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鸿达兴业*消息

2022-07-21 12:06:51 证券 xialuotejs

鸿达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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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月1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67号 )显示,当事人冒同甲因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002002.SZ)股票而被证监会处罚。

2018年3月27日,鸿达兴业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停牌事项为鸿达兴业拟以现金购买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郑某英所持有的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2018年4月至6月,经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场走访盐湖镁钾、进行尽调后,均得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障碍。

2018年7月7日,郑某英儿子周某伟、蔡某兵、林某韩等人经过会议决定,应该优先考虑实施股份回购,先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7月26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终止筹划关于拟收购盐湖镁钾***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7月28日鸿达兴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鸿达兴业拟以现金购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盐湖镁钾***股权,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内幕信息。2018年7月28日鸿达兴业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具体为鸿达兴业终止筹划购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盐湖镁钾***股权事项,属于重组事项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进展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7月7日至7月2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鸿达集团郑某英等,鸿达兴业蔡某兵、林某韩等。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冒同甲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蔡某兵有多次联络,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英、林某韩有见面接触,且与林某韩有通话联系。冒同甲是宁波德希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宁波德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宁波德希证券账户于2018年1月10日至7月31日间实际由冒同甲控制、管理,由冒同甲具体作出投资决策并将交易指令告诉上海耶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张某交易团队,由张某本人或安排交易员使用上海耶诺的交易电脑执行相关交易指令。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在2018年7月9日至7月20日合计卖出鸿达兴业股票2654.40万股,成交金额9523.73万元,未能实现避损。

2018年1月10日至3月26日,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共计转入资金1.75亿元,该资金来源于宁波希信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马某阶根据宁波德希合伙协议和投决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提供的投资资金。宁波德希证券账户清仓鸿达兴业股票后,宁波德希银行账户陆续向宁波智骥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转出9500万元。

2018年7月7日,鸿达集团及鸿达兴业核心董事、高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先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在会议召开后的首个交易日(7月9日),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始卖出鸿达兴业股票,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一致。2018年7月6日至7月9日,冒同甲多次通过微信与蔡某兵联系,7月9日冒同甲做出交易决策,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部分鸿达兴业股票。7月17日晚冒同甲与郑某英、林某韩见面,7月18日上午8点35分20秒,冒同甲与林某韩有过一次电话通话。7月18日冒同甲做出交易决策,通过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始集中、连续、清仓式卖出鸿达兴业股票,7月18日至7月20日,合计卖出成交金额8521.57万元。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股票时点与冒同甲联系、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相续。

冒同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冒同甲处以60万元罚款。

宁波德希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德尔塔(深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冒同甲任该公司董事,并为该公司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3.34%。鸿达兴业2018年半年报显示,宁波德希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第八大股东,截至报告期末,持股2654.40万股,持股比例1.03%。

鸿达兴业2018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显示,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0元/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1.16%,全部转让给股权激励计划。

鸿达兴业2018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持有标的公司99.10%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奕丰的配偶郑楚英持有标的公司0.90%股权,周奕丰为标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协商确定将本次购买资产方式由现金支付变更为发行股份,并于2018年4月24日签署了《合作意向书之补充协议》,本次购买资产方式由现金变更为发行股份。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冒同甲)

〔2021〕67号

当事人:冒同甲,男,1980年3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冒同甲内幕交易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冒同甲的要求于2021年3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冒同甲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冒同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过程及知情人

2018年3月27日,鸿达兴业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停牌事项为鸿达兴业拟以现金购买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钾)***股权。

2018年4月至5月,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马某等向鸿达兴业发送了尽调清单,还前往盐湖镁钾现场走访。由于本次重组是仓促启动,鸿达集团等无法向第一创业证券提供对应的尽调资料。第一创业证券初步判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存在实质性障碍。

2018年5月底,第一创业证券项目负责人范某源明确向鸿达兴业表示拒绝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5月31日,上海朝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闫某奇向鸿达兴业推荐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王某强团队。

2018年6月初至6月15日,华龙证券项目现场负责人辛某高等人到盐湖镁钾现场预尽调。预尽调时,辛某高认为重组存在两个障碍。

2018年6月9日,鸿达兴业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告,开始考虑上市公司同时实施股份回购事项和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可行性。

2018年6月26日,鸿达兴业披露《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鸿达兴业复牌后,6月26日至28日股价连续3个跌停,鸿达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因为股权高比例质押面临资金流动性风险。为统一协调鸿达集团及鸿达兴业的资金调度问题,郑某英不定期召集蔡某兵等开会,会议同时商议鸿达集团和鸿达兴业的重大事项。

