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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1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1年存量客户回访321户,回访结果异常客户1户,为非本人接听。总部2021年12月16日要求营业部对回访结果异常的客户进行核查处理,并要求安排专人妥善保存回访记录备查。2021年12月17日至检查当日,营业部未对该异常客户进行核查处理。
二、营业部2018年5月14日向西藏证监局报备开展期货IB业务,2名具备资质的人员为王某一和王某二。2021年8月王某二转为合规岗。营业部不具备期货IB业务的展业条件。但于2021年10月19日为马某某苏客户、2021年11月4日为马某乃客户开通了IB业务。
三、营业部于2022年4月16日对投资者王某开展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测评,测评结果为C1。但王某于2022年4月19日至5月30日期间交易了风险等级高于R1的产品。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官网显示,2007年,太平洋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太平洋,证券代码601099.SH。截至2022年3月底,公司总资产达177亿元,净资产达97亿元。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业务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期货公司终止与该证券公司的介绍业务关系。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柳梧新区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二、营业部2018年5月14日向我局报备开展期货IB业务,2名具备资质的人员为王某一和王某二。2021年8月王某二转为合规岗。营业部不具备期货IB业务的展业条件。但于2021年10月19日为马某某苏客户、2021年11月4日为马某乃客户开通了IB业务。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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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混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与投资咨询业务收入、未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原因,东北证券收到监管罚单。
6月29日,吉林证监局官网发布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证券”,000686)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东北证券存在两大违规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
故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北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东北证券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东北证券被指混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与投资咨询业务收入
2021年年报显示,东北证券在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74.78亿元,同比(较上年同期)增加13.1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24亿元,同比增加21.80%。
其中,2021年,东北证券实现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2.36亿元,同比增长89.06%。同时,东北证券在2021年实现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2.16亿元,同比增长87.88%。
但依据中证协于6月17日披露的《2021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2021年东北证券的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为0.88亿元,排名行业第19;实现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3.64亿元,排名行业第26。
可以看到,东北证券在年报中披露的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和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总和,与《2021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情况》中的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和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总和一致。
但依据东北证券2021年年报,投资咨询收入属于投资与销售交易业务收入,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则属于证券经纪业务收入。
吉林证监局进一步指出,东北证券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
东北证券被指未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原因
从2021年年报看,东北证券对比较式财务报表中变动幅度超过30%项目的情况进行了原因说明,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汇兑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相关数据,但未披露投资咨询业务净收入和交易单元席位租赁收入变动幅度超过30%的原因。
尽管,东北证券在年报中展示了于投资咨询业务方面的努力:公司紧跟行业发展步伐,全面发力股票投顾业务,巩固传统投资咨询服务优势,开发“组合”类收费投资咨询产品,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持续调整产品结构,优化业务运营模式,提升客户体验和黏性,实现付费客户数量与付费金额同比大幅提升。
但是,依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以及与期初或上期数据相比变动超过30%的重要项目。
官网显示,东北证券前身为吉林省证券公司,后在2000年6月成立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8月更名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8月27日,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为“东北证券”,股票代码为000686。
截至6月29日收盘,东北证券跌2.10%,报7.00元/股。
据了解,《管理办法》的起草主要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要求,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以下简称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
根据新规,证监会此前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 行业*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主要有三大要点,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根据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区分人员岗位和职责,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据了解,人员管理是证券基金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经过 20 余年积累,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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