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权利,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2023-04-09 19:25:06 证券 xialuotejs

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有净值的吗?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权收益,而是通过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

私募股权基金特点介绍:

私募资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股权投资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风险大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

参与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私募 股权投资 机构组织形式 1、 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以《 公司法 》为法律框架,通过股权发行筹集资金并投资于私募股权的基金,公司制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股东,享有公司 法规 定的股东的各项权利。公司制基金发起人可以自己管理基金,也可以聘请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 股东权利 ,并以其出资为限对 公司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则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以公司常设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外一种形式则是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 私募基金 公司委托进行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制为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权利。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股权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虽然股东不能依法干预股权投资基金的具体运营,但部分股东能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2、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是合伙的特殊形式,将 合伙人 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参与合伙的管理只提供资金,故对合伙组织承担有限责任,为 有限合伙人 ;另一种只提供少量资金但负责合伙组织的经营管理,对合伙组织的 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由经验丰富的投资人担任。 有限合伙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与有限责任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虽然部分有限合伙人也可以通过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但是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但在实践中,由于基金管理人依赖投资者后续资本的支持,因此通常会尊重顾问委员会的意见。从国际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发展来看,有限合伙人通过 合伙协议 所获得的权利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有限合伙制的应用使得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承担有限的风险,并且方便不同司法制度下的投资者联合进行投资。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都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进行投资。 3、信托制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又称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是以 信托法 为依据,根据当事人各方订立的 信托合同 ,由基金发起人发起,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信托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较为简单,投资者基本上难以干预到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决策。虽然名义上委托人可以任命受托人,但实践中信托制基金一般由受托人发起,如果受托人没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违约行为,委托人无法通过投票方式解任受托人。当然,委托人可以通过终止信托来退出信托制基金。另外,与有限合伙制类似,委托人会议不能合法有效地监督受托人的投资决策行为,这也是信托制的一个缺点。 我国的信托法在很多方面并未对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细节性规定,而允许当事人依照具体事宜通过信托合同进行约定。这为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更加合理的规范提供了便利。我国目前成立的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仅有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一例,如何合理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仍处在探索阶段。 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选择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在中国现行法律环境下,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采取公司,有限合伙以及信托三种组织形式。从投资者权利角度来看,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及信托制相比具有一定优势,但其双重税收地位又使其对投资者吸引力减弱。有限合伙制为投资者与管理人提供了较为完备权利和义务规范,并且已经有成熟的利益分配模式。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较为合适的选择。 2007年修订的《 合伙企业法 》对“ 有限合伙企业 ”进行了规定: 1、明确界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定义:“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明确了 合伙企业 的税收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 3、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突破了合伙人只能由自然人承担的法律限制,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的生效使得在我国直接设立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成为可能,在我国,近年来,随着《信托法》、《公司法》、《 证券法 》、《合伙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改,已经基本上消除机构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的法律障碍。 在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对于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的成立和顺利运营都由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制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应尽的义务,它是通过发行股权筹集资金并投资与私募股权的基金。有限合伙制是大多数股权投资机构选择的组织形式,其投资者的权利相较于公司制有所弱化,同时承担的风险也更小。信托制股权投资机构的成立基础是投资人订立的信托合同,目前我国仍在探索阶段,因此案例较少。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

1、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

2、私募股权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权利(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1.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方式是成为公司的股东,即投资人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投资与运营管理的主要参与方式是:通过可能参与董事会以对基金的投资活动产生影响。

2.合伙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在有限合伙框架下,合伙型基金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符合股权投资业务“人合+资合”的特征,普通合伙人对基金可能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构成基金投资的资金规模,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普通合伙人通常仅以一定比例的出资参与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而将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委托给管理机构,并通过一系列协议的约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和分配业绩报酬。需要强调的是,普通合伙人不因委托而免除对本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3.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在信托契约形式下,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作为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合作作为融资渠道,扮演资金募集人的角色,由投资顾问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

拓展阅读:

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免考基金从业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6年及以上,且参与并成功退出至少两个项目;

第二,担任过上市公司或实收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且从业12年及以上;

第三,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这意味着,PE/VC机构高管可以凭借行业资历、管理资产规模、投资业绩等软实力获得免试资格。

另外,基金业协会还明确了仅需考科目一的情况。

具体而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私募股权从业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考试即可获得从业资格认定。

此外,在目前已有的两门科目考试的基础上,2015年9月起基金业协会专门新增针对PE/VC从业人员的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根据协会最新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均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和其他增值服务,以期通过IPO或者其他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的资本运作的过程。私募投资者的兴趣不在于拥有分红和经营被投资企业,而在于最后从企业退出并实现投资收益。

为了分散投资风险,私募股权投资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站简称为PE基金、私募基金或者基金)进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大型机构投资者和资金充裕的个人手中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然后寻求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机会,最后通过积极管理与退出,来获得整个基金的投资回报。

扩展资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非常长,一般基金封闭的投资期为10年以上。另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不发达,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投资后的退出非常不容易。

再一方面,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承诺制,即基金投资人等到基金管理人确定了投资项目以后才根据协议的承诺进行相应的出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股权投资

私募基金是否合法

私募基金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在中国即是合法的。

2014年7月1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单独列为一章明确的规定。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根据新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应该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能低于100万元。投资者的个人净资产不能低于1000万元以及个人的金融资产不能低于300万元,还有就是个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于50万元。

因为考虑到企业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且受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均都具有比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从业人员对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认可为合格的投资者。

扩展资料:

基金是有价证券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基金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种,公募基金一般是在证券市公开发行的,私募基金是不能在证券市自由交易的

怎样判断一个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

1、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2、参与私募的必须是合格投资人。合格投资人由证监会界定:最低认购100万,而且不允许带拖斗(不能拿亲戚朋友的钱)。这样界定,就是告诉你你得拿你全部钱的一部分来投资,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更不能拿别人的鸡蛋放在篮子里。

所以但凡不考虑你是不是合格投资人就鼓动你投资的、低于100万以下的私募,基本上都是骗人的。

3、私募绝对不可以公开宣传。新基金法明文规定:不可以通过报刊,电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参考资料: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