2018年7月6日,蔡某兵根据郑某英要求建立“会商”微信群,群成员包括蔡某兵、林某韩等。微信群建立后,蔡某兵通知7月7日在公司召开会议,要求每个人参会。

2018年7月7日,郑某英授权其儿子周某伟代表参会,其余参会人员包括蔡某兵、林某韩等。会议上除了讨论资金调度问题,还讨论了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与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二选一的问题。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决定,应该优先考虑实施股份回购,先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7月26日,鸿达兴业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同意终止筹划关于拟收购盐湖镁钾***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7月28日鸿达兴业披露《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鸿达兴业拟以现金购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盐湖镁钾***股权,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情形,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内幕信息。2018年7月28日鸿达兴业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具体为鸿达兴业终止筹划购买鸿达集团、郑某英所持有的盐湖镁钾***股权事项,属于重组事项的重大进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进展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该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7月7日至7月28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鸿达集团郑某英等,鸿达兴业蔡某兵、林某韩等。

二、冒同甲内幕交易“鸿达兴业”

(一)冒同甲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蔡某兵等存在联络接触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冒同甲既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蔡某兵有多次联络,又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某英、林某韩有见面接触,且与林某韩有通话联系。

(二)冒同甲利用“宁波德希”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冒同甲是宁波德希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德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宁波德希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立于光大证券苏州邓尉路营业部,2018年1月10日至7月31日,实际由冒同甲控制、管理,由冒同甲具体作出投资决策并将交易指令告诉上海耶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耶诺)的张某交易团队,由张某本人或安排交易员使用上海耶诺的交易电脑执行相关交易指令。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在2018年7月9日至7月20日合计卖出“鸿达兴业”26,544,016股,成交金额95,237,273.43元,未能实现避损。

(三)“宁波德希”证券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2018年1月10日至3月26日,“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共计转入资金1.75亿元,该资金来源于宁波希信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马某阶根据宁波德希合伙协议和投决会决议履行出资义务提供的投资资金。“宁波德希”证券账户清仓“鸿达兴业”后,宁波德希银行账户陆续向宁波智骥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转出9,500万元。

(四)冒同甲交易“鸿达兴业”行为明显异常

2018年7月7日,鸿达集团及鸿达兴业核心董事、高管召开会议一致同意先行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在会议召开后的首个交易日(7月9日),“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始卖出“鸿达兴业”,卖出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高度一致。

2018年7月6日至7月9日,冒同甲多次通过微信与蔡某兵联系,7月9日冒同甲做出交易决策,“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部分“鸿达兴业”。7月17日晚冒同甲与郑某英、林某韩见面,7月18日上午8点35分20秒,冒同甲与林某韩有过一次电话通话。7月18日冒同甲做出交易决策,通过“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开始集中、连续、清仓式卖出“鸿达兴业”,7月18日至7月20日,合计卖出成交金额85,215,666.43元。“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股票时点与冒同甲联系、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点前后相续。

上述内幕信息发展过程、相关联系接触时点与交易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冒同甲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鸿达兴业”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电子设备信息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冒同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冒同甲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以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认定错误。重大资产重组系为了掩盖真实内幕信息而仓促启动,为虚假的内幕信息,当事人与鸿达兴业之间并无事先有计划的预谋。

第二,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错误。敏感期应该是2018年6月17日至6月24日。6月17日,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意向基本形成。6月24日,林某韩向中介机构发送了全套重大资产重组的资料,相关审批流程牵涉的人员广泛,内幕信息已难以保密,属于实质性公开。

第三,当事人并无“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实际决策权。宁波德希所有公章、财务、经营权均不在当事人手上,当事人无宁波德希实际控制权,也无“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实际决策权,并补充提交《宁波德希投决会委员提名函》《声明承诺函》等新证据。

第四,当事人未从事内幕交易。涉案期间“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鸿达兴业”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包括执行《投决会决议》、考虑到限售股解禁等,且相关交易决策及指令由他人作出,当事人不存在内幕交易。

综上,该当事人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本案认定的内幕信息属于重组事项的重大进展,具备重大性,内幕信息认定无误。

第二,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无误。2018年7月7日为本案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足以认定。当事人称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是2018年6月17日至6月24日,截至2018年6月24日内幕信息已实质公开,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第三,当事人关于其无“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实际决策权的申辩缺乏证据支持。根据宁波德希工商资料、《投决会决议》、在案询问笔录、证券交易记录等多项证据互相印证形成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冒同甲为“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鸿达兴业”决策人。当事人补充提交的《宁波德希投决会委员提名函》《宁波德希卖出投委会决议》《声明承诺函》等多份新证据,经复核,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法确认,部分证据关联性不予确认,我会依法不予以采纳。因此,当事人提出自身仅为“宁波德希”证券账户卖出“鸿达兴业”交易指令的传递者,欠缺证据支持。

