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是什么意思(慈善信托的意义)

2022-07-19 5:38:20 基金 xialuotejs

慈善信托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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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信托以其投资的私密性、保护性和隔离性逐渐被大众所接受,尤其近几年,家族信托成为很多高净值家庭传承的选择。而在家族信托中的公益部分,慈善基金、慈善信托以及公益信托这几个概念是最经常被应用到的,然而大部分人其实对它们的区别与联系并不是很了解。

于是,今天就让我们试着把这三个概念理理清楚吧。


慈善基金VS慈善信托:八大区别

我们先看慈善基金和慈善信托。

慈善基金(捐赠)和慈善信托是目前我国开展公益事业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当你想做慈善事业时,可以选择慈善捐赠,也可以选择慈善信托,如同出行可以选择飞机,也可以选择火车,完全根据自己的需求来决定。

那么两者之间具体有哪些异同呢?


1、在法律关系上

慈善基金本质属于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合同关系。

慈善信托则首先是信托,依据的是《信托法》,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设立方式

慈善基金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进行,如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时,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而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

3、资产的隔离性

慈善捐赠中,将资产捐赠出去后,资产所有权就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资产,无法与受赠人的其他资产隔离。

在慈善信托中,信托一旦设立,财产就独立于受托人的资产,也独立于委托人的资产,成为被隔离的资产。

4、资产的筹集

《慈善法》规定,慈善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可以面向特定对象进行定向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后,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公募资格,也就是说慈善基金可以展开公募。

《慈善法》和《信托法》对慈善信托的规定则是可以以追加委托人的方式筹集资金,但原则上不得公开募集,只能以定向募捐的方式。

5、保值增值能力

慈善基金需要遵守《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重大投资方案须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且政府资助的资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在实际操作中,慈善组织多会从资产的保值角度考虑,主动投资不多。

相应地,慈善信托则可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思,凭借受托人专业的投资能力与投资理财人员,有可能为资产创造更大的增值空间。

6、管理费

根据《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公募资格的慈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在慈善信托中,《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受托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信托财产总额的0.8%,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因此也遵循此条例。根据信托业协会援引的一项数据显示,在2017年备案的22单慈善信托中,受托人、监察人不收取报酬的为13单,9单约定收取信托报酬,报酬在0.2%-0.7%之间。

7、监管部门不同

慈善基金会属于社会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监管。

慈善信托的备案、设立、登记、运行、终止等在各级民政部门和信托主管机关(银保监)的共同监管之下。由于目前设立信托的主体一般是信托公司,所以更多接受银保监监管。

8、税收优惠不同

慈善基金会的税收优惠比较明确,《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的规定,赋予了基金会自身和向基金会的捐赠人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例如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时,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据此票据申请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措施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有待于税收法律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所以综合来看,慈善基金与慈善信托的异同可参考下图:


慈善信托VS公益信托:脱胎产生

那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又有什么区别呢?

在《慈善法》中“慈善信托”一章7条,总第四十四条是这么规定的:“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注意,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的一种。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二者的区别:

《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可见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仅限于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

而公益信托的定义尽管和慈善信托几乎一模一样,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以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所以二者的关系其实如下图: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慈善信托是公益信托的子集,为何近几年慈善信托反而更多地在替代公益信托出现呢?

原因在于公益信托在我国始终没有发展起来,随着《慈善法》的落地,慈善信托由于有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成为现在的“显学”。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出台,其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受制于当时人们金融意识的普遍缺乏,公益信托被束之高阁长达7年,直到2008年,才出现了第一单公益信托。

可惜,随后真正的公益信托案例依然寥寥无几。根据统计,2008-2015年的标准化公益信托只有16单,总规模1.26亿元,受托人全部是信托公司,没有慈善组织和其他法人及自然人设立过公益信托。

时间到了2016年,《慈善法》出台,此时的中国金融环境已经和2001年非常不同,社会需求和公众慈善意识也大大提高,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都有充足的兴趣设立慈善信托,社会的热点集中到了慈善信托上,公益信托反而比较少被涉及,只能在角落里画圈了……

