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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一、非法代理境外黄金期货交易行为认定之观点指向
近年来,非法代理境外黄金期货交易等变相期货交易类型案件数量逐步攀升,犯罪标的物价值迅速增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方式日趋复杂,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更趋棘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证据搜集存在相应困难,以及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司法机关认定多以非法经营罪为最佳路径选择。
案例一:20 11 年 2 月,被告人王旭以 自已为法人待 表伙同他人成立 A 贵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作为香港 B 集团公司在内地的代理商取得了该公司授权,以投资黄金现货为名,在国内 延 揽 客户在香港B 公司开设的 MT4 平台上炒卖黄 金,并雇用多人为市场部经理、业务组组长及业务员 ,负责 开发市场和延揽客户。有意向的客户,通过邮寄方式与香港 B 公司签订开户投资协议,香港 B 公司则向客户提供交易账号和密码,客户向香港 B 公司的一个私人账户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即可在 MT4 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王旭等人先后招揽 41 名客户,为其提供 MT4 交易平台进行一种境外黄金合约买卖, 约定 客户可在交易平台上买涨、买跌,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兑换成美元可以放大 100 倍进行交易,客户亏损额度超过保证金的 70% 时,交易系统将会强制平仓。由此,王旭等人从中收取高额佣金,至案发共收受香港 B 公司返还佣金 11. 32 万美元;其中 ,只有少数客户盈利,大部分 客户亏损。
案例二:2009 年 1 月,C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C 公司)成立,被告人潘勤祖为实际负责人。
2009 年 1 ~ 5 月期间 ,C 公 四 在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业务经理和业务员通过网上聊天、发传单等方式吸引客户到该公 司进行黄金期货投资。每个客户到其公司炒卖黄金最少交5000 美元开户,C 公 司会与客户签订一份《客户协 议书》并交给客户一 个账号和密码,客户在 C 公 四 所代理的位于印度尼西亚的 D 公司的交易平台上亲自或委托公 司业务员放大 100 倍进行操作交易。C 公 司机 其业务经理和业务员按照客户的交易量获取佣金。C 公司共吸引 30 名客户共投入资金 209. 7 万元,其中84. 6 万元有转账凭证,造成 25 名被害人损失投资款共计193. 5 万元。
对于上述非法代理境外黄金期货交易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通常存有两种分歧性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理由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国家法律法规均不允许非授权机构 从事境外黄金期货交易,即未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审批的任何机构都无权经营期货交易,更不能从事境外 期货交易。行为人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介绍客户进行境外黄金期货交易是一种通过签订、履行规范性合同的方式欺骗或蒙蔽被害人并进而获取佣金的行为,且这种行为造成了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混乱,破坏 了正常的市场流转和交易秩序,故应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认定。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理由是:上述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未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 的情况下擅自提供中间介绍境外黄金买卖业务,即以获取投机利益而非黄金所有权为目的,通过买空、 卖空、对冲黄金合约等手段从境外市场的价格波动中获得风险利润,而并不关注最终能否真正获取黄金 所有权。其交易的方式完全符合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变相期货交易的构成特征,是属 千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即中国证监会批准而进行的非法经营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非法代理境外黄金期货交易行为中“变相期货交易”及“非法代理行为"的认定
从变相期货的概念来判断,所谓变相期货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一些地方机构、企业甚 至个人,在现货批发市场擅自以现货的名义采用期货市场的部分运行机制和交易方式,集中进行远期标 准化合同交易。”目前 ,我国相关法规对变相期货概念的界定 主要体现在 2007 年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该条例第89 条规定:" 任何机构或 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 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 的。” 据此,无 论是境内交易还是 境外交易,无论其名称是称作延迟交付还是现货保证金,只要其在实质内容上符合第 89 条规定的特征, 就应当确定为我国境内的变相期货交易。
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分别成立形式合法的 A 贵金属公司、C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代理黄金现货投资业务,在国内介绍黄金现货投资,使客户与香港B 公司和印度尼西亚 D 公司签订协议,香港 B 公司和印度尼西亚D 公司替国内客户开设账户 ,提供电子交易系统,炒作国际黄金市场 ,其交易方式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变相期货交易的特:(征l )行为人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客户,由客户在交易平台上自行上网交易,从表面上看,交易地点较为分散,但这里的集中交易可以理解为交易平台等的集中,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场所的集中。均在交易平台上集中交易 ,符合集中交易的特征;(2)行为人买卖的黄金合约(而非黄金实物)由境外黄金市场预先拟定并提供给交易者,由交易者反复买卖。这些 合约中的黄金品质、合约总值及基本保证金等要素确定,行为人只能选择相应的合约类型进行交易,并 不参与合约条款的协商与拟定,亦不能对合约内容作出修改。因此,两案中的黄金合约符合标准化合约的特征;(3)行为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了保证金制度,要求客户须在交纳保证金后才能开展交易,保证金用钱保证客户的履约能力并结算盈亏;(4)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客户需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交纳保证金后才能开展交易,当日进行盈亏结算 ,保证金不足标的的30%时,将强制平仓,这表明交易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5)根据两案的交易规则,向客户提供的保证金门 槛非常低,客户可以 将保证金放大 100 倍进行操作,保证金的收取比例仅为标的的 1% ,远远低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2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行为人开展的业务完全符合变相期货交易的 概念及特征,即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运用所谓的境外机构授权,通过非规范的"买空”、“卖空“行为炒卖黄金,是典型的 “地下炒金”。