第四,当事人提出的在宁波德希《投决会决议》授权范围内执行风控措施、考虑限售股解禁等解释不足以排除当事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作出交易决策卖出股票的可能性。构成内幕交易阻却事由的交易计划,应当是时间、标的等各要素清晰确定、不可任意变更,且决策基础与内幕信息无关的交易计划。本案中,我会调取的宁波德希《投决会决议》约定的风控措施效力不明确,未对卖出“鸿达兴业”股票的价格区间、时点等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且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作出交易决策未受内幕信息影响。

综上,我会对冒同甲上述申辩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冒同甲处以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8月30日




华鑫证券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摩根士丹利华鑫安盈稳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53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即: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至该日6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的期间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该日6个月后的对日(含该日)起,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申请。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中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27日。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5、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7、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8、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至本基金的直销机构认购,也可至销售机构认购,*认购*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公司旗下基金的*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认购*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单笔*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认购申请一经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

9、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ms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eid.csrc.gov.cn/fund)上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安盈稳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摩根士丹利华鑫安盈稳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1、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ms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eid.csrc.gov.cn/fund)上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2、在募集期间,各销售机构的具体网点及开户、认购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进行咨询,具体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本公司在募集期间内还可能增加新的销售机构,投资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88318898)咨询购买事宜。

1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基金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谨慎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本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6个月,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16、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安盈稳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大摩安盈稳固六个月持有期债券

3、基金代码:A类013214;C类013215

4、基金类别:债券型

5、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6、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8、募集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措施: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0、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方式

1)直销机构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联系人:时亚蒙

电话:0755-88318898

传真:0755-82990631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院1号楼12层1205单元

联系人:张宏伟

电话:010- 87986888

传真:010- 87986889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恒生银行大厦45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朱冰楚

电话:021-63343311-2100

传真:021-50429808

2)网上交易平台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网址: 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已开通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银联通、快付通等支付渠道以及基金汇款交易业务。支持银联通渠道、快付通渠道支付的银行卡详见本公司官方网站 (www.msfunds.com.cn)。以上支付渠道支持的银行卡均指银行借记卡,信用卡等贷记卡不支持购买基金。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手续,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

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66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北京或上海的投资人单笔认购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拨打直销中心的上述电话进行预约,本公司将提供上门服务。

(2)销售机构

1)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18621576160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秦夏

联系电话:010-60838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21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戴巧燕

联系电话:021-52523576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经纪业务总部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联系电话:021-20315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韩璐

联系电话:0351-8686656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1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杨力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19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联系电话:0755-82558266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2389弄LCM置汇旭辉广场11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21-38632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联系电话:028-86692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6)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胡倩

联系电话:0755-83255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1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联系电话:021-60812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8)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胡兴良

联系电话:020-8883478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9号金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李慧超

联系电话:010-83991428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2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2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宛平南路88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王遂一

联系电话:021-54509977815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东码头园区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孙博文

联系电话:19931667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3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183347099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lt.toutou.com.cn

3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联系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联系电话:021-6019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89629023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6)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联系电话:010-593*44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联系电话:1860117888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38)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66892301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3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4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李唯

联系电话:010-6267697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4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SOHO 25层2507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张敏

联系电话:13111531667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4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马重庆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513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4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5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4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衡欢

联系电话:18576351064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4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7687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4000-890-555

网址:www.txfund.com

4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刘平

联系电话:010-85097325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5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华东路868号绿地海外滩办公A16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联系电话:13564999938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5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宋刚

联系电话:17611169168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5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联系电话:020-28381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5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2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27日。在本募集期内,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同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整募集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募集期满后,若本基金满足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另行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未达到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投资人缴纳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发售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而是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对于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本基金募集期间,暂不参加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平台以及其他销售机构的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

(单位: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60%,假设认购利息为19.76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0%)=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9.76)/1.00=99,423.3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19.76元,则可得到99,423.34份A类基金份额。

4、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9.76元,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9.76)/1.00=100,019.7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19.76份C类基金份额。

5、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的*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公司旗下基金的*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认购*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单笔*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撤销。基金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认购金额限制,但募集期限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时,以本基金各类份额合计,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5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者人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直销办理程序

