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危机表面看是由住房按揭贷款衍生品中的问题引起的,深层次原因则是美国金融秩序与金融发展失衡、经济基本面出现问题。
金融秩序与金融发展、金融创新失衡,金融监管缺位,是美国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一个国家在金融发展的同时要有相应的金融秩序与之均衡。美国在1933年大危机以后,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和分业经营。在随后近60年里,美国金融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其高速发展的同时,金融市场上的不确定性相应增加。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了金融监管,并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
此外,金融生态中的问题,也助长了金融危机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金融生态本质上反映了金融内外部各要素之间有机的价值关系,美国金融危机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问题,次贷危机中所表现出的社会信用恶化、监管缺失、市场混乱、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正是金融生态出现问题的重要表现。
从1999年开始,美国放松金融监管使金融生态环境不断出现问题。金融衍生品发生裂变,价值链条愈拉愈长,终于在房地产按揭贷款环节发生断裂,引发了次贷危机。华尔街在对担保债务权证(CDO)和住房抵押贷款债券(MBS)的追逐中,逐渐形成更高的资产权益比率。各家投行的杠杆率变得越来越大,金融风答简险不断叠加。
美国金融危机的另一原枝穗因还在于美国经济基本面出了问题。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调整,世界原有的供需曲线断裂,出现了价格的上升。美国采取了单边控制总需求的办法,使得原有的供给缺口不断扩大,物价持续上升,就业形势出现逆转,居民收入和购买力下降。
过去60年,美国经济增长和国内消费超出了本国生产力的承受能力。一方面,美国在实体经济虚拟化、虚拟经济泡沫化的过程中,实现不堪重负的增长;另一方面,美国把巨额的历史欠账通过美元的储备货币地位和资本市场的价值传导机制分摊到全世界。这增加了美国经济的依赖性,动摇了美国经济和美元的地位和对它们的信心。
次贷危机之前美国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限制进出口的法案和政策,是导致经济环境走弱的重要因素。在进口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制造各种贸易壁垒,在出口方面又对清搭裤技术性产品设限,这些政策直接推动了美国物价的上升,减少了美国的就业机会,抑制了国内的经济创新动力,这也是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诱因。
答案如下,详细如下。
一些西方国家的金融业,近年来经历了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你是如何理解这一体制变迁的?
答案,(1)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纷纷解除禁令,默许乃至鼓励其大中型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即被称为“金融大爆炸(BigBang)”的计划,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迅枣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代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标志着西方国家分业经营制度的最终结束。
目前世界金融三巨头美国、欧洲和日本都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变革。混业经营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调剂银行各项业务盈亏,减少乃至避免风险,有助于经营稳定,分散风险;通过吸收资金的负债业务,可以使银行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获得大量长期资金来进行更多的业务活动,特别是长期信贷和投资活动;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很多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和金融交易成本,增强银行竞争地位。尽管混业经营有如此多的好处,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中的具体情况,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短时间内还很难打破,这就要求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应加大银证、银保间颂橡的合作,以弥补这一缺陷。
补充相关问题和答案。
对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背景及当前的发展变化趋势,你又有怎样的看法?
答案,我国于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确立了中国现阶段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应该说这个体制在当前的经济条件和市场基础的情况下还是很适应的。
虽然就国际潮流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经营来看,银行的全能化趋势确在日益加强,分业向混业的转化日益加速。但这要求具备一些基本条件。比如,野昌旁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自身的治理水平和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提高,达到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宏观调控水平及金融监管体系的提高与完善;相关经济、金融法规的健全;证券市场乃至各类市场运行机制的日臻成熟,等等。从这样的角度分析,这些条件我国现阶段仍在培育之中,尚未完全具备。因而,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定位存款货币银行于职能分工型是有其原因的。
当然,分业经营对银行业发展与生俱来的桎梏也显而易见。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利润来源渠道减少——主要限于存贷利差;同时则难于以多元化资产结构分散风险。过分地强调分业经营,也使我国的保险业发展相当缓慢,信托业从发展到现在则呈现萎缩的态势,金融中介机构多样性的发展也得不到鼓励,等等。总之,分业经营不仅使我国的金融机构缺乏规模经济效应和国际竞争力,而且降低了资金的配置与使用效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改革的深化,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必须严格划分的凝固化了的观念不断受到冲击。我们应该一方面要求坚持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基本框架,同时松动管制,并支持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并逐步向综合经营的方向推进。
(一)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结案,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美国一部正式的新金融法律。这部金融法律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经过充分酝酿而产生的一部最重要金融法律,是美国金融制度继建立联邦储蓄体制以来一项重大制度建设。这部法律对美国金融业乃至全球金融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以及新制度建设,已经并正在发生重要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而逐步扩大和增强。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又称《Gramm Leach Blileg Act》(格拉姆—利奇—布利利法),是以法案的三位发起人名字命名的。他们是参议员、参院银行业小组委员会副主席菲尔。格拉姆;众议员、众院银行与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詹姆斯。A.利奇;众议员、众院商务委员会主席汤姆。布利利。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70年代以来有关金融监管、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突破性修改,将美国数量极为巨大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了统一规范,并在放弃“分业”走向“混业”的理念下,整合了美国已有金融法律,以成体系的形式将其表达出来,还对某些内容作出了权威性表述,而且,对目前尚未解决的某些法律问题,提出了研究方向。
(二)美国为什么要修改已经实行了将近70年的《银行法》呢?