所以一言以蔽之,慈善信托自公益信托脱胎而来,却因为《慈善法》的出台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取代了出现更早的公益信托。

“积金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尽守;积书以遗子孙,子孙未必能尽读。不如积阴德于冥冥之中,以为子孙无穷之计。”1000年前的司马光就已经意识到家族的传承不能仅仅传私益,而以传承精神为优先。

这样的思考在1000年后的今天已然成为共识,在家族信托的公益配置里,慈善基金、慈善信托已成为两个最主要的配置工具,公益信托则被慈善信托所取代。弄清楚三者之间的联系,将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慈善事业,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也满足了对美好生活的传递,让财富在社会中二次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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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 视觉中国

作者 / 夏芈卬

编辑 / 财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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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明股份(603006.SH)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业绩,该公司于期间实现营业收入2.33亿元,同比减少9.7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2.59万元,同比减少45.2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690.47万元,同比减少31.26%;基本每股收益0.06元/股。




什么叫慈善信托

与货币型慈善信托相比,股权等非货币类慈善信托更能发挥信托制度持久的优势,推动慈善活动从传统消耗型模式向自生型路径转变,对于扩大慈善信托财产范围、满足多样化的慈善需求具有重要的创新和探索意义——

10月17日,中信信托以慈善信托形式定向开展健康扶贫专项活动,通过支出20万元,为陕西延川县47个贫困村卫生所采购专项针对老年人慢性病的辅助治疗器具。这只是慈善信托众多案例中的一个。

今年以来,慈善信托稳步发展,在多个领域出现突破:国内首单救助自闭症儿童慈善信托“百瑞仁爱·黄河爱心基金慈善信托”成立,国内首单间接控股上市公司、规模最大慈善信托“万向信托·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成立,国内首单体验式的扶贫慈善信托“厦门信托·临夏希望之旅慈善信托”成立……

慈善法实施两年多来,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及社会各界对慈善信托展现出较大热情。民政部“慈善中国”网站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9月30日,慈善信托备案数量106单,受托财产总规模突破16亿元。

灵活性高

一提起慈善信托,很多人认为这是富人的专属,实则不然。

中诚信托近期发布的《2018年慈善信托研究报告》显示,从规模来看,40%的慈善信托规模不足100万元,40%的慈善信托规模在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17%的慈善信托规模在1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只有3%的规模大于1亿元。最小规模的慈善信托仅为1万元,而最大规模的慈善信托高达4.92亿元,这也体现了慈善信托高灵活性的特点。

除了金额灵活,受托产品也灵活多样。目前,除了传统的资金作为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外,股权、艺术品、金融产品也逐渐成为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2017年4月份,国投泰康信托备案全国首单股权慈善信托“国投泰康信托2017年真爱梦想2号教育慈善信托”,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持有的非上市企业股权,交付时估值为48万元。

2017年9月份,万向信托备案全国首单以艺术品作为信托财产的慈善信托“万向信托艺酷慈善信托”,首期信托财产为0.85万元及画作41幅,根据过往交易价格估值总价不少于10万元。万向信托将以另类投资的形式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其收入用于开展公益活动。

中诚信托分析人士认为,与货币型慈善信托相比,股权等非货币类慈善信托更能发挥信托制度持久的优势,推动慈善活动从传统消耗型模式向自生型模式转变,对于扩大慈善信托财产范围、满足社会各界多样化的慈善需求具有重要的创新和探索意义。

发展迅速

自2016年9月份慈善法正式生效以来,慈善信托业务在我国发展势头良好。根据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统计,慈善信托受托财产规模逐年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今年1月份至9月份,慈善信托受托财产总规模达7.56亿元,月均规模0.84亿元,平均每单慈善信托为1938万元。2016年9月迄今,慈善信托受托财产总规模为16.5亿元,月均规模0.66亿元,平均每单慈善信托为1557万元。

