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需动用缴存的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详见附表3)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
确需动用缴存的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详见附表3)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事故后连续3年未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的,所增加的风险抵押金予以退还。单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暂行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
确需动用缴存的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申请书》(详见附表3)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约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会计法规和制度赴理。
单一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和缴纳:(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存储额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
1、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自行支付有关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2、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
3、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4、法律分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可以作为事故发生时产生的抢险、救灾费用以及事故善后时直接发生的费用使用。
5、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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