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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92)
双方协商的合同是否一经签字或者盖章就生效了呢?合同究竟什么时候生效呢?
法律条文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由来
一、源于原《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借鉴了《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本条增加了:
1. 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情形的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3. 整合了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
法律释义
一、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生效时间的例外规定:
1. 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等。
2. 当事人约定,如约定公证后生效等。
三、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的生效时间:适用以上规定。
法律实务
一. 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后果
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了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的内容:“须经行政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专门约定的,该约定独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实务中需要报批的情形的大体类别:
1. 市场准入:如房地产销售需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 交易行为:如国有资产买卖
3. 权利变动:如矿业权转让
司法解释
一.《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转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报批义务,受让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转让款及利息,并由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与他人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所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中有关矿业权转让的条款适用本解释关于矿业权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 矿业权人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债务的履行,将矿业权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除外。
当事人仅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备案为由请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 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而未经审批或者许可的,不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办理前款所称审批或者许可的义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六、《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
第一条 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经批准而被认定未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对已获批准的合同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补充协议未生效。
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该合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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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消息 今日A股三大指数集体低开于盘初震荡回升翻红,随后市场逐步下行走弱,三大指数跌幅均超过1%,沪指一度跌破3100点,深成指一度跌逾2%,创业板指再创调整新低。
截至收盘,沪指跌1.6%,报3100.74点,深成指跌1.89%,报11176.44点,创业板指跌1.46%,报2329.16点。沪深两市合计成交额5052.8亿元;北向资金净流入11.8亿元。两市30股涨停,54股跌停(含ST股),超过4300只个股下跌。
行业板块方面,保险、纺织服装板块上涨,银行、证券、美容护理、半导体等跌幅较小,化肥行业、旅游酒店、钢铁行业、化学原料、农牧饲渔等跌幅靠前;题材方面近乎全军覆没,次新股相对活跃。
纺织服装板块逆市大涨,国泰集团、龙头股份、戎美股份、泰慕士涨停;
次新股相对活跃,青岛食品、立航科技、万控智造、三羊马涨停;
保险板块领涨,中国太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新华保险小幅上涨;
个股方面,中国海油上市一度暴涨44%,当前涨28.8%,成交额度近90亿元;
国安集团与其六家子公司被其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重整,中信国安涨停;
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大唐电信涨停;
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76.33%,赛伍技术涨停;
一季度净利增32.14%,福蓉科技涨停;
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科华生物跌停;
朗瀚公司拟继续减持不超6%股份,富瀚微跌超10%。
【机构策略】
东莞证券:周三指数全天震荡下行,创业板跌幅最大,市场赚钱效应差,北向资金呈净流出态势,不过随着稳增长政策持续发力,有望带动市场活跃,预计大盘将震荡企稳,关注板块轮动和量能变化,操作上建议中线布局为主,关注金融、食品饮料、电气设备、钢铁、煤炭等行业。
山西证券:周末的降准及复工复产消息均未能给市场带来持续性的机会,悲观预期在持续的震荡过程中尚未完全释放,市场继续寻底,总体来看价值风格仍占据优势,成长板块需要重点关注基本面的变化,受疫情修复预期下的服务业、大消费如商业零售、汽车产业链等,可以持续关注。
渤海证券:现阶段“稳增长”的政策基调未变,预计政策不断催化下,“稳增长”板块仍将是市场主线;考虑到下周将逐步进入一季报披露高峰期,可关注一季报业绩有望超预期的板块,重点关注上游环节;此外还可关注上海复工复产下,产业链供应将恢复的汽车板块的反弹机会。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5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五金冲压件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21年5月15日原告在工作时致右手食指被机器挤压受伤,经诊断原告伤情为手指挤压伤(右手食指)、创伤性手指缺如(右手食指远节及中节大部分缺如)。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解决所受伤害事宜未果,于2022年2月9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而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2年原告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自2017年2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审理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明确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劳动合同即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可能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亦因该合同违反法律而归于无效。法律虽然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获得劳动报酬,但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允许用人单位继续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在此情形下如果偏向保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会不合理地加大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风险,不利于众多民营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案原告1966年3月18日出生,至2016年3月19日年满五十周岁,2017年2月5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其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为什么要对这两种关系作出界定呢?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种关系在处理纠纷上有很大区别。如果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则意味着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标准;而按照劳务关系,主要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本案中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主要涉及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但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原告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2017年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时已经年满五十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能再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客观实际已经无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鉴于此,基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很可能存在受伤害的风险,建议企业如果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考虑给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这样可以有效的转嫁劳动者在受伤时造成的各方损失。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本合同指定送达地址:
本合同指定联系人:
本合同指定联系电话:
乙方:
本合同指定送达地址:
本合同指定联系人:
本合同指定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的坐落及面积
1、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 市 区 栋 单元 室 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98.78 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1、租期暂定 1 年,自 2022 年 6 月15日至 2023 年 6 月 14日止。
2、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如需延续,应于期满前1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另行订立书面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本合同终止后,双方未再续签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金 18750 元/年,按年结算,乙方于每年前10日内支付甲方下年度租金。
2、乙方租赁期间,水、电、取暖、燃气、电话、物业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3、乙方支付甲方租金,甲方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均支付至对方指定账户,甲乙双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 | 乙方指定账户 |
账户名: | 账户名: |
开户行: | 开户行: |
账号: | 账号: |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乙方代理维修。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维修,则维修费在租金中扣除;如甲方不作维修又不委托乙方维修,造成房屋损毁的,乙方不负责任,并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2、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负责维修和赔偿甲方。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格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甲方选择的具体方式,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维修,乙方同意该维修费用在租赁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2、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装修或改造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对经过甲方同意增设的设施设备等,双方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有权拆除,但不得损坏该房屋的结构和装修,如有损坏,由乙方按市场价进行赔偿;已经形成附合的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4、乙方交还房屋时,应当恢复房屋原状。乙方添加的物品,可移动部分归乙方所有,不可移动部分由甲方无偿收回,严禁乙方破坏性拆除。
5、乙方交还房屋时须清理所有垃圾,交还时需经甲方验收确认并结清各项费用。乙方交还房屋时未能清理垃圾或者有未结清的费用,因清理垃圾产生的费用及未结清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甲方在押金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6、在装修过程中,施工人员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乙方因装修导致的问题不负任何责任。
7、赁期内出现任何人身安全事故、财产损害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完全负责。
8、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与第三方合租。
六、合同的解除
1、在租赁期限内,双方不得任意解除本合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全部房屋的;
(2)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十五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4) 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运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提前退房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解除,已交的租赁费用和押金不予退还,还应当按照年租金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如甲方租赁的房屋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年租金总额30%向乙方主张违约金。
3、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起仲裁或诉讼,乙方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或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八、其他约定
1、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自愿约定在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指定的送达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系双方约定的唯一送达方式,任何一方如变更上述信息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该约定内容仍然为双方有效送达方式。
附件要求:双方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有效证件复印件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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