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资产支持证券(美豆油期货实时行情最新)

2022-07-24 22:37:09 股票 xialuotejs

abs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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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

银保监会于6月底发布了《关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ABS),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后续产品注册。

具体来说,即银保监会对初次申报资产支持计划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受托人资格审核,对申报的资产支持计划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对于交易结构复杂的支持计划,银保监会将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后续发行支持计划,应当向中保登提交注册材料,由中保登办理注册工作。

在启动会上,中国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郗永春、上海保险交易所董事长曾于瑾、中保登公司总经理袁平海出席会议。来自中国银保监会有关会管单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保险机构、银行机构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共100余人参加会议。

郗永春表示,对资产支持计划实施注册制管理,是中国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既有利于提升资产支持计划发行效率,拓宽资产支持计划业务范围的深度和广度,也有利于盘活实体经济存量资产,促进融资结构调整,切实推动保险机构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

曾于瑾在致辞中表示,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制改革顺应改革开放的大势,推动资产支持计划创新发展符合经济与金融的互动规律,注册工作应当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公平效率为原则、以防范风险为底线。中保登公司作为注册工作主体,将牢牢把握自身职能定位,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业务规则履行职能,并持续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业务要求,不负监管重托,不负行业期待,全力推动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实现高质量稳健发展。

为配合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工作的高效开展,中保登公司在启动会上正式发布《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办法》,对产品注册申报、查验评议、注册管理、信息披露和自律管理等进行了系统规定;资产支持计划注册登记系统正式上线,实现注册工作的全流程电子化,有利于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整体流动性,发挥好服务监管一线监测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根据试行办法,中保登公司下设注册登记中心及注册登记委员会开展注册工作。注册登记中心负责注册材料的受理、查验及组织外部专家开展评估。注册登记委员会负责对注册材料及注册登记中心提交的查验意见进行评议,并作出予以注册、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而外部专家参与资产支持计划注册评估工作,提示投资风险,但不对是否接受注册发表意见。

同时,试行办法规定,资产支持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等相关主体及中介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及合同约定,通过中保登系统定期披露相关报告。中保登公司可对受托人及其设立的资产支持计划进行评价,促进受托人提升业务水平、提高市场信誉,并通过自律核查机制督促受托人加强内部治理、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对于市场信誉良好、评价较高的受托人,可在资产支持计划注册或业务创新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试行办法发布的同时,中保登的资产支持计划注册登记系统正式上线,以实现注册工作的全流程电子化。中保登表示,这有利于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整体流动性,发挥好服务监管一线监测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据悉,中保登是上海保险交易所控股的保险资产管理业集中化运营的基础平台,为保险资产管理业提供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全方位服务。

(编辑 白宝玉)




美豆油期货实时行情最新

行情表现

7月13日收盘价当日涨跌幅五日涨跌幅
豆油8830.00元/吨-4.42%-1.05%

日内消息

1、新湖期货:宏观系统性风险及印尼棕榈油促进出口的预期,继续主导油脂盘面走势

新湖期货点评油脂:昨晚,国际原油再度暴跌,经济衰退情绪继续笼罩市场。此外,拜登将于13-15日拜访中东,市场担心OPEC大幅增产。中国多地疫情也令市场担心需求。原油暴跌,带动隔夜国际及国内油脂盘面再度重挫。此外,近期是印尼棕榈油政策变化敏感期,今天上午市场仍有印尼下调或取消棕榈油出口专项税(levy)的传言,BMD毛棕盘面继续走弱,连棕9月合约跌幅扩大至7%以上。中短期,宏观系统性风险及印尼棕榈油促进出口的预期,继续主导油脂盘面走势。

