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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4月27日讯 证监会27日晚间发布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通知称,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
全文
各发行人、各保荐机构: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方案。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则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有序做好注册制实施前后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由中国证监会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受理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在审企业应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并向深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注册申请,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的可以将反馈意见回复作为申请文件一并报深交所。在此期间受理的企业,深交所基于其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按照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规定安排后续审核工作。
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市场主体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前后在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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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大同证券的前身“晋冀内蒙古地盟市大同证券公司”,是1988年5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国证券史上最早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也是山西省改革开放后资本市场起步的标志。2000年1月,公司名称规范为“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2015年,公司名称变更为“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7.3亿元。现旗下共有42家分支机构和大证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主要分布于北京、上海、重庆三大直辖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山西等十二个省区。法定代表人是董祥董事长。
招聘职位
Recruitment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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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营业机构财富管理、证券投资咨询、客户服务等工作。
理财经理 点击在线投递简历
从事客户营销、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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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维护:主要隶属公司财富管理中心,从事多金系统、CRM系统等工作的维护及数据统计等;
渠道开发岗:主要隶属于公司网络金融事业部,从事公司软件维护、软件开发、媒体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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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金融经济研究工作,方向有:宏观经济、行业分析。
呼叫专员 点击在线投递简历
从事客户服务方向工作。
管理培训生 点击在线投递简历
从事证券业务工作,方向为:管理、业务、专业。首先从营业机构岗位开始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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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信息技术方向的维护及安全管理。方向有:系统维护、网络运维、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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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晚间,证监会宣布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查询,现行的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是在2014年11月起施行,之后在2016年曾进行过一次修订。而经过本次修订后,《管理办法》共有八章、六十二条内容,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程序信息管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后申请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
国盛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张启尧对
证监会在6月20日发文称,调整优化并购重组制度,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多元化退出渠道和出清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重组上市是并购重组的重要交易类型,市场各方高度关注。中性、客观地看待重组上市这一市场工具,有利于准确把握市场规律,明确市场预期,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
根据公告,修订文件的公开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即到7月20日为止。
下一步,证监会将遵循“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推进创新、改进服务”主线,不断推进市场化改革,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依托“三点一线”监管体系提升并购重组全链条监管效能,对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持续从严监管,坚决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市场乱象,强化中介机构监管,督促各交易主体归位尽责,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内生动力,有效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
具体来看,
第一,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
旧版规定中,第十三条列举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七类情形,其中,第三类情形是:“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以上”。这一条规定在新版规定中被取消。
时间倒回到2016年上一次修订时,针对当时市场上常见的亏损、微利上市公司“保壳”、“养壳”乱象,证监会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设定了总资产、 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项指标。
但是,以净利润指标来衡量重大资产重组广受质疑。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 “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有鉴于此,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订中删除净利润指标,有望以此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在接受
第二,进一步缩短“累计*原则”计算期。
还是《管理办法》的第十三条。在旧版规定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有一个时间前提,即“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而在本次修订之后,60个月的时间限制被缩短至36个月。
实际上,
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特别是对于参与股票质押纾困获得控制权的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60个月的累计期难以满足其资产整合需求。因此,这一次修订时又进了一步,将这一期限缩短至36个月。
第三,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解禁。
第十三条中,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松了绑。
老版规定中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规定的任一情形。”
经过修订,这*条文改成:“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创业板公司不能重组的要求,可以追溯到2013年11月,根据证监会当时发布的《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 通知》,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被明令禁止。
然而,经过多年发展,创业板公司情况发生了分化,市场各方不断提出允许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的意见建议。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是为了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参考创业板开板时的产业定位,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同时明确,非前述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董登新对
董登新说:“现在拟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应该是可以为市场所包容的。现在A股市场的改革趋势还是很强的,科创板和注册制做了一个很好的表率,有可能带动存量市场加速改革。”
第四,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修订后的新版本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证监会表示,这一改变是为了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董登新表示,过去重组上市主要害怕过高的杠杆、“空手套白狼”,强调自有资金,现在拟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并购重组也会更容易,并购重组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就是过桥资金。这其实也是为了迎合国际化改革,因为市场化改革不能体现上来的话,国际化改革就会受阻,这都是相互配套的。
此外,《管理办法》还在其他一些方面进行了修订,例如,增设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智能”、“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05号文予以注册。
