,偶尔、零星地售出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不宜认定为经营者,比如某人在网上偶尔出售自己的二手自行车,某家庭主妇偶尔在网上出售自己的物品等,这些不应当认定为经营者。但在现实中,有些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以交易闲置物品的名义进行经营行为,鱼目混珠,以达到规避监管和相关法律规制的目的。我们认为,销售者以该平台作为商品经营活动的平台,对同一类产品进行连续的、多次的、重复的销售行为,实质上已经构成经营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第7条明确,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着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打折、赠送奖品、赠品、返券、赠积分、换购等促销手段渐趋常态化。这些促销活动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但是,也出现了线下服务和线上促销承诺不一致、奖品赠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等问题。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虽然消费者在形式上未支付对价,但经营者实际上已经将奖品、赠品的费用摊入经营成本中,转嫁给消费者。另外,实践中,消费者有时可以用积分或者是较低价格换购商品,这也是商家一种促销手段。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虽然较低,但是通常是在购买其他商品的情况下进行换购,经营者已经将差价计入成本。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也有观点认为,考虑到消费者毕竟在形式上属于无偿获得,应做一定限制。因此,征求意见稿也曾表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征求意见,立法机关认为,促销奖品、赠品等虽然对消费者来说是无偿获得的,但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密切相关,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依法予以赔偿。故《规定》第8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网络直播电商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新模式,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03亿,占网民整体的68.2%。其中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4.64亿,占网民整体的44.9%。调研过程中我们对网络直播问题予以了充分关注,司法解释对此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规定》规制的网络直播营销是指商业直播营销,公益性的直播营销不属于《规定》调整的范围。 其一,《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况作出规定。经营者在自己开设的直播间中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售卖商品,实务中通常称为品牌自播。此种情况下,只是经营者展示和销售商品的方式发生了变化,责任承担与普通经营者无本质区别,平台内经营者直接承担销售者责任,并无争议。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直播中对商品进行展示介绍,相当于商家的导购介绍自家的商品,其在直播中的推介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第11条对此予以明确。 其二,除品牌自播情形以外,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商家以外的主体开设直播间专门从事直播营销业务。这种情况下,直播间运营者,可能是直播营销服务机构(MCN机构),也可能是自然人主播、其他机构等等。根据我们调研的情况,在实务中,此种直播营销又分为自播和代播两种情况。具体操作中,自播与代播情形下,消费者点击商品链接后均是跳转至商品详情页,自播情况下,一般是跳转到直播间运营者自己开设的平台内店铺完成交易;代播情况下,是跳转到他人店铺完成交易。自播情况下,因直播间运营者与店铺经营者主体相同,责任承担并无争议,即直播间运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在代播的情况下,责任承担则存在较大争议。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该观点认为实务中,消费者通过直播间下单,通常会认为交易对象为直播间运营者,消费者很难辨别实际销售者;消费者通常基于对直播间和主播的好感和信任,才去购买直播间所推荐的商品,通常会认为交易对象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间运营者通常从中分成、提取佣金、收取费用,应当认定直播间以其知名度、影响力等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经营,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承担销售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代播的情况下,直播间运营者仅提供商品推广服务,不能等同于商品销售者,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调整的范围。商品销售者与消费者建立商品买卖关系,应当对其交付给消费者的商品承担进货检查验收、保持商品质量等义务,并应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责任。而在代播情形下,商品付款、发货、退换货等均发生在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直播间运营者仅提供推广服务,并不连接商品生产者、上游销售者,也不负责进货发货,如果一刀切地让直播间运营者承担销售者责任,则直播间运营者为避免将来承担责任,要么需要对每一批每一件货物进货查验,在实质上成为销售者,要么不提供购买链接,只做宣传,可能会导致代播模式逐渐消失,仅留下自播或“种草”推荐模式,对电商新业态的发展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基于以上争议,《规定》征求意见稿列两种方案。经征求市场监管部门等社会各方面意见,并经过反复论证,采纳目前方案。针对实践中网络直播带货操作不规范,导致消费者对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情况,《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第20条第1款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直播间运营者本身为实际销售者的,承担销售者责任,并无争议。直播间运营者并非实际销售者,而是为实际销售者进行推广宣传,但未尽到法定标明义务,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其交易对象为网络直播间,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对于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并非一概不承担销售者责任。在法律后果认定上存在多种可能性:(1)直播间运营者仍有可能承担销售者责任,比如,虽然标明并非销售者,但是属于为了逃避责任虚假标明;虽然标明并非销售者,但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签订的是经销协议或者合作经营协议,或者与经营者存在较为紧密的合作关系,根据事实能够认定是销售者或者共同经营者;在直播过程中,直播间承诺承担销售者责任等情况。(2)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广告责任,构成商业广告的,发布虚假广告需承担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责任。(3)还有可能构成委托等其他法律关系。