2、油脂油料期货午后走低

油脂油料期货午后走低,棕榈油跌超8%,豆油跌超6%,豆二、菜油跌近5%,豆粕、菜粕跌超3%。

品种基本面

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

7月13日各地区一级豆油现货价格报价9396.67元/吨,相较于期货主力价格(8830.00元/吨)升水566.67元/吨。

7月12日豆油港口库存录得79.95万吨,较上一交易日减少2.35万吨。

机构观点

申银万国期货:夜盘油脂大幅下跌 棕榈油近月相对偏弱

尽管印度尼西亚从7月20日起开始实施B35生物柴油政策,但是每月对棕榈油需求增量或有限。目前6月出口数量还是低于正常水平,库存压力还未完全释放。市场预期6月底马来西亚棕榈油累库至170万吨,库存增幅是近9个月最高水平,预计年底累库至200万吨附近。目前印尼部分地区原料端棕榈果价跌破成本价,内盘继续向下空间或许有限,但是如果印尼政府降低出口关税,那么将会冲击盘面和现货。




abs资产支持证券优缺点

ABS证券是近几年固收市场的明星产品。相较于普通的债券,ABS证券的生命周期涉及多方主体,通常情况下,会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发行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等。

在市场主流,相对常见的,通过证监会体系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载体而发行的ABS结构中,券商同时承担了发行人(代理人)、承销商、管理人的三重身份。因此,具备这三重身份的券商就必须在数个相互关联,但本质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享有不同的权利。基于此背景,券商就该类业务或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相较于单一的投行业务、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即更为复杂和严峻。自然,也就更容易遇到一些“糟心”的事儿。

为便于系统整理券商的相应义务和风险,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我们根据ABS产品的生命周期将券商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问题按“募”“投”“管”“退”四个阶段来分开讨论。在此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ABS证券的前世今生。

一、资产支持证券是什么?ABS资产支持证券的核心特征是什么?

资产支持证券(Asseted-Backed Security,“ABS证券”)或资产证券化,其核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基础资产”)自原有资信水平较差,缺乏融资能力的原始权益人处剥离,并通过结构化(如内部分级)和外部增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从而将基础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并最大化提高基础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发达国家运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1]。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最大的价值在于实现了证券信用与主体信用的分离,极大程度上提升了无法凭借自身主体信用获得低成本融资的原始权益人,通过出售优质但缺乏流动性的基础资产,获取流动性高的融资款项的可能。同时,其也有利于权利人将其可从未来获得的现金流以最快的方式折现,以实现资金的远近期调换。因此,资产证券化极大地提升了现金流速,降低了融资成本,解放了生产力。

与传统债券最大的差异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付款能力来源于对应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该等基础资产可以分为债权类型、收益权类型以及权益类型等:(1)债权类基础资产,如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消费贷款等;(2)收益权类(企业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如公用事业收入、企业经营收入等;(3)权益类基础资产,如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等不动产财产,主要表现为通过持有股权而间接持有不动产资产,将不动产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分配现金流来源[2]。总体看来,该等基础资产,其现金回流或受限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或与基础资产的运营效益紧密挂钩,均呈现出回收时间和金额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从而与之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回收亦呈现出该特点。

二、 有哪些常见的ABS证券品种?差别是什么?

目前,我国国内的ABS证券可根据监管部门与相关监管规定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类:(1)由银保监会主管的信贷ABS(信贷CLO);(2)证监会主管的企业ABS;(3)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4)规模非常小的保监会监管的保险机构资产支持计划[3]。

截至2021年4月2日,根据Wind数据统计,除规模非常小的保险机构资产支持计划外,另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场内合计发行数量6,637支,金额高达11.4万亿元,其中:企业ABS有4,670支(占比70%),发行金额达5.58万亿元(占比49%);信贷CLO有1,006支(占比15%),发行金额达4.7万亿元(占比41%,其中的主力是住房贷款抵押证券RMBS);ABN有961支(占比15%),发行金额达1.1万亿元(占比10%)。

由此可见,企业ABS为国内ABS的主力品种。本文以下将以企业ABS为主,展开具体讨论。

总体而言,证监会体系下规制ABS证券的法规和指引主要为:《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业务指引。根据该等规定和指引,ABS证券的典型交易结构为:

三、 REITs是什么?ABS和REITs的异同有哪些?