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2,548.8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本次发行价格31.9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9.77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2年3月24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41.75倍,超出幅度为19.21%;高于可比公司2020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32.47倍,超出幅度为53.28%,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规定的剔除规则,在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后,将拟申购价格高于38.30元/股(不含38.30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38.30元/股,申购数量等于800万股,且申购时间同为2022年3月24日13:59:29:771的配售对象中,按照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从后往前将8个配售对象予以剔除。以上过程共剔除90个配售对象,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63,110万股,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数量总和6,256,920万股的1.01%。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1.98元/股,网下发行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2年3月30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3月30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网友分享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初始参与跟投的股票数量将全部回拨至网下发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65.7285万股。
综上,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仅有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65.7285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6.50%。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216.5915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4、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5、本次发行价格为31.98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3.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7.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4.5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9.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本次发行价格为31.98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瑞德智能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止2022年3月24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1.75倍。
(2)截至2022年3月24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
资料WIND数据,截止2022年3月2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剔除了异常值(和晶科技)。
本次发行定价合理性说明
第一、发行人作为行业内先驱企业之一,自创立并进入智能控制器行业以来,逐步确立了在家电产业链中的市场地位。发行人在发展过程中重视自主研发经验的积累和制造工艺的改善,通过长期的行业探索,已具备快速响应客户多批次需求的柔性服务能力,树立了行业竞争地位。经比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和知识产权数量等关键业务数据,公司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公司深度扎根于珠三角和长三角两大核心经济圈二十余年,拥有了一批信誉良好、实力较强、需求较大、业务关系稳定的优质客户,包括苏泊尔、美的、纯米、艾美特、新宝等知名品牌厂商。多年积累的丰富行业经验和宝贵的优质客户资源,不仅为发行人带来了持续稳定的收入,更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提高了公司的市场知名度。发行人在深化与现有客户合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优势和研发优势,不断加强市场的拓展力度和新客户的开发,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第二、发行人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依托科技,开拓进取,求实创新”的经营理念,培养了一支基础扎实、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掌握了智能控制器的核心技术,具备每年1,500款以上智能控制器产品的研发设计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和智能控制器产品及系统的创新研发能力,并拥有“广东省家电智能控制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截至目前,公司已取得30余项发明专利,180余项实用新型专利,20余项外观设计专利和120余项著作权;第三、发行人目前业务以家电智能控制器为主,并逐步向医疗健康、电动工具、智能家居、汽车电子等领域进行渗透和拓展,通过增加新品研发及知识产权等技术储备,从而提升发行人整体实力、提高市场占有率;第四、发行人最近3年ROA、ROE水平高于行业整体水平,盈利能力更强。2018-2020年公司ROA、ROE年平均值为5.87%、16.42%,根据Wind数据,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18-2020年ROA、ROE(整体法)年平均值为2.56%、5.84%。公司通过外购和自主研发自动化设备,使制造环节85%以上的生产工序和90%以上的检验工序实现了自动化,公司的产品平均制程不良率及客户退换货率有效控制在千分之二及万分之三以内,资产利用效率更高;第五、发行人未来3年业绩年均复合增速较高,显著高于行业平均值。2018-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预计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0.15%,根据Wind数据,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018-2020年营业收入预计年均复合增长率(整体法)为15.55%。2020年公司产品实际产量5,181.48万套,产能利用率108.21%,生产任务饱满,产销率接近***,销售情况良好。本次顺利融资的情况下,公司募投项目实施后,预计新增2,525万套智能控制器生产能力,产能大幅扩充。在募投项目的支撑下,公司相对于行业平均水平而言,营业收入有望以更快的速度增长。
(3)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4)本次发行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在初步询价阶段由网下机构投资者基于真实认购意图报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情况并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任何投资者如参与申购,均视为其已接受该发行价格,如对发行定价方法和发行价格有任何异议,建议不参与本次发行。
(5)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7、按本次发行价格31.98元/股、发行新股2,548.80万股计算,预计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81,510.62万元,扣除预计发行费用约8,838.47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为72,672.15万元。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8、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的*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9、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10、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2年4月1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步配售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4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1、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12、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创业板、科创板、主板、北交所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创业板、科创板、主板、北交所网友分享股票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3、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4、网下、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的情况确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的发行数量进行调节。具体回拨机制请见《发行公告》。
15、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交所批准后,方能在深交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发行人会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
16、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发行人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1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18、请投资者务必关注风险,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2)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的;
(3)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4)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5)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号)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9、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2年3月21日(T-7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www.jjckb.cn)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0、本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了解证券市场的特点及蕴含的各项风险,理性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投资经验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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