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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瑞捷”,300977.SZ)登陆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成为A股市场首家第三方工程评估领域的上市公司,受到投资者的关注。
在6月4日高转送除权并分红后,股价(复权后)再创新高。7月23日,深圳瑞捷发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8.8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00%。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两方面的解锁条件,一是公司2021-2023年收入增速分别不低于35%/35%/35%;二是公司2021-2023年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5%/30%/30%。这充分彰显公司对未来发展的信心。
从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到公共建筑、政府项目,第三方工程评估,这个国内年轻的新兴业态,从无到有,为协助客户提升工程品质,降低工程风险,达成综合效益,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价值,呈现一片广阔的蓝海。
2010年4月,深圳市瑞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开展第三方实测实量评估咨询业务,成为该细分行业在国内的创始成员之一,如今已成国内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的排头兵企业。公司大客户名单上,众多明星地产公司赫然在列。当前深圳瑞捷与300多家国内知名的房地产企业、近100家政府等客户单位保持着长期紧密的合作,至今已完成22万多个项目标段次的评估服务工作。
目前3000多家A股上市企业中,还未存在与深圳瑞捷业务相同的公司,因此广阔的前景,受到资本关注。
第三方工程评估开拓者 竞争力突出业绩稳定
深圳瑞捷是一家专业从事建设工程第三方评估、管理和咨询服务的企业,是国内较早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第三方评估咨询业务的市场主体之一。自2010年成立以来,公司致力于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他委托单位等客户提供专业的工程评估、驻场管理和管理咨询服务,协助客户清晰掌握旗下建设项目总体质量及安全风险状态,提升工程品质,降低安全风险,促进客户项目管理水平、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的提升。
2020年末,公司各类服务的销售收入构成情况
经过10多年来与行业的共同成长,深圳瑞捷在综合服务能力、业务规模、客户资源、销售收入等多方面均处于国内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领先地位,并逐步培养一支专业、稳定、领先的研发队伍。当前公司研发人员164人,占合并口径总人数8.55%,拥有2项发明专利、11项作品著作权、38项软件著作权。
基于突出的研发创新能力以及持续积累的业务知识和经验,深圳瑞捷工程评估产品从成立之初的过程评估发展到交付评估以及包括地下工程专项评估、EHS(环境、健康、安全一体化)专项评估、外檐专项评估、物业专项评估等在内的数十项专项评估,公司业务类型由单一的工程评估服务向驻场管理、管理咨询服务等方向延伸,有力支撑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
当前公司品牌优势突出、客户资源丰富、信息化持续赋能。经过多年迭代深化,深圳瑞捷已建立严谨的评估体系、廉洁风控制度以保障客观公正,从而积累了优良的市场口碑,品牌优势突出。公司在客户资源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根据克而瑞发布的2020年中国房地产企业销售榜单,2020年末中国房地产业前10强合作9家,前20强合作19家,前100强合作73家。覆盖行业主要市场份额是公司持续盈利和长远发展的坚实基础。另一方面,在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建设方面,公司凭借在本行业的先发优势,作为主编方会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住宅建筑工程品质量化评估标准》已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发布,并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当前公司已积累丰富产品体系和项目经验,并开发出“瑞捷建筑工程评估App”和“瑞捷数据库”,通过系统模块化操作可提升人效、简化管理,加快扩张;通过数据库分析挖掘价值、提供深度咨询,满足业主高阶需求。
时下深圳瑞捷全国扩张、平台化、品类开拓推动持续成长。1)全国扩张方面,通过与龙头房企合作,公司第三方工程评估业务已覆盖全国500多个城市,全国网点初具规模,依托网点资源和IPO资金,公司未来有望将业务进一步延伸至经济重省,强化领先优势。2)平台化方面,公司正持续建设包括瑞捷知识库、智慧线上评估系统、管理咨询工具在内的多个信息化平台,未来公司相关服务有望逐步转变为以智能系统为核心、人工为辅助的准标准化产品,人均产值有望大幅提升。3)品类开拓方面,公司有望借助第三方建筑评估领域的领先优势,将品牌效应辐射至基建、制造业等评估业务领域,实现多元评估业务布局,打造新业务增长点。
近几年,深圳瑞捷业绩持续稳定发展表现突出。2017-2020年营收/净利润复合增速分别为49%/34%,成长性优异,毛利率、归母净利率、ROE均显著高于同行,负债率则明显低于同行,现金流表现优异,盈利质量较高。2017-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74亿元、3.10亿元、4.96亿元和5.73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0.50亿元、0.65亿元、1.39亿元和1.20亿元。
第三方工程评估蓝海市场方兴未艾,空间广阔
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为行业创造持续增长动力。城市化进程是带动全社会工程建设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提到,根据世界城镇化发展普遍规律,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30%-70%的快速发展区间,2019年度我国城镇化水平*超过60%,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60%,未来还有较大的提升过程。城镇化不断推进,带动整个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新型城镇化所创造的巨大的市场需求,为第三方工程评估业创造持续增长的动力。