上述两案中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应是一种居间介绍行为,所谓居间介绍,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 订约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有关信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 易,自己本身并不参与订立合同,合同成立后,委托人须为此支付报酬的行为,即居间介绍为有偿服务, 其收人来源千委托人。行为人设立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为香港B 公司和印度尼西亚D 公司推介投资业务、介绍延揽客户,而客户直接与香港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在客户与投资者之间起 到媒介作用,促成客户与香港 B 公司和印度尼西亚 D 公司签订期货协议,并无 权 待 理 客户进行投资交易,其主要的获利方式是从客户的每笔交易中获取一定的佣金,佣金的多少取决于客户的交易频率,即 香港B 公司和印度尼西亚D 公司根据客户每次的交易情况返还佣金,可见,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居间介绍的特点。
关于期货 居间介绍的资格审批问题,《期货交易 管 理 条 例》第 23 条明 确规定:”从 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目前,我国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叨 07 年,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68 条规定:”期货公 四 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根据该规定,中国证监会是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批准单位。此外,2007 年 4 月,中国证监 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 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其中第 3 条规定 :"证 全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介绍业务资格,审慎经营,并对通过其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该试行办法规定了只有经过批准的证券公司才有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而对于其他机构的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并没有予以认可批准。1995年,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也对从事期货介绍的个人作出了规定,其中第7 条规定:”从 事金融 、保险、证券、期货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 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经纪资格证书。”
由是观之,两案中的公司及被告人均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其居间介绍并非属于标准意义上的期货经 纪,而是游离于现行监管体制之外,非法”从事招揽、开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指导,甚至代客理财等期 货交易中介服务”@的行为,由于其不具备真正的期货交易市场准入资格,且不具备期货交易的专业素 质和投资经验,特别是居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境外期货公司返还的佣金,这样在受自身利益驱动之 下,其在全权代理客户交易之时便会频繁、恶性炒单或在开展期货交易咨询之时极力误导客户,以损害 客户的利益而获取佣金,故其行为“必然会给客户带来直接或间接的遭受损失及其可能性”。。其给客 户带来相应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法律风险则自不待言,而且严重损害了市场交易须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期货行为认定之博弈与取舍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外在形式上看,上述行为人确实是以签订、履行合同的形式让被害人参与进行非法的境外黄金期货交易并进而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似乎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然而,从证据上来看,首先,行为人代理境外黄金期货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境外公司支付的佣金,而从这一点事实来看,很难认定其具有非 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案件涉及交易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和服务 器均在境外,由于受侦查成本耗费巨大、侦查手段难以开展、与所在国家地区确存司法协助困难等客观 条件的限制,侦查机关难以搜集到是否真实存在代理关系,资金往来是否真实存在,投资是否流入境外 交易平台,是否真正参与国际黄金交易市场,网络交易平台是否真实等证据,故无法判断经营行为是否 存在(姑且不论是否合法);再者,客户一般频繁交易,资金进出频繁,确定涉案数额也有极大难度。因此在现有的司法资源和通常的证据体系下,笔者认为难以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的主客观要件,且从 事实上进行分析,行为人的犯罪手段与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吻合,因此,不宜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认定。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行政违法性,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行政违法是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第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包括 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且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与否需要从情节和危害后果上加以限定。在具体外延上,不同学者对非法经营罪对象作出了不同限定。