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即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以发行权益类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投资不动产、基建类大宗资产。2020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号,“40号文”),确立我国国内首次开展公募REITs的试点工作。

根据40号文的规定[4],投资者系认购公募基金,该公募基金通过ABS证券间接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换言之,公募REITs是“公募基金+ABS证券”的联合体。公募REITs的典型交易结构

而在此之前,我国国内已经开展了一类与REITs最为接近、亦间接投向不动产领域的权益类证券,即房地产私募基金“类REITs”,其典型交易结构

由此可以看到,类REITs的实质仍然为ABS证券,投资者认购ABS证券,并通过该ABS证券投资于某一专门设立的私募基金而间接持有房地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与之相比,公募REITs与之最大的差异其实仅在投资者的广泛性上。

附:ABS证券与公募REITs的比较

四、ABS证券本质上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信托还是委托?

从上述交易结构图可知,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转让给了特殊目的载体(“SPV”),并通过证券市场向投资者发行面值等额、标准化、可流通的SPV产品。由此可见,ABS证券的本质取决于SPV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

首先,信托的最本质法律属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且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而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SPV的计划资产具有与信托财产相同的独立性,可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其他参与人的“破产隔离”。

其次,根据《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关系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而在SPV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亦为受益人,即SPV的投资者;受托人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就此开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资产管理事务,即以自己名义,为投资者利益或计划目的,管理和处分SPV的计划财产,符合信托关系定义。

故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ABS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具备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核心特征,符合信托关系的法律定义。因此,我们认为,ABS证券的本质系信托关系中“营业信托”的法律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九民纪要》”)第88条[5]也规定,其他金融机构(我们理解,应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如构成信托关系的,则适用信托法及有关规定,投资者、管理人与SPV之间的相关纠纷可定性为营业信托纠纷。

五、ABS证券是否是债券?其发行人是谁?ABS证券纠纷能否适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一)ABS证券是否是债券?其发行人是谁?

根据证监会官网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问答》第46条,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方式主要分为固定摊还和过手摊还两种;固定摊还是指按照计划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还本计划进行本金兑付;过手摊还是指产品本金兑付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实际回收情况相匹配。此外,《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第17条规定,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包括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情况。因此,ABS证券与传统债券具有还本付息的共同属性。在证监会官网的“债券投资者问答(一)——基础知识篇”[6]中亦介绍了资产证券化。从广义概念看,ABS证券应当属于债券,而其发行人理论上应当认定为SPV。

同时,从一般市场的交易习惯来看,ABS证券被列为和债券同类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这也可从反面推论前述观点。

因此,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我们初步认为,如发生ABS证券自身层面的违约或侵权纠纷,投资者最直接的被告理论上应当是理论层面的发行人,也即SPV,而不是作为管理人的券商。但是,SPV系法律拟制的主体,而我国法律并没有确立财团法人人格制度。因此,实践中,投资者为了启动诉讼,通常会直接选择起诉SPV的代表,即管理人,由管理人“代表”SPV应诉。我们认为,投资者虽名义上起诉管理人,但如果确定需要承担义务,也应当发行人(SPV)以其财产(即计划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和进行赔付。即,管理人若未作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不应被判定须以自身财产向投资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也即,管理人没有义务对ABS证券进行“刚兑”。

但是,上述关于ABS证券发行人的分析目前尚处于理论层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投资者因证券层面违约或侵权而直接起诉发行人(SPV)并以管理人为名义被告立案的案件尚未出现。事实上,投资者现阶段起诉管理人更多实则是基于管理人自身层面存在违反信义义务或者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也即,该类诉讼多是投资者以管理人存在违约/侵权行为,而要求管理人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案件。

但我们认为,分析发行人地位的实践意义在于在对ABS证券抽丝剥茧,理出发行人后,则可以直观地将其与同样存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股票、债券进行横向比较,进而,在国内ABS证券纠纷尚处于理论和实践规则双双缺位的当下,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可以有比较、有选择地援引相对较为成熟的股票、债券纠纷的类案裁判经验作为参考。

(二)ABS证券纠纷能否适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是“对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相同的法律标准”,也即,为了就债券的违约纠纷(即不能按期还本付息)以及侵权纠纷(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事件)统一法律适用。

