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是什么意思,董监高责任险什么意思

2022-07-23 16:14:21 证券 xialuotejs

董监高是什么意思



本文目录一览:





01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1.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实务中有不少控股股东通过成立多家公司,并利用关联交易从而转移公司资产。草案规定不仅控股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用于转移资产的公司间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公司及小股东的保护。实践中不少控股股东/实控人操控“傀儡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草案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将和这些“傀儡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有了承担连带责任的约束固然是对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保护,也更加规范了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但难点在于如何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注意并搜集控股股东/实控人损害公司的证据,《公司法》原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况是股东控制多个公司,彼此拆借资金,财务、经营不独立。



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02

董事及董事会的地位显著提高


1.董事身份及数量的三大变化


《修订草案》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席位3-13人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席位5-19人的限制,均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根据《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第*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第*的表述,我们认为该条款还可能隐含了一层含义,就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其中“规模较大的公司”的认定标准之一是职工人数是否在300人以上。该结论是通过上述条款以及第七十条和第一百三十条推出的,正确与否有待实践证明。此外,基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有了新标准,《修订草案》取消了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等合资设立的公司中应有职工代表董事的规定。本次草案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一旦辞职,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实务中存在不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已经辞职不再履职,但公司却拒不变更登记,董事被迫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着相关诉讼风险(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等),本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这个困境,就其是否能直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以及需要“原董事”出具何种书面材料完成法定代表人的涤除事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2.“董事会中心主义”真的来了吗?


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模式作为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模式,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对于绝大多数非公众公司而言,监事会的作用一般形同虚设。尽管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结构,但是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往往形同虚设,因此草案规定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一个新组织——审计委员会,公司就可以索性不必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了。

审计委员会若要替代监事会,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规定的相应要求是不同,其中: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在董事会中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若要替代,除了需设置审计委员会以外,还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需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并且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执行董事”已非现行《公司法》中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的一名“执行董事”的概念,在《修订草案》中,“执行董事”已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框架下的专属概念。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替代,同时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应为外部董事。


03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


原《公司法》中并没有关于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是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在2017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至此,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一起构成公司决议瑕疵的三种情形。

我们注意到,本次《修订案》中增加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但删去了“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但实践中,可能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并不止条文中所列举的四种情形。例如一些决议事项,虽然《公司法》并未明文要求一致同意通过。但未经一致同意即有可能损害部分股东利益。此时的决议也属于没有达到必要的表决权数,应认定不成立。所以,我们认为兜底条款仍然有保留的必要。



04

董监高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1.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修订草案》对董监高任职资格作了补充:

增加了因特定类型经济犯罪而被判处缓刑,自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完善了对公司、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而被剥夺担任公司董监高资格情形的期间,即从该公司、企业被责令关闭之日起算三年;明确了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董监高不适格的情节规定,即需满足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才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的是如何认定“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这一情形。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一方股东常常揪住另一方股东“债务缠身”这一点,主张该股东不再具备担任董事、高管的资格,试图通过决议或诉讼的方式撤换人选,为变更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抢夺公司公章创造条件。

《修订草案》明确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只有达到“失信”的严重程度才失去担任董监高的资格,减少了“滥诉”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2.完善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首先,本次草案明确了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忠实义务指的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指的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草案还细化了有关忠实义务在“关联交易”、“谋求商业机会”及“同业竞争”这三个场景下的具体规定。


3. 董监高关联交易的程序更为严格、明确


《修订草案》对董监高的关联(自我)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豁免程序:法律并不禁止董监高的关联交易,只要进行交易时,先向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报告,并按照章程约定进行表决即可。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主体范围: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关联(自我)交易的限制主体应为董事、高管本人,不宜扩张解释至董事、高管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如(2016)沪02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但本次《修订草案》将自我交易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包括:董监高、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4.清算义务人由股东变成了董事


概而言之,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由股东承担,股份公司的清算责任由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而本次草案则规定以后不管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清算责任都由董事承担,而且如果董事没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何会有这样的转变?其实早些年有不少职业债权人从第三方处大量低价收购僵尸企业后并对其提起强制清算诉讼,要求这些企业的小股东对公司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务中小股东往往不管理公司,也不掌握财务信息,因此都成了“冤大头”。根据本次草案的精神,“董事中心主义”把董事作为公司的决策人和执行人,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并了解财务状况,而清算公司正好与董事的职能相匹配,因此就把清算责任转到了董事身上。

总结:前文也说了本次草案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倾斜,既然对董事会/董事进行放权,那相应的责任也会一定提高,做到“权责统一”,因此如何在章程中进行“权与责”的合理分配,是公司治理中企业尤为值得关注的问题,必要时也应当咨询专业商事律师。




五千日元等于多少人民币

***东京12月31日电 据《熊本日日新闻》报道,在2022年新年即将到来之际,日本《熊本日日新闻》以“给孩子多少压岁钱”为题进行调查得知,人们在给孩子压岁钱的问题上,一般准备给低年级的小学生2000日元(约合人民币110元),给高年级的小学生3000日元(约合人民币165元),给初、高中生5000日元(约合人民币275元)。