近年来,“在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推动下,非法经营罪已经由最初限制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扩展至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外汇买卖、出版物、电信业务、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药品、物价、互联网业 务、彩票、非上市公司股票、信用卡、集资等领域,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份清单还会不断拉长。嗖)
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非法居间介绍期货交易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对此类行为应如何适用 法律,主要援引的是第 225 条第 3 项:"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 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采用了空白罪状,空白罪状在适用时应当以相关补充规范为依据,刑法中规定的补充规范,根据《刑法》第96 条的规定包括: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此,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定来看,“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都可以成为空白罪状中确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参照依据。就 非法代理境外黄金期货交易行为而言,国务院 2007 年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国家规定,理应成为此类案件空白罪状需要援引的补充规范。该条例第 4 条规定:"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同时,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非法经营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应予 追诉。”
目前,我国尚未开放境外黄金期货业务,对境外期货交易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依据《期货交易管 理条例》,中国证监会对黄金期货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组织黄金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目前,我国只批准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境外黄金期货代理的名义,延揽客户,非法代理境外黄金投资的 经纪咨询活动都侵入了期货交易由国家特许经营之制度,故应属于非法活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情形下进行居间 黄金买卖业务,同时 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和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标的额 20% 的交易机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篇幅限制,内容有所删减,注释已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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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基金追踪
华安科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华安科技动力混合”)是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只混合型基金,成立于2011年12月20日。2019年二季报数据显示,二季度末该基金资产规模为20.16亿元,基金份额为6.57亿份。
历史业绩:长期业绩优秀。天相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8月22日,最近一年,该基金净值下跌3.64%,在同期512积极配置混合型基金(下同)中排第133位;最近两年,该基金净值上涨11.85%,在468只可比基金中排第62位;最近三年,该基金净值上涨45.54%,位列同期440只可比基金中排第9位。该基金各期排名均在同类前列,为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收益。
投资风格:稳健配置,降低风险。该基金采取相对稳定的资产配置策略,一般情况下将保持股票配置比例的相对稳定,避免因过于主动的仓位调整带来额外的风险。该基金精选个股,从市场广度、技术深度、产业宽度和政策强度等方面寻找选取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的公司并作为重点投资对象。基金的稳健配置也卓有成效,天相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8月22日,该基金最近一年周净值波动率为2.48%,最近两年周净值波动率为2.34%,最近三年周净值波动率为2.05%,在各期均低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该基金长期业绩优秀,同时拥有较低的净值波动率,显著提高了投资者的投资体验。
基金经理:经验丰富,业绩优异。基金经理谢振东,拥有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现任多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行业研究员,华安基金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谢振东从2015年3月25日开始管理华安科技动力混合,天相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8月22日,华安科技动力混合在谢振东的管理下,阶段涨幅达50.61%,比同期同类型基金平均收益高38.14%,比同期上证指数高71.84%,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长期稳定收益。
投资建议及风险提示:华安科技动力混合为混合型基金中的积极配置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建议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积极认购。(天相投顾 贾志 谭龙飞)
该基金重点投资于以科学技术为动力在产业价值链中占据优势地位的行业或企业,关注其科技创新或技术突破后产生的增长动能,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该基金凭借其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在第十六届中国基金业金牛奖评选中,被评为“五年期开放式混合型持续优胜金牛基金”。
推荐理由
小偷少了,骗子多了。不少人都受过荐股电话、陌生美女加社交账号聊投资等骚扰,大约5%的被“营销”者最终会加入各类“投资”微信群。等待他们的,是什么样的套路?食物链上的各方又如何盈利?警察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又面临哪些困难……
一、大学生
一天,深圳龙华网警大队的民警,接到了一个很奇怪的电话,电话是一个刚出校门不久的大学生打来的。他说最近找了一份工作,上班地点高大上,工作也很轻松。
“这,不是很好嘛,你报什么警啊?”
