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私募基金募集失败怎么办

2023-04-07 19:19:34 股票 xialuotejs

私募基金投资出了风险无法兑付怎么办

报警,然后说你被诈骗了,然后就到那个公司闹,不给钱就跟他们没完

私募基金募集失败怎么办

基金募集失败后,所募集的资金和资金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必须退还基金投资人,资金利率选用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公司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2-01-1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

1、上市退出

私募基金通过上市方式退出主要有两大途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借壳上市。 IPO对于私募投资者和企业来说可谓是双赢,被认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一方面,私募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得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通过上市取得了新的资本市场的融资途径,为企业后续的发展壮大铺平了道路。但这种方式也存在诸如退出成本高、周期长和市场不稳定等缺点。除了经营业绩和公司规模必须符合上市要求的条件外,还有许多因素会影响投资者的利益。目前,股票市场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个是境内市场,另一个是境外市场。境市场包括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创业板市场。境外市场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纳斯达克,伦敦ATM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市场。

借壳上市也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之一。所谓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等方式获得上市公司(即所谓壳公司)的控制权,并将其相关未上市资产和业务注入壳公司,从而间接实现收购方未上市资产和业务上市。因此,借壳上市本质上是对壳公司的资产重组。与IPO相比,借壳上市具有周期短、成本低、程序相对简单、审核要求低等优势。同样,借壳上市也可以成为私募基金所投资企业的上市选择方式之一。

2、股权转让 

该方法可分为两大类:股权回购和出售给第三方。根据不同的回购主体,股权回购可以分为,员工收购(EB0)和企业回购(Buy Back)。企业回购通常是创业企业为了保持公司的独立性而选择的方式。企业回购中最常见的方式是MBO(管理层回购),通常在早期的投资阶段,企业会与私募投资者在投资协议中签订回购条款。回购条款通常会在IPO失败或者企业发展没有达到预期水平时触发。利用这种方法退出,交易简便,成本相对较低,资金退出时也会比较彻底。对于企业来说,保持了企业的独立性,由于管理层对企业相对了解,也有利于企业后续的发展。

另一种方法是出售给第三方,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除了被投资企业之外的第三方出售股份,然后获取利润。以这种方式退出有两种选择:一是出售股份给另一家公司,二是向其他私募基金出售股份。将股权出售给第三方享有股权回购中的优势,另外,具有并购其他企业能力的企业一般都拥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能够提供足够的资金,让其全面迅速退出企业。但是也需承受企业管理层极力反对的风险,此种状况发生时,企业管理层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干扰企业的正常运营,这对企业的经营和稳定是不利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这时可能就不一定能得到好的回报。

3、清算退出

这是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项目失败、前景不明朗等不利局面下选择的一种方式,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失败,是最不理想的一种退出方式。清算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破产清算,另一种是解散清算。通常等到清算退出的时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企业股东在偿还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后所能收回的投资基本上都很少(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在进行循环投资。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投资的大部分投资项目都是不成功的,而且越是处于早期阶段的风险投资,其失败的概率越高。一旦确认投资项目失败或成长太慢,不能获得预期回报,就要果断退出。当投资项目无法通过以上途径退出且没有必要维持时,也应关闭、解散。通过清算撤回资金然后投资到下一个资金项目以提高投资效率。然而在我国,由于国内拍卖市场不发达,公司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变现困难,清算成本过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清算方式的采用。

二、法律风险

1、上市退出的法律风险

借壳上市的第一步就是选择一个好的“壳”,而愿意出售“壳”的上市公司通常已经走投无路,在经营和治理方面无力回天,大股东才会愿意出售卖“壳”。为了让“壳”卖出一个更好的价钱,出卖方往往有可能隐瞒一些隐性债务,这就需要买壳方聘请各个领域的专业团队对壳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查清壳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规避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特定对象通过认购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其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说明私募基金通过借壳上市方法退出至少是成功借壳的三年之后。是否可以成功退出的关键还是在于借壳成功之后对企业的整合与经营以及二级市场上股价的表现。

2、股权转让退出的法律风险

私募基金在实践中,为了更高效的退出并获利,通常会与公司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私募基金可以随时退出的回购条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71条,私募基金可以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关于自由转让股权的约定,只要将其约定纳入公司章程,该条款就有效,私募基金就可以顺利的退出。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来回购私募基金的股权,则必须要满足《公司法》第75条约定中的三种情形,且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另约定其他收购事由。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私募基金就不能与公司做出随时退出的约定。如有约定,必须在《公司法》第142条一年锁定期外。而私募基金与企业管理层约定的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时间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约定,如约定的股权回购情形发生在锁定期内,则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发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回购条款的无效,等锁定期过后,再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就应认定为有效。

3、清算退出的法律风险

如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失败了,清算是其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使私募基金收回更多的投资本金。其中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而非破产清算则根据企业的性质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点,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时往往与被投资企业约定优先清算权,即在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能够优先获得该企业的清算价值,保证自己最大程度能够回收初始投资。但这在公司法的规定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87条规定了公司财产清算偿还的先后顺序,且在这中间特定财产的债权人还可能行使别除权。为优先清算权提供了法律支持的只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允许合营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等作出例外规定。另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还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包括因为资产申报、审查不实而漏掉的债权债务等。

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有哪些?