如上所述,ABS证券虽然未在上述列举的债务融资工具范畴,但其仍属于具有还本付息这一共同属性的债券品种。因此,我们认为,ABS证券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审理应参照适用《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

六、ABS证券纠纷中各方的举证责任

(一)管理人就勤勉尽责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九民纪要》第94条[7]的规定,若委托人直接以管理人未履行勤勉尽责的管理人义务提起的ABS证券合同纠纷,该等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即,管理人应举证证明其已妥善履行管理人义务。司法实践中,该等管理人义务通常包括两方面内容:(1)约定的信义义务(详见资产管理合同具体条款);和(2)法定的信义义务(详见上文提及的规制ABS证券的行业监管规定)。

(二)投资者就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九民纪要》第75条[8]的规定,投资者需就购买ABS证券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管理人尚未完成基础资产一端的清收工作,从而导致ABS证券到期后迟迟未完成全部清算和分配。在此阶段,法院一般以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尚未确定为由,不予支持投资者赔偿损失的主张。

例如: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案号:(2018)京02民初162号】中,和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案件【案号:(2019)粤0304民初11332号】中,ABS证券的投资者无论提起前者的合同之诉还是后者的侵权之诉,法院均以“目前清算程序尚在进行过程中。专项计划资产是否受到损失,原告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是否存在损失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为由驳回起诉。

但是,ABS证券到期后在清算程序终结前,投资者起诉是否均会被驳回,管理人是否可以此作为“避风港”,一直拖延清算和分配?我们理解,随着审判实践,有加重管理人责任和倾斜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趋势,这一“避风港”不再是万无一失。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最近一时激起千层浪的“五洋债”违约纠纷。

在“五洋债”一案中,我们注意到,德邦证券的辩护意见中指出,“原告主张债券本金损失、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及律师费等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原告损失范围应当结合投资者购入成本,经五洋建设破产程序分配获偿金额后予以确定。”也即,原告提起诉讼时,五洋建设的破产程序尚在进行中,按照常理,债券持有人的损失应当以其预期本息扣除在破产程序中分配获偿的金额后方予以确定,且债券持有人就此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五洋债”的一审判决并未支持德邦证券的该项辩护理由,以全额本息为损失判定发行人的赔偿责任和管理人的连带责任。“五洋债”二审尚未有进一步结果,但是,“五洋债”的判决文书提及了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审判逻辑,也体现了该案一审法院的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作为参照,对于ABS证券,我们认为,管理人也更为慎重,先前惯常适用的“避风港”不必然在未来可以一直持续有效适用,管理人需要在ABS证券的各阶段(包括触发违约事件之后)提高风险意识,勤勉尽责地履行管理人在各阶段的应尽义务,才是减少法律风险的上策。

(三)卖方机构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九民纪要》第75条[9]的规定:ABS证券的投资者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在现阶段,ABS证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发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认购。

一旦因投资者适格性问题发生纠纷,ABS证券的卖方机构也一样需就其是否对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包括是否对投资者的适格性进行相关测试、是否建立产品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等)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因ABS证券仅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卖方机构犯此类错误而发生相关纠纷的概率极其低微。

七、ABS证券纠纷是否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

(一)行政处罚不再前置,各中介机构未被行政处罚也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208条[10],自2015年起,我国实行了立案登记制,原则上对符合起诉形式的案件法院均应予以立案。

根据《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第9条[11]规定,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不再以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起诉立案的前置条件。

因此,管理人没有遭受行政处罚和刑事裁决的,不再成为其躲避诉讼的挡箭牌,ABS证券投资者仍然可以顺利起诉管理人,不会被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

(二)中介机构如遭受行政处罚,其行为违法且具有重大性一锤定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认定问题第85条[12]的规定,“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

因此,如果ABS证券的管理人已经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在侵权案件中,就会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要件满足,即其行为确定违法且具有可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大性;若在违约案件中,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事实被直接认定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如果已经遭受行政处罚,管理人需要更为慎重,及时整改引发触发处罚的行为本身且更为仔细地履行管理人其他管理和/或信以义务,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我们倾向认为,如果存在在先的行政处罚,管理人后续未妥善解决而被起诉,可能会面临更为困难的抗辩过程。

参考文献:

[1]详见:http://www.csrc.gov.cn/pub/xinjiang/xxfw/tzzsyd/200711/t20071123_88803.htm,资产支持证券ABS的含义是什么?