他说,很害怕。
这份令人羡慕的好工作,为什么会让人害怕呢?
“您好,我是摩根财富的工作人员,我们将送你1只明天早上大幅拉升的股票……”
我们接到这种电话,听到这里,一般有两种反应:
1.直接挂掉电话。
2.好奇,问对方是哪只股票。
可能对你来说,这两种应对方式完全取决于心情,然而对于打电话的人来说,当你的反馈是第二种的话,他心里可是狂喜的,因为当你问完这句话,他5元钱就到手了。
报警的大学生,他的工作就是负责打这种电话。他所在的部门为推广部,他要做的事很简单:
接通电话后,了解客户有无股票、期货操作经验或者意向。
他们的工资是底薪+提成。每接通一个有潜在合作意向的电话,提成为5元钱。
大学生把第二种客户记下来,工作即完成。下一步工作由经过专门话术培训的业务部门接手。
顺着大学生的线索,警方找到了他的老板。
二、小老板
大学生的老板是个初中生,1990年出生,很年轻。
年轻,阅历却不浅。去年5月至今年4月,他旗下的公司作为上海磐古实业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仅一年时间,就获得了2000万元左右的返佣。
90后,初中生,1年,2000万元,这么赚钱,代理什么?
据小老板介绍,今年4月之前,他代理上海磐古实业有限公司旗下的磐期宝,发展客户炒香港的恒指期货。
4月之后代理上海阿期米德公司的原油期货,炒的是内地的原油期货。
有别于传统的黑平台,小老板代理的客户操作,都是真实交易,进到了期货交易所系统。
虽然交易的品种不同,但套路都一样。小老板赚钱的方式也一样,就是赚取客户的手续费。
一开头的套路很俗:
1、广撒网。通过电话、网络聊天等方式,圈定目标客户。
2、培养客户。圈定客户后,由经过话术技巧培训的业务人员与客户沟通,让客户相信他们是正规的期货公司,将客户拉入微信群。
3、进群后,安排专人在群内热烈讨论,引导客户进入直播间,里面有讲师上课,群里除了少数几个客户外,其他全部是“托”。讲师会在不经意间晒出巨额盈利单,“托”们就会附和,说这么好赚,带我们做吧。
4、当有客户愿意开户时,就会被引到小老板旗下一家名为深圳恒盈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填写客户资料并开户。
看到这里,你可能要问,开户为啥不是在期货公司,而是在一个投资公司的网站呢?这是因为,老师在讲课的时候,推荐的交易品种,恒指期货或者原油期货,都有开户门槛。比如说恒指期货,要去香港的券商开户;原油期货开户需要50万验资,很多投资者没有开户资格或者条件,或者嫌手续繁琐,但老师说得又那么诱人,投资者迫不及待想马上开户赚钱。那怎么办?恒盈投资可以为大家提供开户和交易通道。
更诱人的是,当客户开好户并转入资金之后,小老板的公司会给他们3倍的配资资金,并且不需要利息,只在客户交易时按400元/手的标准收取手续费。
三、幕后的配资方
小老板毕竟稚嫩,农村出来没几年,又是初中生,就算这两年赚了点钱,相对于庞大的期货配资生意,也只是小巫见大巫。那他又是如何给客户配资的呢?
