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太坊今日的价格是多少)

2022-06-24 21:37:43 股票 xialuotejs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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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因存在四大问题,证监会责令海通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经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包括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实体等)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

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

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

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完成修订。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责令海通证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以太坊今日的价格是多少

本轮加密货币的暴跌还未结束。

6月18日,比特币在20000美元关口来回绞杀后,最终未能守住关键支撑位。

行情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已经跌破18000美元,*触及17622美元,创2020年12月15日以来的*价。

截止6月19日,比特币价格维持在19000美元附近,24小时跌幅达7.8%。

近期加密货币所有的目光都集中在20000美元的价格线上,不仅因为它是一个重要的心理阻力位,还因为它代表了上一轮周期的*点——2017年比特币的价格曾触及20000美元。

根据数据统计,在之前的熊市中,比特币从未跌破上一轮牛市高峰时的价格。但本轮比特币的表现打破了这一“传统”。

市场的另一驱动以太坊未能幸免,行情数据显示,以太坊价格在6月18日跌破了1000美元,回到了“三位数”时代,*触及880美元。

截止6月19日,以太坊价格维持在990美元附近,24小时跌幅超9%。

加密货币总市值持续缩水,已经跌至8740亿美元,回到2020年的市值规模。

在市场的不断哀嚎中,加密货币的金融机构开始深陷流动性危机,短短一周内,包括C Celsius、Three Arrows Capital、Babel Finance等多家金融机构都出现资金危机,而老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AEX也宣布暂停提现36小时。

受限于美国的高通胀背景,美联储在本周宣布了近年来*规模的一次加息幅度,美联储表示,将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上调75个基点到1.5%至1.75%之间。

这个消息使得风险资产市场进入了持续下跌的节奏,包括加密货币和美股科技板块都陷入了一定的恐慌情绪中。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目的是

北京6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2022〕29号)。

经查,中国证监会发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等规定,反映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责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从事证券、期货、资产管理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以及金融业务中间介绍、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为特定金融业务及产品提供后台支持服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相关业务,不得从事与金融无关的业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境外子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架构,法人层级应当与境外子公司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

境外子公司可以设立专业孙公司开展金融业务和金融相关业务。除确有需要外,上述孙公司不得再设立机构。

境外子公司再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境外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为境外子公司提供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活动除外。

境外子公司在境内设立机构,从事后台支持或者辅助等中国证监会认可活动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负责人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报送年度合规专报和风险测评专报。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应当对上述专报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以及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已经获准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6个月内,逐步规范,达到本办法的相关要求。逾期未达到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其中,对于已经存在的股权架构不符合要求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认可。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在境外经营放债或类似业务。已经开展上述业务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得新增上述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2015年设立中信证券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当时《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报我会批准。二是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权架构调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设控股平台、专业子公司下设专业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SPV)下设子公司、股权架构层级多达8层等问题。三是存在境外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关业务和返程子公司从事咨询、研究等业务的问题。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什么为出发点

又有机构申请注销基金销售牌照,这次是一家券商。

日前,吉林证监局显示,恒泰证券全资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主动申请注销基金销售牌照,已获得监管层核准。据了解,这家投行子公司此前一直未真正开展基金销售的业务,主动申请注销基金销售牌照是其更专注于投行业务发展规划下的选择。

据不完全统计,自去年11月以来,注销基金销售牌照的基金销售机构已经超过10家,就今年以来,已有5家机构注销公募基金销售许可

业内认为,因监管原因或是自身经营困难、发展定位等原因,多家机构陆续主动或被注销基金销售牌照,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基金销售机构的分化现状。

恒泰长财主动申请注销辽基金销售牌照

5月26日,吉林证监局官方网站披露了《关于核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减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批复》。

批复文件中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近期报送了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减少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情况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吉林证监局现作出批复。

吉林证监局要求恒泰长财证券应当根据批复修改公司章程,并报备所修改条款;公司应当认真落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了结计划,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公司应当自换领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天眼查信息显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是恒泰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官网介绍称,恒泰长财证券是恒泰证券打造的专注于提供投资银行服务的专业投行子公司,致力于为政府、企业、基金、保险、QFII、私募等机构投资者提供全面综合的金融服务。

证监会官网信息则显示,证监会于2010年8月19日下发了恒泰长财证券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距今已有近12年之久。

W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恒泰长财证券基金代销基金1228只,代销基金公司80家。

对于恒泰长财证券此次主动申请注销基金销售牌照的行为,一位知情人士表示,“或与公司发展定位有关。公司依托母公司恒泰证券的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将‘专业化定位、市场化发展、规范化运作、风险最小化防控’作为业务发展定位,以‘专业团队+产品专家+行业专家’的人力资源目标为导向,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投资银行专业服务。因此,放弃销售牌照或为进一步聚焦投行业。”

根据公司官网披露的财报,2020年恒泰长财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2.89亿元,公司当年营收约3.05亿元,占比高达94.75%。截至2020年年末,恒泰长财证券承销业务金额193.79亿元,排名行业第56位。

超10家机构注销基金销售牌照

据证监会官网公告,自2021年11月以来,陆续有基金销售机构注销代销牌照,其中以第三方销售机构为主,且多为小型代销机构。

今年2月至今,就有5家之多机构注销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一张曾经金贵的基金代销牌照被放弃,有开展业务不力主动放弃,也有因监管合规原因被注销。

3月25日,证监会网站显示,辽沈银行吸收合并辽阳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注销辽阳银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申请,证监会决定注销其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

2月28日,河南省证监局发文称,河南安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交了注销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河南证监局决定,注销河南安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就在此前4天,浙江证监局刚发布公告称,近期,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向我会提交了注销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申请。

2月15日,大连证监局发布《关于注销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公告》,公告中提到,大连证监局前期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基金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今年1月,1月7日晚间,中植企业集团旗下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四家独立基金销售公司的整合工作历经十五个月顺利完成。北京恒天明泽基金、唐鼎耀华基金、北京晟视天下基金三张基金销售牌照全部注销,仅保留北京植信基金一张。

基金代销江湖分化明显

在基金销售领域,银行、券商、独立第三方机构竞争激烈,且马太效应也非常明显。根据中基协数据,2021年第四季度,在基金销售机构中的“股票+混合公募基金保有规模”指标,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分列第二和第三名,而其余跻身前十名均是银行。

而多家机构陆续被监管注销基金销售牌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部分规模较小的基金销售机构发展不如意的困境。

就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而言,“基金销售业务不仅强调专业性,还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即使只有十多个员工成本,加上系统方面的开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每年日常开销至少几百万,对于部分缺乏业务的机构而言,盈利收入并不能覆盖成本开支。”

上述上海基金公司电商部人士表示,“加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新规出台之后,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还对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设定了3年的有效期,对于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非货币基金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5亿元的销售机构,将不得继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这也使得相关机构‘保壳’难度加大。

谈及未来基金代销市场的格局,不少人士认为财富管理时代来临,整个市场空间巨大,未来各家机构均有机遇,各凭本事吃饭。

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券商、第三方销售机构等三类代销渠道在获客能力、投顾服务以及营销实力上都各具特色,长期来看可能会处于竞争和互补的关系。

个人认为,随着居民财富不断向公募基金等净值化产品转移,未来互联网三方销售机构凭借较低的投资门槛、灵活的操作体验以及新颖的营销方式,或将愈发被投资者所接受,保有量规模将继续扩大。对于银行、券商来说,向财富管理转型是大势所趋,基金代销或是赢得竞争的优质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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