[2]详见:http://www.csrc.gov.cn/pub/neimenggu/xxfw/201712/t20171225_329471.htm,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问答

[3]以下图表引用自:海通证券研究所,首次被引用自文章《姜超:揭开ABS市场的面纱》http://www.sohu.com/a/231125993_313170,图表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原文作者承担。另,除非下文另有说明,下文中的ABS证券均指证监会监管的企业ABS。

[4]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REITs业务。

[5]【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信托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以取得信托报酬为目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身份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属于营业信托。由此产生的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营业信托纠纷。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6]http://www.csrc.gov.cn/pub/neimenggu/xxfw/201712/t20171225_329468.htm

[7]【受托人的举证责任】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尽责、公平对待客户等义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受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由受托人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义务。受托人不能举证证明,委托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8]【举证责任分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9]【举证责任分配】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0]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11]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受理。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以自己受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人以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主张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未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由请求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重大性要件和信赖要件存在着混淆认识,以行政处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的交易决定没有影响为由否定违法行为的重大性,应当引起注意。重大性是指可能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虚假陈述已经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方提出的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应当向其释明,该抗辩并非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加以解决。


本文

李增力,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外商直接投资、常年法律顾问及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吴俊,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吴俊律师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办理了大量诉讼、仲裁案件,尤其擅长于公司和证券相关的争议解决业务,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吴俊律师同时还从事破产和清算业务,并著有专著。

朱丹,德恒上海办公室业务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商业及工业地产、并购重组、外商直接投资、常年法律顾问及相关公司业务。

陈冕,德恒上海办公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常年法律顾问及相关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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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资产支持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简称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是一种非常流行的融资性金融工具,本文就为你揭开它神秘的面纱。

何为资产证券化

想要理解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大家需要先了解什么叫贴现。贴现的意思就是你有一笔定期存款存在银行,下个月才能到期,但恰巧明天iPhone7预售,身边正好又没有其他的现金。于是,你只好带着用红布层层包裹细心保存的存折来到银行,让银行的工作人员帮忙把这笔定期存款以折价的方式换成现金,然后就可以去苹果体验店买新款苹果了。这里,你用定期存款换现金的行为叫做贴现,定期存款预期到期的本息与换回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就是贴现的成本。资产证券化融资,其实非常类似于贴现的行为,只是它的方式更加多样化,可以满足融资方和出资方各种各样的需求。

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就是将个人、企业,甚至一个项目在未来能够取得的现金的权利在当下进行贴现,使当下能够获得最大限度的现金。

什么样的资产可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融资

债权(如企业收取的你归还的信用卡贷款、房贷等)、未来收益权(未来某个项目的收益)、租金(房租、地租等各种租赁费),任何可以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权利在理论上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通俗的讲,只要你能够让人相信你的某个账户可以在未来不断的有钱打进来,而且可以准确预测打进来的钱的金额与频率,那么你就可以以此作为融资的依据,以这个账户未来的现金流换取别人现在手里的现金。

为何会产生资产证券化这种形式的融资需求

大家都知道,现金流就是企业的血液,一旦现金流中断,企业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将停止。远水难解近渴,不管企业未来预计的现金流量有多么大,如果当下拿不到现金,企业可能就直接破产了,于是企业会通过各种融资的方式将拥有的债权换成现金。由于银行的风险控制最严格(也是因为各种法规的要求),当企业找到他们的时候,他们会把债权里面最优质、未来现金流最确定的部分进行贴现或者将其作为质押物贷款给企业现金,由于债权优质、未来的收回概率很高,所以银行收取的贴现费用或者质押贷款的利率相对较低。可是,企业拥有的优质债权毕竟只占总债权的一部分,如果这部分换回的现金仍然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那就必须想办法用质量稍微差一些的债权换回一些现金,这个时候,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手段成了企业的救命法宝。