《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直播样态不断发展,法律关系及责任形式可能会更加丰富,目前《规定》所选择的方案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同时,旨在引导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不做一刀切,通过较为弹性的规定,为将来发展和司法个案裁量预留出空间。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对于整个直播营销市场的作用应当说是举足轻重。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消费者因无法找到直播间运营者,难以求偿的情况。根据《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也属于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应当承担《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负有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义务。为使消费者得到更为充分的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 司法解释特别关注了网络直播售卖食品情况。实践中,网络直播间销售推广食品的情况很普遍,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还有家庭作坊制作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如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对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把好关,消费者面临食品安全隐患的风险则会大大增加。《规定》第15条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2021年4月29日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另外,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作为平台经营者也应依法履行相应责任。《规定》第16条对此作出明确。 近年来,网络外卖订餐的便捷性、高效性和低成本性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截止2021年12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5.44亿。然而,由于这些网络食品交易虚拟性、隐蔽性、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也面临着食品安全的隐患。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经营许可证,却利用外卖平台的审核漏洞违法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62条和第131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负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以及对违法行为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违反上述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对于在餐饮服务纠纷案件中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食品安全法》并不清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条规定,餐饮服务属于食品经营,也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规定》第18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2条和第131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旨在压实外卖餐饮平台责任,让外卖餐饮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另外,《规定》明确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加工制作食品时的责任主体。为更好地保障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实践中,仍然有经营者违规操作的情况,将订单委托他人加工制作,出现纠纷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又以系他人加工为由进行抗辩。我们认为,与消费者之间建立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的是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负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并且,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具有可归责性。无论从合同角度还是侵权角度,消费者均有权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 *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等有删减,具体请参见期刊原文。
排版:孟祥宇
审核:刘 畅
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怎么计算?对于股指期货,很多期货投资者都不是很陌生,不过一提到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不少人却纳闷了,最低收多少?为什么那么高?
交易股指期货投资者最关心的就是股指期货的手续费和保证金,那么股指期货手续费怎么计算?只要投资者记住了万能的计算公式,无论是任何期货品种都可以计算出来。
一、股指期货手续费计算方法
一手股指期货手续费=成交价格×合约乘数×股指期货手续费率,其中沪深300和上证50的合约乘数是300,中证500的合约乘数是200。
股指期货非日内手续费均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23,股指期货平今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3.45。
举个例子,假设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成交价格为5775,那么开仓一手沪深300的手续费=4130*300*万分之0.23=28元,当日平仓一手股指期货的平今仓手续费=4130*300*万分之3.45=430元
股指期货手续费平今仓和普通平仓不一样。
二、股指期货手续费多少钱
一手沪深300股指期货手续费=4130×300×0.000023=28元
一手上证50股指期货手续费=3050×300×0.000023=21元
一手中证500股指期货手续费=5775×200×0.000023=27元
股指期货开仓和平仓都是收取手续费的,也就是双向收费!
股指期货平今仓是开仓的15倍,所以平今仓手续费就是上面的数字乘以15,算下来IF沪深300、IH上证50以及IC中证500的平今仓手续费分别为420元、215元、405元。
温馨提示:股指期货是有报撤单手续费的,报单一次撤单一次都分别收费1块钱/手,无论是否成交!
延伸阅读1:沪深300股指期货手续费怎么计算?
拿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沪深300股指期货来举例,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23”沪深300股指期货平今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3.45”,而不同的期货品种又有不同的手续费标准。
IF沪深300期货手续费怎么算
期货手续费公式=成交金额*手续费率,其中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易乘数(交易单位)
沪深300股指期货1905合约期货价格:4130点、沪深300的交易单位为:300元/点
沪深300的手续费: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23;平今仓的手续费:成交金额的万分之3.45
延伸阅读2:上证50(IH)的手续费怎么计算?