其实在小老板的背后,还有资金实力雄厚的大老板。
大老板有钱。他给小老板的客户提供配资,每年收取15%的利息。
大老板有势。他给小老板提供正规开户的期货账户。
我们并没有采访到大老板,但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有关股指期货配资案的判决书,可以让我们一窥这些大老板的运作轨迹:
1、A公司老板要求员工余某、蔡某等多人以个人名义在多个期货公司开设自然人股指期货账户,为达到开户要求,公司为余某等人每人垫付50万元人民币。
2、A公司与上述员工签订《借名开户协议书》、《委托书》,约定借用他们名义开户用于经营期货,开设账户的资料、银行卡等均由公司保管并使用。
3、A公司利用资管软件,在上述账户下开设多个子账户。
4、A公司与数家期货公司工作人员达成中介人协议,由中介人介绍期货配资客户给A公司,A公司向中介人返佣。
四、核心角色:软件商
在这些环节当中,一款相对于大小老板来说安全可控(对投资者来说未必安全)的交易软件至关重要。
正规的交易软件肯定是不行的,2015年股票和期货配资业务即已被全国叫停,恒生电子、上海铭创及同花顺均领到巨额罚单,他们退出了。但随之而来的市场空白很快被其他公司填满。
以上软件小老板的公司都使用过。但为了更安全,最好跟软件商的联系更紧密一些。他当下使用的软件,跟他的业务是完全绑定在一起的。他所收取的400元手续费中,就有40元要分给软件商。
这家软件商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软件商。如果是单纯的软件商,他只收卖软件的钱,顶多后期收点维护费。但是在这里,他跟小老板是分成关系,即每手40元的手续费由他先扣取,剩下的360元分到小老板。软件只是一个工具,他才是整个产业链的核心,他是小老板的上线,他上连期货公司、配资公司,中间有自己的交易平台,下面他有众多像小老板这样的下线。
2017年5月至今年4月,小老板做的是香港恒指期货的配资业务,对接的期货公司是日发期货,用的平台叫磐期宝,上家是上海磐古,也即他是上海磐古的代理商,短短不到一年时间,上海磐古给他的佣金就达到2000万元。
而现在,小老板是上海阿期米德的代理商,经营模式跟上海磐古一模一样,只不过这一次,他们做的产品是原油期货,对接的期货公司是国内某大型期货公司。
据小老板交代,上海磐古和阿期米德这两家公司,是同一个老板。
此外,如果软件商有足够多的代理商,资金规模巨大,就有了跟期货公司谈条件的砝码。比如说,期货公司本身收取客户手续费20元/手,那么,软件商就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按每手2元返佣。
这,才是幕后的大佬。
五、食物链之代理夫妻档
小老板的公司不算小,有近百人,部门也多。当他把架构搭起来之后,再招讲师、代理。基于互联网技术,很多东西是可以共享的。比如说讲师,布置一个讲课室花费不菲,但布置好讲课室和讲师到位之后,100个人听课和10000个人听课,投入其实就没什么区别了。而10000人所产生的经济效应,显然大大超过100人。
怎么让10000个人来听课?招代理。
小吴夫妻俩刚从江西老家来到深圳,在网上成为小老板的下线,在简单的身份验证之后,得到一张专属的推广邀请码。
夫妻俩分工合作,先用美女头像注册十几个微信号,并且建立多个微信群,然后通过各种方式大量加人微信,引人进群、听课。一旦客户有了开户意向,他即给出自己专属的邀请码,平台会自动识别,客户就属于他拉的人。
代理可以说完全不用投入任何固定资产,只要一部电脑、一部手机即可。找到客户,引导入微信群,进入直播间,让客户开户,转入资金,然后就可以等着钱滚滚而来了。客户万万没有想到,网络那头意气风发、标榜公司实力是如何如何强大的工作人员,其实只是一间幽暗的农民房里的一对小夫妻。
小老板给代理的手续费也很丰厚。客户每手400元的手续费,软件商得40元,小老板自己拿60元,剩下的300元全给代理。
所以代理所招来的客户数量,远远多于小老板公司自己开发的客户。
六、食物链之讲师
在直播间里侃侃而谈、形象近乎为股神的老师,又是什么来头?真相令人诧异。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也只是初中生,自己投资做得不怎么样,靠着几本技术分析的书,大谈技术传承、救投资者于水火,其实只是为了自己讨一口饭吃。
一但你开户后,他一定会怂恿你反复交易,因为小老板的提成是:客户的每手交易,讲师提成0.2元~1元,跟客户联系的业务员提成20元~40元。为啥业务员提成收入会高过讲师呢?因为讲师主要靠做量,一个业务员最多几十个客户;但一个讲师,可能同时开几个直播间,面向几百上千人讲课,这些听课的人一旦交易,讲师都要提成。
七、投资者
以上所有人,他们的利润,都是来自投资者所支付的400元/手的手续费。
正规的原油期货手续费是20元/手,恒盈投资收的是400元/手,是前者的20倍。
此外,在小老板的平台上,客户交易原油期货,规定每手仅需5000元,也就是说,你买50000元的原油期货,就得分为10手,手续费是4000元。
5000元的交易,400元的手续费,这是什么概念呢?
