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发布新政(雄安新区 意见)

2023-01-29 17:29:43 证券 xialuotejs

雄安新区对居住30年的黑户有新政策吗

并没有,只有积极落户才符合新政策。

持有雄安新区有效《居住证》,在雄安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属于雄安新区引进高端人才和其他工作需要的人员。积分落户是指通过设定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积分达到雄安新区年度公布分值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除雄安新区承接的北京籍转移人口、引进的人才、原籍雄安新区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直系亲属投靠且按相关规定可在雄安新区直接办理落户的人员外,在雄安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根本办法。

雄安户口有什么新政策

河北省人民 *** 印发《河北省人口发展规划(2018—2035年)》。规划提出,推进京津冀人口协同发展,营造支持雄安新区建设的人口环境。 实施积分落户和居住证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吸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人口向雄安新区转移,促进高层次人才向雄安新区聚集。 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纳入雄安新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优先推荐适宜工作岗位 ,为其随迁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但具体落户细则暂未出台,后续会跟踪更新

目前雄安落户政策为

设定依据 :冀公户【2010】35号

申请条件 :

一 、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 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农民工中县(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有合法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5)在同一城市连续工作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 省内人员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四、 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在我省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1)被我省城镇企事业单位聘用的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2)农民工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

(4)在当地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具体数额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 高校毕业生入学时未迁户口、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落户

六、 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可落户

   七、 在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70周岁以上或因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居民,如果身边无子女,可凭赠与合同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或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受赠人或遗嘱继承人及其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户口迁入。

办理材料 :本人申请、村委会(社区)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贷款购房的提供贷款合同、票据和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等等。

办理地点: 户籍地所在派出所

办理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节假日实行预约受理

联系电话 : 辖区派出所对外公布的电话城关派出所5810207 ;城东派出所6389110 ;城南派出所5793600昝岗派出所5717110 ;大营派出所5728718 ;朱各庄派出所6385081 ;龙湾派出所5761110 ;张岗派出所5780711 ;米家务派出所5734001

雄安新区发布新政(雄安新区 意见) 第1张

雄安新区政策

河北雄安新区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改革创新雄安新区人口服务管理,依据《 *** 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关于雄安新区深化户籍和人口管理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等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雄安新区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管理活动。第三条居住证是持有人在雄安新区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雄安新区常住户口的证明。第四条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在雄安新区居住半年以上,并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二)属于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人口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证件管理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证件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学校等,应协助做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工作。第七条非雄安新区户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近期相片;

(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证明材料之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其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对提交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九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签发。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每满1年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中止居住证使用;按规定签注后恢复使用。第十一条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缴纳证件工本费。第十二条居住证登载信息发生变化、损坏难以辨认或丢失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换领或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交回原证第三章权益和保障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雄安新区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积分管理第十六条雄安新区实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公共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指标的项目、标准,并根据雄安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申请人在申领居住证后,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核定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共服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变更居住证积分。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应共享与居住证积分指标相关的信息,为申请人申请核定、变更积分提供便利。第十八条公共服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申请人积分,并为居住证申请人提供积分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居住证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可享有相应的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及相应的福利待遇、办事便利。符合雄安新区积分落户条件的,可申请在雄安新区落户。公共服务等相关部门应规定居住证积分享有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