上证50(IH)的手续费=成交金额*手续费率
例:假如上证50(IH)现在的价格是3050点,它的交易单位为300元/点,上证50(IH)的手续费率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0.23”,上证50(IH)的手续费=3050*0.000023*300=21元/手;但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上证50(IH)当日平仓的手续费率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3.45”,则上证50股指期货平今仓手续费=3050*300*0.000345=315元/手。
上证50股指期货保证金:
上证50(IH)的保证金=价格*交易单位*保证金率
例:假如上证50(IH)现在的价格是3050点,它的交易单位为300元/点,而中国金融交易所规定的上证50股指期货的最低保证金率为合约价值的10%,则上证50(IH)的成交金额=3050*300=915000元,上证50股指期货的保证金=915000*10%=91500元/手。
延伸阅读3:中证500股指期货手续费是多少?
关于手续费,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固定手数收取的,另一种是按照成交金额的比例收取,像中证500股指期货的手续费就属于后者,但同时中金所对股指期货手续费分别规定了平今仓和平隔日仓的区别,前者的手续费较贵是成交金额的万分之3.45,后者的手续费为万分之0.23,下面我们来看看具体计算方式:
假设中证500股指期货1909合约的价格为4900元,交易单位为每点200元,那么
平今仓手续费公式=最新价格*交易单位(合约乘数)*手续费比率=4900*200*0.000345=338.1元;
平隔日仓手续费公式=最新价格*交易单位(合约乘数)*手续费比率=4900*200*0.000023=22.54元;
开仓手续费和平隔日仓手续费是一样的,也是22.54元。
■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不代表本平台及所在机构观点,据此入市风险自负。期货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人民网北京9月1日电 (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是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主要修改的内容为:
一是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据了解,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法条的修改,是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人民网
重点关注
住建部:我国建成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国家统计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较上月放缓。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国资委: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重点放到转机制上。市场监管总局:拟修改电子商务法,打击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欧元区通胀在关键央行会议前触及10年高位。
国内要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8月31日在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发布会上指出,住房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还是要解决人口净流入的重点城市,主要是大中城市,特别是这些城市的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我们现在正在抓紧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是由城市政府因地制宜,主要是帮助有一定经济实力,买不起房子的居民能够尽快改善居住条件。
•国家统计局公布8月PMI数据,相关负责人表示,8月份,制造业扩张力度有所减弱,景气面收窄。调查的21个行业中,有10个行业PMI位于景气区间,较上月减少3个。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47.5%,低于上月5.8个百分点,是2020年3月份以来首次降至临界点以下。中国8月官方制造业PMI 50.1,预期50.2,前值50.4。中国8月官方非制造业PMI 47.5,预期52,前值53.3。中国8月官方综合PMI 48.9,前值52.4。
•农业农村部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93号(农业水利类081号)提案答复摘要中表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重点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进行探索,总结一批可复制、能推广、惠民生、利修法的制度创新成果。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30日召开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换经营机制专题推进会。会议强调,要把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工作重点放到转机制上,重点在选好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放大和拓展国有资本功能、探索更加市场化的差异化管控、集成运用市场化机制各项措施、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保增强活力动力,提高效率效益。
•国家发改委31日消息,前不久,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及各地区、各行业碳排放统计核算等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在每年新增投资额中主营业务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50%,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投资额占比应不低于25%,连续两年不达标将被取消业务资质;还要求地方AMC控制杠杆率。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2021年度中国银行业发展报告》显示, 2020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和总负债分别达319.7万亿元和293.1万亿元,分别增长10.1%和10.2%;商业银行净息差基本稳定,不良率稳中有降,净利润小幅下降,资本充足率稳步提高。