当前,我国成立的慈善信托普遍由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运行,“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模式发展较快。在共同受托模式下,慈善信托委托人与作为共同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共同签订信托文件。慈善信托的受托职责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分工承担。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孔慧芳表示,慈善组织与信托机构跨界合作模式有利于扩大公益慈善资金来源、提升慈善项目管理水平,将成为我国慈善信托的一个重要实践。

此外,慈善信托常见的职责分工为:慈善组织负责慈善项目实施与管理,信托公司负责闲置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不过,在共同受托模式下,如何清晰界定共同受托人双方各自的职责边界非常关键。

助力扶贫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型慈善方式,在助力扶贫攻坚方面潜力巨大。

首先,慈善信托可以为扶贫汇聚更多资金资源。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范围广泛,既包括有能力、有意愿支持扶贫事业的机构参与,又可以通过优质的扶贫项目,吸引高净值人士参与,将相对零散的资金汇集起来集中进行运作,更好地支持扶贫。

其次,慈善信托能够为扶贫搭建整合更多其他资源的平台。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利用金融机构专业优势,为贫困地区引入更多企业和资金投入,促进贫困地区区域经济发展,从而带动群众实现脱贫。

再次,慈善信托管理更专业。一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要遵循委托人的慈善意愿,因此慈善信托的决策机制中往往会引入委托人参与,这种决策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扶贫资金被挪用的问题。二是慈善信托可以引入监察人,充分保护受益人利益。对于扶贫工作而言,这种机制可以确保扶贫资金在运用时得到有效监督。三是慈善信托需要接受民政部门监管,不仅要编制并披露年报,还要进行慈善效果评估,为实现扶贫的慈善目的提供了监管保障。

最后,如果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凭借天然的金融机构优势,对扶贫慈善信托的闲置财产进行保值增值。作为慈善信托财产的扶贫资金,经过专业管理运作,其收益可以作为本金的有效补充,放大扶贫资金的实际效果。




慈善信托的意义


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文/刘忠祥 蔡概还


慈善信托亦即公益信托。《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发展现状


《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益信托难以落地的问题,促进了慈善信托的发展。根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1年5月31日,全国共备案慈善信托577单,财产规模33.8亿元。


其中,2016年22单,规模2.65亿元;2017年45单,规模5.88亿元;2018年87单,规模11.58亿元;2019年126单,规模9.18亿元;2020年261单,规模4.06亿元;2021年前5个月36单,规模4529.22万元。


综合分析以上慈善信托,显著的特点是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来设立。截至2020年末,以扶贫为主要目的的共269单,财产规模24.5亿元,占比达73.13%。实践中,信托公司利用慈善信托创新出企业带动、收益分红、杠杆撬动、保险保障、教育扶智等扶贫模式,将慈善与金融有机结合起来。


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官网2021年2月22日消息,经资产评估,以2020年6月末为基准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全部资产价值达141.79亿元。自2020年2月2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发起设立的第一单“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以来,共设立抗疫慈善信托92单,资产规模达1.47亿元,为助力抗击疫情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慈善信托目的也渐呈多元化之势。除扶贫、抗疫以外,慈善信托目的还体现在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扶幼、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领域。


如中信信托2019年推出的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和无虑慈善信托,聚焦法律教育;万向信托设立了2单永续型文化类慈善信托,其中涓流慈善信托用于资助文化传统、科学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及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目的;移投行慈善信托以慈善文化传承与教育研究、家风家道建设等为目的。中医郭博信先生捐资设立“五矿信托—三江源—郭博信中医药慈善信托”,用于中医药学术研究、交流、文化普及与发扬、医药扶贫领域等。


总的来说,这几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开拓慈善信托财产来源,助力脱贫攻坚和抗击疫情,服务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许。


