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_500572013
在近年来证券行业大热的投资者教育中,大家可以了解到私自委托他人理财、非法集资等都可能让普通投资者蒙受损失。但在下面这个案子中,投资者面临的不仅是陷阱,更有可能是黑洞。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李涛高中文化,2017年,李涛以新股申购稳赚不赔诱骗五人向其陆续投资170余万元,后李涛将其中161万元用于购买彩票、携带模特旅行等个人消费。2018年,李涛又预谋作案,采用蒙眼割喉的方式连续杀害三名女性。经过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海南省*人民法院再审后,*人民法院核准海南省*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对李涛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的刑事裁定。
利用主资金账户资金可自由划转至辅资金账户骗财170万
刑事裁定书显示,李涛,1980年8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高中文化,杭州人。他在二十多岁的时候,已有了前科——2007年6月21日,李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2月11日刑满释放。
从后续的人生轨迹来看,李涛并未因入狱而接受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地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2017年3月,李涛以新股申购稳赚不赔为由,劝说程某等人投资股市。同年4月10日,李涛用其父亲李某3的身份证在中信证券设立主资金账户和辅资金账户,其中主资金账户绑定李某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辅资金账户绑定李某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
同年4月15日,李涛与五名被害人——程某、赵某2、赵某3、牛某、赵某4签订了合作理财委托协议,协议约定由程某等五人出资,委托李涛使用主资金账户进行股市运作。
为博取信任,李涛将李某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给赵某2保管,并将赵某2的手机号码设定为预留电话。但李涛向五名被害人隐瞒了其办理辅资金账户并绑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的事实,也为其盗用五位“客户”资金埋下了伏笔。
“主资金账户”和“辅资金账户”,对于大部分A股投资者而言,也是个冷知识。
《》
“辅资金账户在过去银行跨行转账不大方便、且手续费高的时候比较受欢迎”,上述券商人士指出:“但现在手机银行很发达,许多跨行转账已经无手续费还可实时到账,因此虽然券商没取消这项服务,但实际使用者已经很少了。”
对于李涛利用辅资金账户骗取“客户”钱财,该券商人士指出,只要证券账户是李涛所控制的,即使所谓的“客户”手里拿着他的三方存管银行卡,也毫无意义。“他甚至可以不使用辅账户功能,只要更改了三方存管银行卡,就可以轻松将主资金账户的钱转入新更改的三方存管银行卡。因此,千万不要轻信他人代客理财,更不要将钱轻易交于他人账户。”
*法院刑事裁定书指出,2017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程某等五人共向主资金账户投入约170万元。其间,李涛在五名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主资金账户上的161万余元陆续转入辅资金账户及李某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用于购买彩票、携带模特旅行等个人消费。“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等物证,合作理财委托协议、个人投资者开户申请单、资金对账单、存款凭证及交易明细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李某3、赵某1、陈某2、赵某5、杨某、戚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赵某2、程某、牛某、赵某4、赵某3的陈述,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涛亦供认,足以认定。”
骗财后又心理扭曲杀人泄愤
但拿着骗来的钱沉迷声色犬马显然也不能满足李涛,按照*法院的说法——他过渡到“心理扭曲欲杀人泄愤”。
2018年3月,李涛以杭州××广告有限公司名义招聘五名19至23岁的年轻女孩当平面模特或培训老师。2019年4月,李涛邀请五名女孩去三亚游玩,最终杀害了其中三人。
*人民法院用极其严厉的语气,对李涛的行为进行了谴责:被告人李涛连续杀害三名女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惩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人民法院对李涛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的刑事裁定。
李涛伏法是罪有应得,但五名信任他、“投资”于他的被害人积蓄灰飞烟灭,更有三名年轻女孩无辜殒命。有一句话是*的总结——除了受害者和受害者的亲属,没有人有资格对罪犯说原谅。
晶盛机电2022年4月27日在一季度报告中披露,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股东户数为3.95万户,较上期(2021年12月31日)减少3520户,减幅为8.19%。
晶盛机电股东户数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根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电力设备行业上市公司平均股东户数为4.88万户。其中,公司股东户数处于2万~4万区间占比*,为25.26%,晶盛机电也处在该区间范围内。
电力设备行业股东户数分布
股东户数与股价
2021年3月31日至今,公司股东户数显著下降,区间跌幅为18.35%。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区间股价上涨82.65%。
股东户数及股价
股东户数与股本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2.86亿股,其中流通股本为12.08亿股。户均持有流通股数量由上期的2.81万股上升至3.06万股,户均流通市值183.77万元。
户均持股金额
晶盛机电户均持有流通市值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根据Choice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电力设备行业A股上市公司平均户均持有流通股市值为45.01万元。其中,25.61%的公司户均持有流通股市值在11万~22万区间内。
电力设备行业户均流通市值分布
深股通持股
2022年3月31日,深股通持有晶盛机电的股份数量为7367.65万股,占流通股本的5.72%,较上期(2021年12月31日)的8593.48万股下降14.26%。
深股通持股图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大数据生产,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案情回顾:
王平(化名)以自然人的身份与H经纪公司签有《期货居间业务合同》,王某作为居间人,联系并发展潜在客户,使之与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依此得到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在从事居间业务期间,王平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并与贾芳共同为客户提供代客理财服务。后来该公司注销,但二人仍然继续从事代客理财业务。
通过老乡或朋友的介绍、引荐,高玉认识了贾芳,并委托其进行理财。贾芳便与高玉签订了《代客理财协议》,合同中仍出现了已经注销公司的名称,但该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也未向高玉出示公司营业执照。该协议约定并写明:高玉拥有资金调拨权,贾芳、王平拥有下单操作权。视盈利数额按不同比例分配,如亏损,贾芳、王平方则须保证委托人方60%的投资本金余额,不足部分由贾芳、王平方承担。同时,高玉按照贾芳、王平方二人的要求,与H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其中约定,高玉或者高玉授权的指令下达人均可向H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其中,高玉的授权人员就是贾芳或者王平。