国家、社会公众对工程品质及施工安全要求的不断提升扩大了行业市场需求。近年来,在工程品质要求不断趋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责任不断加重的背景下,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的市场需求将持续扩大。数据显示,我国建筑相关第三方工程评估每年潜在市场规模达230亿元。而从竞争格局上看,市场参与主体较少,外资在国内子公司主要聚焦在大型公建市场,住宅市场竞争较少,行业蓝海亟待挖掘,对于深圳瑞捷这样的领先企业成长空间广阔。
存量市场也为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随着产业升级、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社会公众对建筑品质要求的提升,基于商场改为写字楼、联合办公运营、长租写字楼、长租公寓等项目的既有建筑整体改造以及旧住宅、旧办公楼、学校、医院等的质量检测、修缮、运营维护等需求不断扩大,为像深圳瑞捷这样的第三方工程评估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
另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兴起则为行业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随着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成功推广,未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有望在全国全面铺开,为本行业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未来三年内,深圳瑞捷将在长期发展战略的指导下,继续角逐于第三方工程评估行业的主赛道,为市场与客户持续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并借助此次IPO发行募集资金的契机,加快推进工程咨询运营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投项目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实力,将“瑞捷”打造为国内第三方工程评估咨询领域的领导品牌,并与A股投资者共同分享持续成长的收益。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信息披露内容以公司公告为准。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一季度行情波动低迷,A股成交金额缩量,“怕打开APP、怕打开账户”的用户心智投射在了券商APP月活跃用户人数(MAU)数据上,呈现整体性的下滑。
易观统计,今年1-3月,券商APP MAUCR10(排名前10的券商APP月活)环比下降2.65%;CR5环比下降1.57%;CR3则环比下降0.76%。华泰证券未延续上季度千亿级MAU规模,降至943.2万。另有银河证券掉出MAU 500万梯队、东莞证券掉出MAU 200万梯队。
从排名座次上看,相较于11至20名而言,MAU排在前10名的券商APP较量相对激烈,其中有2家券商一季度MAU座次上提升,包括广发证券、招商证券;2家券商排名下滑,包括中信建投和中信证券。
为何一季度券商APP月活量遭遇集体冷却?多位业内人士对
数据层面似乎也间接使人联想到网友流传的段子:只要我不打开APP,股票就不会跌。而另一边,券商也在不断琢磨着如何通过更为丰富的运营形式,弱化用户关注度与行情之间的强正相关关系,这当中,内容运营与社区构建是重要的趋势。
4家券商APP排名发生轮动
根据易观统计,华泰证券的涨乐财富通APP在今年一季度的MAU依然保持行业领先优势,以943.2万位居榜首。国泰君安、平安证券以680.7万、625.77万继续企稳MAU 600万梯队,分列第二、三名。
在这之外,MAU超过500万的券商APP还有6个,由高到低依次来自海通证券、方正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
环比上季度有所不同的是,银河证券在今年一季度退出MAU 500万梯队,环比减少3.43%至480.52万;东莞证券则退出MAU 200万梯队,环比减少4.42%至195.33万。不过从排名来看,两家券商的座次则保持稳定,仍然分别位居第10和第17名。
从排名次序来看,排在前10名的券商APP中,有4家座次发生了轮动。
其中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实现了座次上的提升。广发证券一季度平均MAU为529.94万,排名环比上升3个位次,由上季度的第9名提升至第6名;招商证券一季度平均MAU为529.83万,排名环比上升1个位次,由上季度的第8名提升至第7名。
相应的,也有2家券商位次出现下滑。其中中信证券一季度平均MAU为520.17万,排名环比下滑3个位次,由上季度的第6名下降至第9名;中信建投一季度平均MAU为528.04。排名环比下滑1个位次,由上季度的第7名下降至第8名。
多重影响下,整体MAU回落
尽管从整体来看,MAU排在前20名的券商APP基本保持了竞争格局的稳定,但相较于上季度,则能看到排在前20名的券商APP中,仅除国泰君安、平安证券分别实现0.76%、0.11%的环比微增外,其余18家券商APP MAU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落,尤其是在去年12月末,券商APP整体冲上制高点的MAU的映衬下,这种收缩尤为明显。
这当中,华西证券今年一季度的平均MAU为157.92,环比减少7.39%,在前20中降速居首;安信证券一季度MAU为327.45万,环比减少7.17%;国信证券一季度MAU为330.6万,环比减少6.56%。
另有银河证券、光大证券、中信证券等3家券商APP一季度MAU环比减少超过5%;中泰证券、方正证券、中信建投、海通证券、招商证券等5家券商APP一季度MAU环比减少超过3%。
对此,
易观证券行业分析师田杰分析认为,证券类APP月活主要受行情和交易日两方面的影响。首先是行情,以上证指数为例,今年一季度,A股日均成交金额10072.78亿元,较上季度缩小8.2%,且今年1月、3月市场遭遇连续回撤,影响投资者激情;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春节假期等因素导致交易日减少,这对MAU数据方面也有直接影响。
另一大型券商网络金融方面相关人士表示,从实操经验来看,用户对于券商APP的关注度基本与行情走势基本上呈正相关关系,不过他同时分析认为,“这个参与度指的主要是人数而不是人次。例如行情极端上涨,参与人数大概率也是同步上升;但如果极端下跌,则可能出现参与人数减少,而单人的点击次数可能增多的情况。”
如何破解MAU与行情的强关联?