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认识有偏差。对于慈善信托,人们对它的认识不足,存在着偏差。有的把慈善信托视为保值增值的一种手段。在评判慈善信托时,往往更多地关注受托人的专业资产管理能力和信托财产的收益。


事实上,当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由于其具有金融牌照,具有更多管理资产的手段和工具,确实在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方面要比慈善组织更胜一筹。但不能据此认为设立慈善信托目的是财产保值增值,更不能认为慈善信托是慈善财产保值增值的工具。


慈善信托是通过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来开展慈善活动的一种方式,是否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以及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如果慈善信托合同中未对信托财产投资管理做出要求,并不影响慈善信托的设立和存续。


有的则是把慈善信托视为慈善组织的竞争对手。慈善活动的本质是将资源(财产和服务)递送给受益人。考虑到慈善活动的专业性和永续性,资源递送可以通过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来实现。


所以说,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均是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的方式,目的是一致的。二者不是竞争对手,存在着互补关系,更何况慈善组织也可以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或者与信托公司作为共同受托人。


其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没有出台。为了鼓励发展慈善信托,《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均规定了相应的促进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优惠,例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关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的“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并不存在,针对对慈善信托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仍然没有出台。



第三,财产登记制度仍然欠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实现除了依赖《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信托财产有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等)外,还依赖于信托财产登记,通过书面登记形式把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财产打上“信托”的烙印,从而对外彰显为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登记后,才能更好地受到《信托法》关于独立性规定的保护,更充分享有信托财产资产隔离的制度优越性。


但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建立,以股权、房产等财产设立慈善信托,如何通过登记实现计价、过户,仍不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制约着慈善信托的发展。


最后一个问题是发展后劲不足。《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后,慈善信托一度发展势头很猛,进入2019年,开始出现乏力的现象,2020年较为明显。主要表现:


一是受托人集中度上升。2020年慈善信托新增261单,光大信托作为受托人就有85单;


二是慈善信托的规模明显下降,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规模4.06亿元,较2019年的9.18亿元下降了5.12亿元,而单笔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大部分在百万元以下,且没有新设的亿元级的慈善信托,这也是《慈善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出现当年度无新设亿元级慈善信托的情况;


三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要是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仍然很少。2020年新增的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保持以往的受托人结构。2020年新增261单慈善信托中,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有244单,采用双受托人模式,即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共同担任受托人的有15单,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仅有2单。


2021年前5个月,新设慈善信托仅26单,财产规模不足5000万元,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政策建议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对于财富传承,做大蛋糕,同时又分好蛋糕来说,慈善信托具有独特的优势。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慈善信托的发展:


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慈善信托文化和理念普及,让慈善信托人人皆可参与的认知根植于民众;同时以科技赋能,提升慈善信托服务的可及性和公众参与的便捷性,让慈善信托真正满足实际需要;以“慈善+”的方式倡导大众参与,连接慈善信托与人们日常生活,达到慈善信托与多领域的广泛融合。


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一是要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管理制度,包括股权、房产等信托财产的计价、过户的具体规定;二是明确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加快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关于税收优惠,笔者认为,慈善信托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其税收问题比照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即可。


建立宽严适度的慈善信托备案制度。《慈善法》将《信托法》的设立信托的事先审批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希冀慈善信托能够得到快速发展。但《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备案,是形式上的备案还是实质上的审查,理解和执行不一。《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事后备案的规定,不是审批。但是,慈善信托事后备案,也不是不审查,应该根据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规定,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信托当事人或者范围是否明确;二是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三是慈善信托目的及其实现路径是否明确。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不宜在备案中强加给慈善信托,并因此削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未来,待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出台后,备案后的慈善信托享受税收优惠,就应接受实质性备案审查。


行业自律也是促进慈善信托发展的重要力量。《慈善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


2016年11月,由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倡议发起、共同参与的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正式成立,旨在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信托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


今后,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应进一步促进慈善信托应用与普及,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畅通的途径,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刘忠祥,苏州大学红十字国际学院客座教授;蔡概还,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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