•据中物联钢铁物流专业委员会发布,8月份钢铁业PMI为41.8%,环比下降1.3个百分点,钢铁行业下行压力加大。预计9月份钢企原材料和产成品价格或同步上升
•《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21-2025年)》日前出台,《行动计划》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聚焦城市建成区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不搞大拆大建。到2025年,完成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10000户申请式退租和6000户修缮任务,实施100万平方米危旧楼房改建和简易楼腾退改造,力争完成全市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的1.6亿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基本完成134个在途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30000户改造任务。
•《天津市民营经济“十四五”规划》近日印发,《规划》制定了六大任务,全面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到2025年,天津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202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81万户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40%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40%以上。
•湖北武汉市启动防汛Ⅲ级应急响应,未来一周,汉江上游有持续降雨过程。8月30日16时,长江委升级发布中下游襄阳以下河段洪水黄色预警,继续发布汉江上游丹江口库区洪水蓝色预警。8月31日8时,汉江新沟站水位27.59米,超警戒水位0.09米。
国际要闻
•欧元区通胀在关键央行会议前触及10年高位。周二公布的初步估计数据显示,8月欧元区通胀再度上升,本月消费者价格指数(CPI)较上年同期上涨3%,7月份上涨2.2%。此前,德国周一公布了2008年以来最高的消费者价格指数,8月份整体通胀率为3.4%。法国周二也公布了近三年来最高的通胀率。
•国际金融协会(IIF)数据显示,2020年,大型新兴经济体的平均政府债务与GDP之比从52.2%升至60.5%,这是有记录以来最大增幅。
•德国8月季调后失业率 5.5%,前值 5.70%修正为 5.6%,预期 5.60%。
•法国第二季度GDP年率终值录得18.7%,创纪录新高。
•日本经济产业省数据显示,7月份工业产值较6月下降1.5%,6月份为增长6.5%。经济学家此前预期为下降2.5%。
•韩国财政部周二公布了2022年预算案,政府的财政支出将同比增加8.3%,达到604.4万亿韩元。
国内外市场一览
——股票
•A股:今日大小指数分化较明显,沪指早盘单边下跌,午后大金融躁动,带动沪指翻红收涨0.45%, 沪指8月份涨4.2%,创业板指收跌1.76%,8月份跌6.8%。两市个股涨跌参半,成交额超1.4万亿连续第30个交易日突破万亿。钢铁、煤炭、有色、水泥、化工等周期股全天大涨,锂矿、铁矿、磷矿、稀土等资源股更是上演涨停潮,北方稀土尾盘封板,市值冲破2000亿元。另外,受消息刺激,环保股开盘走强,午后银行股企稳,券商股拉升,创投股冲高,国投资本、中信证券相继异动,而半导体芯片、食品饮料、医疗保健等成为今日杀跌主力。盘面上,煤炭开采、环保工程、钛白粉涨幅居前,MCU芯片、半导体及元件、MINILED跌幅前列。截至收盘,沪指涨0.45%,报收3543点;深成指跌0.66%,报收14328点;创业板指跌1.76%,报收3214点。
——债券
•8月地方债发行较此前放量。据新华财经统计,当月已发行和公告发行的地方债金额合计约为8798亿元,创2021年单月发行量新高。其中,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发行9期地方债券,金额合计25.80亿元,也较此前月份明显增多。
——货币
•央行31日开展500亿元逆回购操作,7天期中标利率2.20%。鉴于当日有100亿元逆回购到期,公开市场实现净投放400亿元。
•隔夜shibor涨34.9BP,报2.1950%;7天shibor涨1.4BP,报2.3220%;14天Shibor涨3.7BP,报2.3600%。
——外汇
•8月31日,在岸人民币兑美元16:30收盘报6.4645,较上一交易日上涨15点;人民币中间价下调2点报6.4679 。
——大宗商品
•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周二(8月31日)震荡偏弱,主要活跃品种收盘涨跌互现。截至下午收盘,锰硅收涨4.97%、不锈钢(SS)收涨3.88%、沪镍收涨3.10%,分居涨幅排行前三位。另有包括沪锡、尿素、动力煤等在内的7个品种收盘涨幅超过1%。相比之下,铁矿石收跌5%、玻璃收跌2.84%、棉纱收跌1.88%,分别排在跌幅榜前三位。另有包括塑料、PTA、郑棉、沪铅在内的7个品种日跌幅在1%以上。
经济数据与动态(北京时间)
•20:30 加拿大6月GDP月率
•21:00 美国6月FHFA房价指数月率
•21:00 美国6月S&P/CS20座大城市房价指数年率
•21:45 美国8月芝加哥PMI
•22:00 美国8月谘商会消费者信心指数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市场监管总局拟修改电子商务法》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市场监管总局拟修改电子商务法、股指期货交易手续费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提取失败财务正在清算,解决方法步骤件事就是冷静下来,保持心...
本文目录一览:1、邮政银行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邮政...
本文目录一览:1、联发科前十大股东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申万菱信新动力5.23净值1、申万菱信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本文目录一览:1、2000年至2020年黄金价格表2、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