而且,无论是业务员,还是讲课的老师,都会不断提醒客户,国内期货晚上休市的时候,国际期货还在交易,为了避免外盘影响,持仓不要过夜,每天买进的都要卖出。这样客户每天都要给公司手续费。
这里大家又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投资者会接受400元这么高的手续费呢?除了可能达不到50万的开户门槛之外,还有个重要的原因,即在这个平台上交易,除了配资3倍杠杆外,还可以额外加3倍左右的杠杆,最终每手原油期货只需5000元。
每手5000元又是什么概念呢?目前原油期货主力合约大概是480元/桶,1手合约的价格是48万元,按照交易所7%的保证金制度(目前已有部分品种调整至5.5%或6%),正规买1手原油期货需要保证金3.36万元左右,但是在恒盈投资提供的平台上,买1手仅需5000元,等于放大了6倍的杠杆,那么,投资者在该平台投资原油期货,真实的杠杆率是多少呢?96倍。
96倍的杠杆率,再加上高得离谱的手续费,这对原油期货知之甚少、甚至压根不懂的投资者而言,意味着什么?即如果买错了方向,原油1%左右的波幅,投资者即会爆仓!可以说异常凶险。
八、警察
7月初,深圳龙华警方查封了小老板的公司,抓了40多人。在普通民众看来,这事儿干得漂亮,大快人心!然而对于警察来说,抓人只是开始,抓了人之后的后续处理,并不比抓人轻松。
A.笔录。按照要求,每个嫌疑人需要做5份笔录,40多人就是200多份笔录。
B.调查取证。对于嫌疑人交代的问题,要做好核实,固定证据,这类证据分散在全国各地,派出所需要派出民警去各地取证,比如说要有期货公司的交割单,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流水数据,交易软件前后端交易数据等等,这些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城市。更为头疼的是,这些交易、勾连的双方,可能相互不认识,也不会见面,只凭一个网名联系,有的办公地点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需要向各地派出民警,办案成本高。
C.寻找事主。一个平台存在时间往往只有两三个月,“收割”一批投资者后就被废弃,再购买一批投资者信息,设立新的平台进行诈骗。投资者并不知道现在的“大富投资”就是以前的“大摩财富”,所以很难找事主,受害者遍及全国各地,同样具有取证难、成本高等问题。
D.证据的取舍。有的证据可能已经销毁了,假如说小老板公司的员工,用一个155的手机号跟受害者联系,但后来把这张155的卡扔掉了,员工和受害者都确认用了这个155的号进行联系,但没有物证,这条线索就无法采纳。
E.整理材料。抓到人以后,不能说太难取证就不搞了,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收集所有证据,形成完整的案卷资料移送至检察院。
一个传统的偷窃案件,人在这抓的,东西在这丢的,人赃俱获,可以较快结案。而当前这种互联网案件,利益链条盘根错节,涉及面广,跨地域甚至跨国界都非常普遍,给案件侦破带来了极大难度。
“目前这类网络金融犯罪,只有极少数几个大城市在进行打击,大部份城市并不具备打击的条件。一是经费限制,比如事主在深圳受骗报警,但经过我们侦察,骗子远在东北,时空距离遥远,几个民警从深圳到东北,差旅费用很高,一个案子,要走好多个城市,这一块费用是很大的。二是这种案件对金融的认知要求非常高。骗术不断推陈出新,隐蔽性强,利益链条盘根错节,有些问题连金融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都看不懂,这要求民警不仅要具备非常扎实的金融功底,还要有很强的洞察力,这就需要专门配备懂金融的警务人员,这也是很难实现的。”龙华网警支队的贺晓磊警官介绍。
可见,对于这类骗局,警察打击的仅仅只是冰山一角,大量藏身网络的金融犯罪行为仍在上演,昨天一天,