企业会把质量稍差的债权划分成无数的小资产包,每个资产包都意味着未来能够收回一定金额的现金。企业自己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将这无数个资产包以一个特定价格出售给投资者,这个价格换算的利率通常要低于企业以相同条件从银行获取贷款的利率(如果高于贷款利率,企业不如直接去银行贷款),同时又要高于相同风险的存款利率(如果出售的金融产品利率太低,投资者会认为无利可图,将无人为津)。资产证券化形成的金融产品,其实就是我们大家看到的各种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中的一种。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利率如何确定

学习过金融学的朋友都清楚,贷款的形式包括信用贷款(依赖于过往的信用水平确定利率)、质押或抵押式贷款(依赖于质押或者抵押的财产的金额确定利率)。由此可见,提供担保可以降低贷款的利率。同样的,企业如果能够对未来收取现金的时间与金额做出担保,也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利率。

资产证券化产品增加信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但包括质押、抵押,还包括差额补足(未来收回的现金不足预期时,企业自身、大股东或者第三方机构承诺拿出资金向投资者支付差额的部分)、分层优先清偿(基础资产会划分优先级、劣后级,对于购买优先级产品的投资者,即使资产包收回的现金来自于劣后级的基础资产,该部分现金也优先支付给优先级的投资者)、超额现金流覆盖(选取的基础资产包未来形成的现金流超过应当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流,即使有一部分收不回现金也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从而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另外,通过律师与会计师检查相关基础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及对收款权利的认定,可以大幅降低投资者未来无法收回现金的风险,这也是消除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手段。

何谓出表与不出表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以及其他任何未来可以获得现金的权利,都存在最终收不回现金的风险,没有什么比手里握着现金更安心的事情了。因此,相对于债权,企业更愿意将其从财务报表中剔除,转而变为现金,从而实现降低企业风险、优化财务报表结构的效果。但是根据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并非出售的每一项债权都可以从财务报表中剔除,具体仍需要参照准则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这里需要把握的就是企业是否将几乎所有(通常是超过95%)的风险与报酬转移给购买者,也就是所谓的继续涉入的程度,体现在企业自身购买劣后级的比例、对于无法偿付的债权的追索清偿比例、差额补足的比例、对于现金归集账户收回的现金进行再投资的权利(无权进行再投资)等等。95%这个比例也只是一个参考值,不同情况下需要做出谨慎的职业判断。

从实务上来看,由于企业用来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资产通常不全是非常优质的,因此做到完全转移出财务报表的操作难度是很大的,要么是因为继续涉入金额过大,要么是承担的融资成本过高导致项目流产。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越来越严格,笔者认为未来企业想通过交易结构的特殊设计实现出表的成功率会越来越低。

循环购买是什么

何为循环购买,通俗的说就是在一定时间段内企业不断用新的基础资产多次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基础资产池内新注入的基础资产具有同质性,相对于单独再次重新发行,循环购买的形式对于基础资产的核查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循环购买的频率最快可以达到每天一次,主要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注入频率以及企业和监管机构的归集、核查能力。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总会误解以为循环购买的资金来源于企业的专用现金归集账户,其实并不是,现金归集账户收回的现金将由管理人保管并发放给投资人,与循环购买的资金并无直接关联。现金归集账户中的现金,企业是绝对禁止使用的,因为这部分现金的所有权实际是归属于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难度

企业想要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获取融资,关键的难点就在于证明拥有的基础资产是否优质(预计收回的现金流金额),是否有能力让投资者相信未来可以及时足额的获得现金流(增信措施),以及货币市场大环境的利率水平(决定了是否可以顺利出售金融产品)。

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趋势下,资产证券化融资将完全变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通过设计交易结构的方式实现出表,进而粉饰财务报表的难度将会非常大,不如将研究重心转移到如何去更好的证明基础资产的优质性。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其实并非看起来那么复杂,看完这篇文章,你是否已经看透它的实质了呢?如果你有其他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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