(1)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通过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其中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公司旗下基金的单笔*金额为100万元(含),已有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个人投资者不受*认购*金额100万元(含)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单笔*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进行认购交款,但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人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及退款等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9:00~17: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msfunds.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直销中心与销售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手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I、开立基金账户

投资人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若是由代理人或监护人办理,需要提供经公证的代理授权委托书、监护人证明文件及代理人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与开立基金账户同名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

填妥的《个人账户业务申请表》;

填妥的《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书》;

签字确认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⑧ 填妥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意见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II、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填写完整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将认购资金存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直销专户;

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提供复印件;

若是由代理人或监护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代理授权委托书、监护人证明文件及代理人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III、 交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通过汇款等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如下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1:

账户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4201501100052515800

直销专户2:

账户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账号:75*7923708

直销专户3:

账户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

账号:4000023329200180361

直销专户4:

账户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彩田支行

账号:443066175018010020733

直销专户5:

账户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38910188000018773

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人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投资人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方式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未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无效(投资人在认购申请表上注明以资金到账日为受理申请日除外)。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投资人划入认购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投资人划入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在募集期截止日17: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划入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或认购失败情形。

(2)网上交易平台

1)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但认购金额会受相关银行卡单笔认购金额和日交易金额限制。

目前本公司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银联通、快付通等支付渠道。

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7×24小时受理(17:00以后的认购申请于下一工作日提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受理客户申请,期间的认购申请于下一工作日提交)。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持有上述支付渠道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本基金的认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网址: 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本公司网上交易咨询电话:400-8888-668(免长途费)。

2、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1、直销中心

(1)注意事项

通过直销中心办理认购申请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及交易账户的基金投资人应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其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www.msfunds.com.cn)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直销中心与销售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请手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I、 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的《机构账户业务申请表》;

II、 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

III、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IV、 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V、 填妥的预留印鉴卡;

VI、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VII、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VIII、 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协议书;

IX、 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投资人权益须知》;

X、 填妥并盖章及签字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XI、 填妥并盖章的《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意见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XII、 填妥并盖章及签字确认的《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书》(金融机构豁免);

XIII、 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XIV、 可支持受益所有人判断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XV、 受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XVI、 理财产品类还需提供监管机构对理财产品的设立批复、确认函、备案证明或产品成立公告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XVII、 年金类托管人还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年金资格管理证书和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XVIII、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2)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I、 加盖预留印鉴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II、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人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3)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专户,具体账户信息请参见本公告第三部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第(一)条中列示的直销专户。

投资人在办理汇款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I、 机构投资者在填写银行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II、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方式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III、 如果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规定时间内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无效(投资人在认购申请表上注明以资金到账日为受理申请日除外)。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I、投资人划入认购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II、投资人划入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III、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IV、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到账时间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账时间;

V、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或认购失败情形。

2、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清算、交割与过户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募集资金将被冻结在基金募集专户中,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六、退款事项

1、在募集期内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在募集结束后被确认无效的认购资金,将于验资完成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的结算账户划出。

2、募集失败: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募集份额总份额小于2亿份或募集资金金额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少于200人,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投资人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投资人。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募集期截止或提前结束募集后,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登记机构出具认购人数、认购份额、利息等证明。

2、若本基金满足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次日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

法定代表人:王鸿嫔

设立日期: 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8318883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5,001,097.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3、直销中心

网站:www.msfunds.com.cn

4、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相关情况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发售基本情况”的第10条“基金份额销售机构”部分。

5、登记机构

名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二座第17层01-04室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668

联系人:赵恒

电话:0755-88318709

6、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7、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施翊洲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施翊洲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鸿达兴业股吧股吧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8-098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收购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8年3月27日开市起停牌。公司原预计于2018年6月26日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但由于本次重组标的资产涉及矿产资源,与部分矿产资源相关的手续办理时间较长,且本次重组工作涉及的工作量较大,交易方案和细节尚需进一步商讨、论证和完善,相关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经审慎评估,公司预计无法于原计划时间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为尽快恢复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8年6月26日开市起复牌。

有关上述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为内蒙古盐湖镁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湖镁钾公司”)***股权。盐湖镁钾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周奕丰先生,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初步方案为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盐湖镁钾公司***股权,具体交易方案和细节仍在商讨中,尚未最终确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已与交易对方、标的公司签署《合作意向书》、《合作意向书之补充协议》。

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披露的《关于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暨股票复牌的公告》(临2018-077)。公司股票复牌后,于2018年7月10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临2018-088)。

二、复牌后重大资产重组主要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与相关各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公司与交易对方继续深入论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涉及的相关事项;相关中介机构正在积极推进对标的资产的尽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同时,标的公司正在抓紧推进标的资产涉及部分矿区的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办理进度。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推进情况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公告。