降低对行情的依赖程度,已不仅仅作为券商发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思路,在APP的运营层面,券商也在不断做着思考和尝试。
据易观分析研究,在证券APP主要使用群体年轻化的背景下,公域流量入口已成为券商APP差异化获客的前沿阵地,其中内容运营成为券商APP公域获客的主要渠道和策略之一。另外,证券APP同质度高,对于用户APP可替代性强,因而活客策略愈发重要。
总结归纳券商当前的活客策略,共可分为三类:一是活动运营,例如方正证券等在理财和功能产品优惠基础上,以盲盒、内容种草等游戏化和互动化营销方式为辅,推出研报精选、功能体验等新颖活动;
二是投研为主导的内容运营,主要媒介包括视频、图文等,并已形成投研内容矩阵。其中投顾内容分享是主流,内容互动性和趣味性是差异,例如中信建投等均在此类内容的运营上积累了比较优势;
三是用户互动为导向的社区。不过目前券商APP社区功能普遍普及度较低,较为突出的案例是今年三月改版的华泰证券涨乐财富通APP,重点就聚焦了以短视频作为打造生态社区的突破口。据介绍,目前涨乐财富通已率先建立以投资经验分享、理财体验、盘面解读、新闻汇总等为一体的短视频社区。
前述券商网络金融方面人士也谈到,目前券商APP的主要定位仍然是交易属性为主,“如果客户受行情影响降低交易活跃度,那么APP的访问量也就不活跃了。”他表示,如果APP能通过加强社交属性,例如在市场行情上扬或低迷时,通过社群的方式让用户相互交流、安慰,或许也能驱动活跃度的增长。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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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董事、*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订了《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授予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向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内审部门监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归属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卓越”、“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在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中心沟通解决。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归属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中心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5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有权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董事会可根据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一、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配情况表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分配情况表
三、 骨干人员(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证券代码:300977
二二一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均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8.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6,720.0000万股的4.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4.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0%,*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18.91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4.24%;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5.4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76%。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4.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0%,*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8.91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4.24%;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5.4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76%。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不含深圳瑞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授予的标准确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52元/股,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格相同;*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52元/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格相同。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上市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30%、40%、30%;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上市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三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30%、40%、30%;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50%、50%。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深圳瑞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深圳瑞捷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董事、*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不含深圳瑞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25人,包括:
1、董事、*管理人员;
2、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深圳瑞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8.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6,720.0000万股的4.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三)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者相应减少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深圳瑞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其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和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52元/股。
2、*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为每股31.52元。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6.0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5.69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1.52元。
截止本计划公告前,公司上市未满120个交易日。
3、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4、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31.52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卓越”、“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设工程第三方工程评估、管理和咨询服务的企业,是国内较早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第三方评估咨询业务的市场主体之一。自2010年成立以来,公司致力于传统产业与新业态的深度融合,深耕主业,注重创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他委托单位等客户提供专业的工程评估、驻场管理和管理咨询服务,协助客户清晰掌握旗下建设项目总体质量及安全风险状态,提升工程品质,降低安全风险,促进客户项目管理水平、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的提升。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公司推出本期激励计划,并选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净利润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在每个考核期内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00%、82.00%和146.00%;(2)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影响后的数值较2020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00%、75.00%和 128.00%。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全面并且准确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九)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与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 (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4)配股
P= (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2、预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4.4000万股,其中*授予118.9150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工具费用总额为4,718.55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1年9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2021年至2024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者相应减少授予数量。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下转D25版)
深圳瑞捷(300977.SZ)发布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8.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6720.0000万股的4.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4.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0%,*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18.91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4.24%;预留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5.4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76%。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4.4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00%,*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18.91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7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4.24%;预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5.4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7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25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不含深圳瑞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52元/股,预留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格相同;*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52元/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格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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