该调查于12月27-29日期间在熊本县内进行,就人们给孩子压岁钱的情况进行了询问。

针对学龄前儿童,一般准备给1000日元(43%)的情况比较多,其次是不足1000日元和2000多日元(14%)的情况并列第二。不给压岁钱的情况仅有10%。

针对小学生群体,低年级的小学生给2000多日元(30%)和3000多日元(29%)的比例基本相同,而给1000多日元压岁钱(22%)的也有不少。对于高年级的小学生,以给3000多日元压岁钱(40%)的为主,还有23%给5000多日元,有17%准备给2000多日元。

针对初中生群体,有近半数的人准备给5000多日元(46%),然后是3000多日元(22%)和1万日元以上(14%)。

针对高中生群体,有41%的人准备给1万日元以上,有40%的人准备给5000多日元。

针对大学生、短大生和专科学校学生,准备给1万日元以上(49%)的几乎占了近半数,而紧随其后的是有31%的人表示“不准备给压岁钱”。

另外,当被问及“压岁钱的金额是否受到新冠疫情影响”时,有27%的人称“受到影响”。一名20多岁的女性表示“因为新冠疫情,自己被打短工的店给辞退了,所以不准备给小孩儿压岁钱”。一名60多岁的男性表示:“今年因为不回老家,所以给压岁钱的人数会变少。”(编译: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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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董监高是什么意思

“当上CEO,迎娶白富美”是形容人生*的一句玩笑,但位高势危,从半数科创板企业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情况可以看出,公司董监高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比其他普通岗位高。董监高需要履行哪些义务,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了董监高义务的核心即忠实和勤勉,董监高的禁止性行为具体细化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其中第(五)种情形即是常见的“竞业禁止”义务,实践中往往容易和“竞业限制”混淆,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的简单对比

除了董事、监事,法律对*管理人员的范围也做了规定: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即除了法定高管外,公司章程也可以自定义高管。所以,如果器重一个人,就让他当高管;但如果不放心一个人,也可以让他当高管,让他接受高管义务的约束。

另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触发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1)股东增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应承担相应责任;

2)董事高管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3)上市公司虚假记载、陈述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公司中的董事如作为清算义务人,未能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董监高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后果是什么?

1)董事、*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或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身居高位意味着董监高在享有相应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忠实勤勉不仅是董监高需要遵守的基本义务,也是需要守住的职业底线。

祝各位董监高走上人生*!




董监高责任险什么意思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在许多方面都走在了前面,比如试点注册制、差异化交易制度等。在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购买责任险方面,科创板也走在了前面。据媒体报道,科创板已挂牌的28家公司中,已有13家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占比近半,远高于A股市场平均水平。

董监高责任险,全名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公司赔偿责任保险,是对公司董事、监事及*职员在行使其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或疏忽的不当行为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董监高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及公司为个人责任进行的补偿;另一部分是公司自身的责任。承保范围包括庭外和解、判决或和解损失、律师费以及对于公司事务正式调查的抗辩费用。

董监高责任险在A股上市公司中虽然还未普及,但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却较为普遍。来自美国一家公司2000年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2059家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国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都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A股上市公司首吃螃蟹者为万科,早在2002年就购买了董监高责任险。此后,工行、招行等也出现在名单中。近期,光迅科技、万和电气、英飞拓等上市公司也购买了董监高责任险。

科创板企业存在技术更新快、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退市制度更严格等多方面特点,因而存在较大风险,不仅对科创板公司董监高的能力、公司治理提出更高要求,董监高在日常履职过程中也更易出现错误、疏忽,导致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出现损失。随着市场监管不断强化与完善,董监高所面临或需要承担的包括经营风险在内的风险大幅增加,客观上需要以某种方式进行“对冲”,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这种需求。

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一方面,可以将董监高等个人原因需要承担的责任,或者企业需要为高管个人责任承担的补偿等,通过投保的方式转移至保险公司。董监高责任险还能解除上市公司高管在履职过程中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发挥董监高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为公司创造效益。另一方面,董监高责任险在保护股东权益方面也能发挥一定作用。如果高管出现履职不力,或上市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偿付困难时,董监高责任险保单又可作为可执行财产,用于赔偿利益受损的投资者。

董监高责任险虽然可为上市公司高管履职中出现的错误或疏忽等不当行为“买单”,但并不代表这些人可以肆意妄为,董监高责任险也不可能成为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违规的“护身符”。董监高责任险可以履约的,通常是指一些高管在履职中出现的无意性差错或错误,不存在“故意”或“恶意”成分,如果是涉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违规质押与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性质就不是“错误”了,就算投了董监高责任险,最终的单还得高管自己买。

其实,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高管行为,除了进一步强化监管外,在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时,也应由上市公司与高管共同出资购买,且高管出资比例不低于20%。如果投保期内高管履职没有出现不当行为,则由上市公司全额返还高管出资;一旦出现不当行为,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出资由高管个人承担。此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也可与履职过程是否出现不当行为挂钩,如其间出现不当行为,可扣减相应薪酬,以强化对上市公司高管履职的约束。对于频频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高管,监管部门应认定为“不当人选”。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编辑 汪世军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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