受市场经济及多种因素的整体影响,期货交易市场低迷,不景气,部分客户出现亏损。高玉作为贾芳、王平委托理财的客户,投资资金大额亏损。随后,高玉以王平、贾芳非法从事期货经营业务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是H经纪公司,贾芳、王平只是受投资人之托,代其进行期货买卖交易,不是在经营期货业务,也无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公诉机关指控贾芳、王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高彩玉并不是刑法意义上所称的“被害人”,而是委托人,亦即投资人。贾芳、王平与委托人所签订的《代客理财协议》以及双方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应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不能成立。
守恒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条文中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设立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进行证券、期货交易;2、非法证券、期货经纪行为,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展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超越经营权限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4、从事证券、期货咨询性业务的证券、期货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本案中,即使《代客理财协议》中有已经注销公司的名称,但并未加盖公司印章,且该投资咨询公司在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注销。故贾芳、王平均是以个人名义与高玉签订的协议。而高玉通过老乡和朋友的介绍,与贾芳及王平结识。贾芳、王平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代客理财协议》,代理委托人到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H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买卖交易。这种通过正规的、经依法核准登记的、且具有经营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国家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正当的期货买卖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于任何犯罪行为均必须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科罪量刑,而不能作任何扩大解释,不能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也归类为刑法规范的期货业务。
法律问题可私信
案情回顾:
王平(化名)以自然人的身份与H经纪公司签有《期货居间业务合同》,王某作为居间人,联系并发展潜在客户,使之与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依此得到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在从事居间业务期间,王平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并与贾芳共同为客户提供代客理财服务。后来该公司注销,但二人仍然继续从事代客理财业务。
通过老乡或朋友的介绍、引荐,高玉认识了贾芳,并委托其进行理财。贾芳便与高玉签订了《代客理财协议》,合同中仍出现了已经注销公司的名称,但该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也未向高玉出示公司营业执照。该协议约定并写明:高玉拥有资金调拨权,贾芳、王平拥有下单操作权。视盈利数额按不同比例分配,如亏损,贾芳、王平方则须保证委托人方60%的投资本金余额,不足部分由贾芳、王平方承担。同时,高玉按照贾芳、王平方二人的要求,与H经纪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其中约定,高玉或者高玉授权的指令下达人均可向H经纪公司下达交易指令。其中,高玉的授权人员就是贾芳或者王平。
受市场经济及多种因素的整体影响,期货交易市场低迷,不景气,部分客户出现亏损。高玉作为贾芳、王平委托理财的客户,投资资金大额亏损。随后,高玉以王平、贾芳非法从事期货经营业务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是H经纪公司,贾芳、王平只是受投资人之托,代其进行期货买卖交易,不是在经营期货业务,也无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公诉机关指控贾芳、王平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高彩玉并不是刑法意义上所称的“被害人”,而是委托人,亦即投资人。贾芳、王平与委托人所签订的《代客理财协议》以及双方就此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应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指控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不能成立。
守恒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条文中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指的是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设立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进行证券、期货交易;2、非法证券、期货经纪行为,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展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超越经营权限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4、从事证券、期货咨询性业务的证券、期货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本案中,即使《代客理财协议》中有已经注销公司的名称,但并未加盖公司印章,且该投资咨询公司在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注销。故贾芳、王平均是以个人名义与高玉签订的协议。而高玉通过老乡和朋友的介绍,与贾芳及王平结识。贾芳、王平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代客理财协议》,代理委托人到经营期货经纪业务的H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买卖交易。这种通过正规的、经依法核准登记的、且具有经营资质的期货经纪公司,在国家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正当的期货买卖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于任何犯罪行为均必须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予以科罪量刑,而不能作任何扩大解释,不能将期货投资咨询、期货资产管理也归类为刑法规范的期货业务。
法律问题可私信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了,读完本文《非法代客理财》之后,是否是您想找的答案呢?想要了解更多非法代客理财、晶盛机电股吧相关的财经新闻请继续关注本站,是给小编*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