众所周知,1933年美国《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美国金融危机后产生的一部重大法律,该法为商业银行和证券业之间筑起一道严实的“防火墙”,目的在于控制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进行投机活动,以保持金融秩序稳定,增强储户对银行的信心。由于当时美国金融业以间接金融为主体,银行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对保证整个金融业稳定至关重要,银行业危机必然导致美国经济动荡。因此,巩固商业银行,隔离证券业是当时形势所要求。
从二战以后,尤其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美国乃至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资本市场迅速发展,资本商品和衍生商品日新月异,银行业也不得不进入这个多姿多态的新市场。加上保险业和名目繁多的投资基金兴起,资本市场在美国金融中的地位明显上升,而且为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了巨额回报。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信息科技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国际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规模的扩大,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而改革本国监管体制。1989年英国开始了名曰“大爆炸”的金融改革,实施混业经腔森塌营,合并监管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局,统管银行、证券、保险、货币外汇交易等各种金融交易。1994年日本学习英国做法,实行金融改革法,将原来大大小小春握40多部涉及金融的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与此同时,国际金融伍圆界对金融监管的理念发生理论创新,从最初的监管为了安全目的,而后发展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现在又发展为增强国际竞争力,以适应“无疆界市场”和“无时空限制”的全球交易。
为此,第一,为适应金融发展和金融深化的现代化趋势,美国金融体制必须做出相应改革和调整,并建立新的法律框架;第二,为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增强美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必须对过去的体制进行调整,并给予立法保障;第三,随着经济发展,美国金融业的发展也形成了多层次、多样化的结构,为改进金融服务、强化金融企业实力,同时又要巩固和扶植中小金融机构,必须通过立法,做出详细规定;第四,金融业潜在风险很大,为防范风险,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并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三)美国新金融法的基本理论设计和立法主旨是什么呢?
第一, 混业经营,全能银行。
二战以前和二战后相当一段时间,美国金融业一直是遵循分业经营的基本理念运作的。这也是当时国际金融业的一般格局。但是,近20年来,金融技术迅速发展,金融业采用新技术和新的经营方式在国际范围内形成新的热潮。银行业兼并之风盛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互相渗透,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银行持股公司出现,凡与“银行业务紧密相关”的业务活动,如投资咨询、信息服务、信用卡服务、商业银行票据、租赁、不动产评估等,并与证券业、保险业、房地产金融业、旅游业等开展合作经营。银行业实际上“突破”了分业经营的框限,已进入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但从立法上讲,这样的“突破”,并非“正道”,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另外,从组织构架看,美国虽是大银行制度,但与国际上兴起的“全能银行”相比,在资金调配运用、资产种类、成本控制、经营效益上并不占多大优势。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并在金融全球化稳执牛耳,美国自80年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结构调整的立法。先后颁布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存款机构法》、《银行业平等竞争法》和《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放松存款利率管制,取消银行业务地域限制,突破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鼓励金融机构联合与竞争,最终走上了“混业经营”和向“全能银行”发展的新道路。美国新金融法,是对以上法律理念的“整合”的产物。