即使在这个案件中,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但并不意味着你可以拿到被骗的资金。第一,钱可能已经被挥霍了,没办法追回;第二,警察找不到你,受害者遍布全国,你也不知道骗你的人已经抓到了,因为你不认识他。这些人经常变换身份,一张口就是一个新公司。
这类案件,从以往的判决来看,部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部分被认定为诈骗罪。法律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所以如果有过类似被骗经历的投资者,一定要及时报案,留下记录,以免警察抓到人找不到受害者。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自己要提高警惕,碰到社交软件上主动加好友的陌生人需多个心眼,多点防范。网络上的骗子是抓不完的。如果骗局经过广泛的报道后,没有了行骗的土壤,骗子会再进行骗术的更新换代。骗子不会消失,只会改头换面。当他们尝到轻轻松松日赚斗金的滋味之后,其他职业很难引起他们的兴趣。在这些纷繁复杂的骗术面前,我们以不变应万变,只需牢牢记住一点:天上不会掉馅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近几年来,各式各样的金融交易骗局层出不穷,这些平台披着合法的外衣,一步步从投资人口袋里掏钱,国际期货就是这其中的“典型”!
投资外盘期货的投资者越来越多,但很多无辜的投资者成了非法国际期货交易平台手中的“韭菜”。
国内一些机构在推广所谓“外盘期货”代理业务时,宣称可以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提供渠道,外盘期货之所以成为不法分子坑骗投资者的手段,其一是利用大多数的国内投资者无法开外盘户,便觉得外盘期货很神秘的心理;其二则是外盘期货缺乏监管。而事实是根本不存在进行外盘期货交易更容易挣钱的情况。
事实是怎样呢?
首先,他们在客户的契约书上大作文章。每一个客户都必须与公司经纪人签订“顾客契约”,“客户授权委托书”“风险公开声明书”三个文本。文本中将客户、经纪人和公司处于三个对立格局来制约,根本就没有把期货经纪人放在公司受聘员工之列。客户如出现亏损,则推卸为经纪人操作问题,与公司不相干。
公司只管收取佣金。其次,在客户问题上,不按照中国国情的特点,乱套用西方的惯例。凡是西方国家的惯例,对金中富公司有利的则采用,不利的则不采用,公司收取手续费,赚取稳定的佣金。
投资国际期货被骗案例(由真实案例改编):
香港某国际期货平台的业务员通过微信加我好友,说在他们平台交易手续费率低,资金安全,出入金有保障,有老师们带单,成功率很高,所以我就相信他们说的了。
在业务员的协助下,开户,并且入金跟着操作,开始是赚点钱,但是不几天就开始亏钱了 老师给的单子往往都是反向单,跟进不久就会被扫损,我不甘心就开始借钱操作,老师也给我承诺再入金能帮我赚回来,就这样,一步步的操作,这种高风险的期货给了我迎头一击。一个多月的期间我损失惨重,几十万的资金血本无归,我做梦都没想到自己的积蓄会在这么短时间内挥霍一空,当头脑清晰反应过来时,账户已经清零。
因为我知道他们这样做是违规的,我想通过法律援助来帮助我尽可能追回损失。
分析:期货欺诈行为引发的交易纠纷不断发生,阻碍了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对国家、法人和公民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发现被骗后保持冷静,通过法律维护自己身权益,采取正规合法的途径追回被骗资金,需整理好如下证据。
1.投资老师、客服,介绍平台和带单的聊天截图;
2.银行出入金流水网银凭证;
3.平台的交易记录;
如果你正在经历期货、外汇、现货黄金等投资骗局,一定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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