三、风险提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最终方案尚未确定,存在变更或终止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鸿达兴业*消息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8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前次业绩预告情况: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145,793.63万元-156,218.5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9.15%-91.9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盈利141,306.80万元-151,731.7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8.56%-91.74%;基本每股收益盈利0.4672元/股-0.5006元/股。

(三)修正后的业绩预告: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就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截至目前双方在本次业绩预告修正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具体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

三、业绩修正原因说明

1、金融债务违约利息支出

公司金融债务违约,经审慎判断,应补计提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约14,634.09万元,因其所属期间为2021年度,根据权责发生制应调整计入当期损益。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协商解决诉讼案件,偿还债务,化解风险。

2、研发支出费用化

公司确认研发支出资本化约10,290.19 万元,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经与会计师沟通,该部分研发支出应调整计入当期损益。

3、费用跨期结算调整

公司第四季度未结算费用约3,422.81万元,因所属期间为2021年度,根据权责发生制应调整计入当期损益。

4、成本差异调整

(1)售电板块成本差异调整

公司委托第三方运营团队维护公司售电业务,经沟通,应补计提第三方委托运营成本运营维护费用约4,800.00万元。

公司售电业务的主要成本为煤炭,因煤炭价格易受市场波动影响。故公司对煤炭成本先暂按计划成本核算,年度终了再按实际成本调整,经核算,影响燃料成本增加约16,000.00万元。

(2)PVC业务板块成本差异调整

经与会计师沟通,暂估材料成本与实际成本差异约5,500.00万元。因公司流动资金紧缺,与电业局结算方式有所调整,未暂估2021年12月25日之后电费约3,600.00万元,补计提成本约9,100.00万元。

四、其他相关说明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知名的大型新材料能源综合产业上市公司,拥有“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和交易所”四大产业,形成了完善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鸿达兴业是氯碱制氢的龙头企业,生产氢气、液氢等氢气产品。 公司拥有气态、液态、固态储氢技术,积极推动制氢、储氢、储能、运氢及氢能应用产业化的发展,建设运营我国首个民用液氢工厂,投资建设内蒙古第一座加氢站。公司在广州设立广东氢能研究院,统筹氢能研发工作,加快氢能发展步伐。

鸿达兴业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的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氢能储能发展,相继开展氢气制备、氢气加注、氢气储运、加氢站、移动加氢站、氢能装备研究等技术储备布局,生产、销售储氢设备,正在研发高压储氢瓶、固态储氢瓶、液氢储罐等产品,助力新能源交通、冶金工业、电子半导体、分布式发电等战略性产业的发展。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公司将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有关财务数据。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7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转股价格:3.91元/股(自2021年6月22日起)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0年6月22日至2025年12月16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或“公司”)现将2022年第一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及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公告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305号”文核准,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发行了2,426.78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42,678万元,期限6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866号”文同意,公司242,67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20年1月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鸿达转债”,债券代码“128085”。

根据相关规定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的“鸿达转债”自2020年6月22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3.98元/股。

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完成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99990元(含税),根据规定,“鸿达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0年7月16日起调整为3.92元/股。

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完成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94591元(含税),根据规定,“鸿达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6月22日起调整为3.91元/股。

二、鸿达转债转股及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第一季度,“鸿达转债”因转股金额减少5,712,000元(57,120张),转股数量为1,460,817股。截至2022年3月31日,“鸿达转债”已累计完成转股533,232,485股,“鸿达转债”剩余可转债金额为337,513,800元(3,375,138张)。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股本变动情况

单位:股

三、其他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知名的大型新材料能源综合产业上市公司,拥有“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和交易所”四大产业,形成了完善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鸿达兴业是氯碱制氢的龙头企业,生产氢气、液氢等氢气产品。公司拥有气态、液态、固态储氢技术,积极推动制氢、储氢、储能、运氢及氢能应用产业化的发展,建设运营我国首个民用液氢工厂,投资建设内蒙古第一座加氢站。公司在广州设立广东氢能研究院,统筹氢能研发工作,加快氢能发展步伐。

感谢广大投资者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关注,公司将继续秉承“实干创造未来”的企业精神,始终坚持循环型经济的发展理念,做实做优做强实体产业,用好公司积累的技术、市场和上下游协同优势,努力创造更好的效益回报社会和股东。

投资者如需了解“鸿达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2019年12月12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咨询电话:020-81652222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2年3月31日“鸿达兴业”股本结构表。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截至2022年3月31日“鸿达转债”股本结构表。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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