私募 股权投资 风险控制有哪些? 1、项目选择的风险及其控制 项目选择是项目投资的基础和前提,只有获得了优质项目,后续的投资管理过程才有意义。项目选择对于项目投资至关重要,这就要求项目选择时必须严格把关,按照投资的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筛选,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否决。 (1)行业选择 pe业务的投资人期望的年投资回报率一般在20%-30%之间,pe业务应选择高回报的行业。一般认为,高回报行业当属垄断型、资源型和能源型的项目,产品具有稀缺性和垄断性,这些行业中的优质项目的年回报率一般都在40%以上。从目前pe的实践看,行业的分布呈多元化趋势,传统行业仍然是较受青睐的行业,但也不乏规律可循,新消费品、新能源和媒体正成为潜力型行业,应该高度关注。 (2)区域选择 项目投资总是发生在特定的空间地域,因此区域投资环境的优劣对投资效果必然会产生影响。优越的投资环境可以减少项目运作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效益,而低劣的投资环境会影响项目的正常运作,降低投资收益甚至导致投资失败。选择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法律环境等。 (3)阶段选择 一般来讲,私募股权基金会根据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及成熟期各阶段的特点与自身优劣势进行匹配,侧重于特定阶段企业的投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会对各种处于发展转折期的企业进行投资,即投资那些受到资金困扰、力图扭亏为盈的企业。另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从事mbo杠杆收购,即企业的管理层借贷大量资金或提供股份来共同购买他们所经营管理的公司,这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投资。 (4)项目选择 首先,项目市场潜力问题,是不是刚需,是否有足够大的市场容量?是否能够持续高成长?行业平均回报率高不高? 其次,项目产品或服务核心竞争力问题,是否具有某些方面的独占性、防复制能力(壁垒)及较强的盈利能力? 另外,管理团队整体素质问题,包括团队成员是否胜任本职工作、诚信经营、团结协作等问题。 最后,项目合法性、可行性、规模性问题。即被投资企业经营手续和证件是否齐全,能否达到pe业务的预期收益率,所选项目的投资额度是否合适。如果项目太大,不仅会超出pe的投资额度和承受能力,也会蕴藏较大的投资风险。如果项目的投资额度太小,不但形不成规模经济,还会分散项目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 2、项目管理的风险及其控制 (1)项目组合投资 如果私募股权资金的规模较大,为避免可能造成的单个项目投资彻底失败,一般情况下都要把资金投放到不同的项目中去,由此形成一个项目投资组合。一个科学合理的项目投资组合的构建可以从行业组合、区域组合、投资阶段组合三个层面来考虑。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多个项目分属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区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私募股权基金的整体风险就被大大分解和降低。 (2)分期控制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设计一整套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体系,分为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事前审查,就是对项目实施小组提交的投资方案、投资协议等进行严格的审查,报经投资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资任何一样东西都是要看项目是否好与坏,好的项目可以让自己赚取到很多的利润,因此,在投资一个项目的时候一定要认真的分析,而且还要了解清楚,这种项目是否存在合法行为,然后再进行严格的筛选,尽量的减少自己的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失败(私募股权投资失败案例)

股权基金到期后退出不了怎么办

股权基金到期后退出不了,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基金管理人退还投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私募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目的,是希望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能够取得相应的收益。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退出基金。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投资失败等原因,私募股权基金到期后无法及时退出的现象并不鲜见。投资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通常会起诉至法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退还投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私募基金到期后无法及时退出,除了对管理人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外,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由于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都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存在,本文讨论的私募股权基金专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第16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列明合伙企业终止、解散与清算有关的事项,具体可以包括合伙企业终止、解散的条件、清算程序、清算人及任命条件、清偿及分配等。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都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存在,该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关于解散、清算的约定不能违反《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5条、86条规定,合伙企业应当在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解散,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可以委托管理人担任基金清算人,私募基金合同一般也都会约定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清算人,负责基金的清算事务。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到期后负有清算义务,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开始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能从事跟清算无关的投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