第二,以“效率与竞争”理念作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自1933年美国《银行法》颁布以来的60多年间,国际上,各国对金融立法的理念出现了三次大变化,经历了从为了安全的目的,发展到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再发展到为了增强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的目的的过程。1933年美国《银行法》的立法理念,是明确地建立在“安全”基础上的,一切为了维护金融市场安全而设计有关法律。这一理念一直根深蒂固地成为美国金融业监管和立法的基础,影响非常深远。但是,60多年来国际金融状况已发生划时代变化:(1)共同基金创立并吸纳巨大资金进入证券市场;(2)证券公司开办客户现金管理账户;(3)电子技术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复杂的衍生金融交易可使用电脑程序进行;(4)欧洲市场金融业务兼容性与竞争力加强。为此,美国从70年代就开始不断调整金融立法理念,通过采取逐步变通的司法解释和专项立法,调整了单纯为“安全”而立法,转向为“效率”而立法。进入80年代后,国际金融进入了新的竞争阶段。金融全球化趋势加快,加上电子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金融业国际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规模的扩大。在新形势下,美国开始将国际竞争、赢得全球市场作为目标。因此,鼓励和促进美国金融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成为理所当然的立法理念。美国新金融法的立法新理论就产生了。
第三,调整监管制度,实施功能监管。
由于金融业务范围的改变以及金融业经营目标的变化,过去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筑起的“防火墙”被撤除,金融业各机构业务发生交叉,实现了全面的混业经营,原先“分业监管”的办法已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需要,加上金融业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快,运作更为复杂多样,采取老的以机构为对象的“分业监管”办法,已经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而新形势下,对金融业监管不仅不能因业务范围的变动以及地缘限制的消除而削弱,而且监管力度,监管范围等方面还需强化,这也为几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机的实践所证明,因此,国际金融界提出了“功能监管”的理论。因为在混业经营、联合经营的金融体制下,不仅金融持股公司,即使是单个金融企业,也可能是各种金融业务交叉的,“被监管者”形成了一个很复杂的体系。原来采用的“部门对机构”的监管方式已不适用,必须实施“功能监管”。要求按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经营活动的性质,使其按“功能”,分别由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功能监管”实质是一种交叉监管。根据新金融法,为了避免监管机构互相间的矛盾,还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共享信息数据、遵守保密制度、相互协商制度以及各监管机构应负监管的主要职责等。但是,从内容看,美国新金融法的“功能监管”在实施中,还有许多探索空间。
(四)美国新金融法对中国金融监管和立法有什么启示?
美国1933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曾经对世界金融业监管与金融业立法产生过重大影响,其中对英国、日本过去的金融立法以及后来我国的金融立法影响尤为明显。但随着国际性金融改革潮流兴起,英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在过去10多年里,也已逐步实现金融全球化为目标的金融改革,以法律形式推进了这个步骤。他们以集中清理修订原有金融业法律法规为突破口,通过颁布新法律,来规范和推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如英国制订了《英格兰银行法》和《金融服务市场法案》。日本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动荡的深刻教训后,也开始了金融改革,颁布了《金融体制改革法》。这些立法都撤消了过去对金融业务范围的各种限制,授予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更多自由竞争的权利和空间,把新立法原则定位为自由、公平和全球化,目标集中到提高国际竞争力上。
美国新金融法的颁布对中国金融业也掀起了争论的风波。首先,中国目前实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立法理念就是“分业经营”原则。面对金融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金融业的经营原则在逐步改变,业务交叉已有发生,但是,由于中国金融业无论交易方式和规模,目前都没有突破非混业的框限,基本上仍是“分业经营”。可是,“渐变”趋势正在加快,而且不可避免,因此,需要尽快研究,从“分业”到“混业”的稳步过渡措施与立法配套。其次,中国金融机构经营目标定位中,安全、效率与竞争三者关系如何处理,已提上日程。因此,应当尽快从中国国情出发,做出中长期的正确定位,以利金融制度的设计和建设。从我国现实看,金融业成熟度还不太高,风险大,完全照搬西方金融构架,以增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还不太现实。应以“安全”为基础,创建高效率和竞争优势的金融制度。第三,实施“功能监管”是一种好的监管理念,中国应当逐步将此理念渗入监管体制之中,随着金融业发展,金融机构业务要多样化,某一部门对某一机构的监管不可能适应需要,采用功能监管可以实施分工监管,建立全领域监管“网罩”。但是,如何协调不同功能监管部门的工作,是一个新课题,但在中国,是否需要设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的金融监管局,应予慎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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