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44(董监高是什么意思)

2022-06-27 9:58:05 基金 xialuotejs

3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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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城演艺(300144.SZ)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530.41万元,同比减少72.1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58.65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013.34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基本每股收益-0.0148元。




董监高是什么意思



01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1.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实务中有不少控股股东通过成立多家公司,并利用关联交易从而转移公司资产。草案规定不仅控股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用于转移资产的公司间也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公司及小股东的保护。实践中不少控股股东/实控人操控“傀儡董事/高管”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草案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将和这些“傀儡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有了承担连带责任的约束固然是对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保护,也更加规范了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但难点在于如何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注意并搜集控股股东/实控人损害公司的证据,《公司法》原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更常见的情况是股东控制多个公司,彼此拆借资金,财务、经营不独立。



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02

董事及董事会的地位显著提高


1.董事身份及数量的三大变化


《修订草案》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席位3-13人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席位5-19人的限制,均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根据《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该规定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表述,我们认为该条款还可能隐含了一层含义,就是规模较大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其中“规模较大的公司”的认定标准之一是职工人数是否在300人以上。该结论是通过上述条款以及第七十条和第一百三十条推出的,正确与否有待实践证明。此外,基于设置职工代表董事有了新标准,《修订草案》取消了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等合资设立的公司中应有职工代表董事的规定。本次草案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一旦辞职,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实务中存在不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已经辞职不再履职,但公司却拒不变更登记,董事被迫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承担着相关诉讼风险(包括失信被执行人等),本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解决这个困境,就其是否能直接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受,以及需要“原董事”出具何种书面材料完成法定代表人的涤除事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2.“董事会中心主义”真的来了吗?


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模式作为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模式,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对于绝大多数非公众公司而言,监事会的作用一般形同虚设。尽管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治理结构,但是实践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往往形同虚设,因此草案规定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立一个新组织——审计委员会,公司就可以索性不必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了。

审计委员会若要替代监事会,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规定的相应要求是不同,其中: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在董事会中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就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若要替代,除了需设置审计委员会以外,还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需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并且要求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执行董事”已非现行《公司法》中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的一名“执行董事”的概念,在《修订草案》中,“执行董事”已成为股份有限公司框架下的专属概念。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国有独资公司依法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替代,同时要求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应为外部董事。


03

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


原《公司法》中并没有关于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是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在2017年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增加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规定。至此,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公司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一起构成公司决议瑕疵的三种情形。

我们注意到,本次《修订案》中增加吸收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但删去了“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

但实践中,可能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并不止条文中所列举的四种情形。例如一些决议事项,虽然《公司法》并未明文要求一致同意通过。但未经一致同意即有可能损害部分股东利益。此时的决议也属于没有达到必要的表决权数,应认定不成立。所以,我们认为兜底条款仍然有保留的必要。



04

董监高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1.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修订草案》对董监高任职资格作了补充:

增加了因特定类型经济犯罪而被判处缓刑,自缓刑考验期开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情形;完善了对公司、企业因违法被责令关闭负有个人责任,而被剥夺担任公司董监高资格情形的期间,即从该公司、企业被责令关闭之日起算三年;明确了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董监高不适格的情节规定,即需满足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才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是如何认定“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这一情形。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一方股东常常揪住另一方股东“债务缠身”这一点,主张该股东不再具备担任董事、高管的资格,试图通过决议或诉讼的方式撤换人选,为变更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抢夺公司公章创造条件。

《修订草案》明确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只有达到“失信”的严重程度才失去担任董监高的资格,减少了“滥诉”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2.完善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


首先,本次草案明确了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涵。忠实义务指的是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指的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草案还细化了有关忠实义务在“关联交易”、“谋求商业机会”及“同业竞争”这三个场景下的具体规定。


3. 董监高关联交易的程序更为严格、明确


《修订草案》对董监高的关联(自我)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豁免程序:法律并不禁止董监高的关联交易,只要进行交易时,先向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报告,并按照章程约定进行表决即可。回避表决: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主体范围: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关联(自我)交易的限制主体应为董事、高管本人,不宜扩张解释至董事、高管投资设立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如(2016)沪02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但本次《修订草案》将自我交易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包括:董监高、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4.清算义务人由股东变成了董事


概而言之,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由股东承担,股份公司的清算责任由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而本次草案则规定以后不管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清算责任都由董事承担,而且如果董事没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何会有这样的转变?其实早些年有不少职业债权人从第三方处大量低价收购僵尸企业后并对其提起强制清算诉讼,要求这些企业的小股东对公司巨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务中小股东往往不管理公司,也不掌握财务信息,因此都成了“冤大头”。根据本次草案的精神,“董事中心主义”把董事作为公司的决策人和执行人,掌握公司的经营权并了解财务状况,而清算公司正好与董事的职能相匹配,因此就把清算责任转到了董事身上。

总结:前文也说了本次草案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倾斜,既然对董事会/董事进行放权,那相应的责任也会一定提高,做到“权责统一”,因此如何在章程中进行“权与责”的合理分配,是公司治理中企业尤为值得关注的问题,必要时也应当咨询专业商事律师。




300144宋城演艺股票股吧

宋城演艺(300144.SZ)发布公告,公司将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元,股权登记日为6月1日。




300144行情

景点及旅游板块异动拉升,曲江文旅(600706)涨超6%,西域旅游(300859)、中青旅(600138)、宋城演艺(300144)、丽江股份(002033)等跟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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