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人员行为自律准则(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2023-01-28 14:52:24 股票 xialuotejs

事关从业人员大事!中基协重磅新规,9问9答全知道

5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强调基金从业人员的信义义务责任,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自律管理。

《管理规则》讲明了哪些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等多方面内容,《有关事项的规定》也包含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应该通过的考试科目、资格认定的条件等内容,对我们日益壮大的基金行业从业人员队伍的 健康 发展,给出指引。

基金君对新规内容进行了仔细梳理,以9问9答的形式为小伙伴们做解读。

一、基金从业资格管理涉及的机构有哪些?

《管理规则》明确了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范围,包括几类: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二)经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人;

(四)从事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业务的基金服务机构。

二、哪些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管理规则》指出,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三、不同类型从业人员应该通过哪几门考试?

《有关事项的规定》提到,基金从业人员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按照其从事的基金业务类型对应的考试科目组合具体如下:

(一)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各类证券类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二)从事各类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三)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和在各类基金服务机构中仅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从业人员,需要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组合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另外,根据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认可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及《证券发行与承销》(仅限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科目的考试成绩。

通过上述相关科目考试首次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含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四、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管理规则》规定了从业资格取得的注册条件,申请注册从业资格的人员(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三)已被机构聘用;

(四)最近三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五)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六)最近五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七)未被金融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采取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安排和证监会规章授权,对可以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申请人通过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认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

五、后续职业培训有哪些要求?

《管理规则》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另外,连续四年以上未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应当在注册之前两年内完成不少于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或者重新通过从业资格考试。

六、资格认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有关事项的规定》指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董事、监事,公募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基金或资产管理、 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但最近五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者担任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或者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相关资格考试或者完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的。

(四)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香港专业人员,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布的第 4(就证券提供意见)/9(提供资产管理)类金融牌照的。

(五)在内地从事基金业务的台湾同胞,已获取台湾证券投信投顾业务员、证券投资分析人员、证券商高级业务员、信托业业务人员或高级金融管理师(AFMA)资格的。

(六)经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

协会表示,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格证书、证明,或者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协会将根据行业与市场发展的需要,酌情增加或者调整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的认可情形。

七、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有哪些?

《管理规则》梳理了从业资格管理内容,督促机构履行从业资格管理主体责任。

具体来看,机构进行从业资格管理的内容包括从业资格注册、从业资格信息变更、后续职业培训管理、诚信信息管理和从业资格注销等。

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资格管理员负责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定或者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一)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被金融监管部门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被行业自律组织处分、采取管理措施的;

(二)从业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受到机构处分的;

(三)从业人员因严重违反机构规章制度受到机构处分的,或者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机构开除的;

(四)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应当记入诚信信息的其他情形。

八、从业人员有哪些执业行为规范?

《管理规则》还强调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行为规范,包括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应当坚持遵守忠实、审慎、守法合规、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适当性、公平竞业以及保密义务。

特别是应当自觉维护个人职业声誉以及所在机构和行业的声誉,践行 社会 公德、商业道德,相互尊重、公平竞争,廉洁从业。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指出,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忠实于投资者利益,将投资者利益置于个人及机构利益之上,公平对待投资者。

从业人员应当避免个人利益、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相冲突,可能发生冲突或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及时向机构报告。机构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冲突有关情况;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还有,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九、自律管理有哪些规定?

《管理规则》还要求落实协会自律管理职责,其规定了协会对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职能。明确了机构及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构调查或检查的,协会可以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针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协会可以对机构及从业人员采取纪律处分。

协会表示,在从业资格管理中机构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受理其从业资格注册、从业人员信息变更、从业资格注销等:

(一)经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提出协助执法需求的;

(二)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三)违反本规则的规定被协会采取暂停受理相关业务纪律处分的;

(四)其他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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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私募证券基金有什么要求如何办理备案

您好,

1、注册公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要求:一般投资公司即可,注册资本1000万,无需实缴资本。

注意事项:确定股东和合伙人名称,股份比例,职责,分配方案。短期里尽量维持团队稳定不要修改,还有就是选好注册地,这关系到以后税收和其他政策支持方面。还有一点就是设计好公司的结构,或者引进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顾问的结构,用来合理避税。从开始注册到拿到三证大概需要20天左右。

2、牌照申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要求:至少需要四名具有基金从业或者证券从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近三年有金融相关的从业经验,其他股东和企业相关资料,还有公司的各种制度文件,从材料准备齐全递交到拿到牌照大概20天左右。

3、公司后续

注意事项:开立银行基本户,核定税种,办理银行三方协议,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后续的每月记账和报税,商标申请,网站和微信建设,办公室租赁,人员招聘等

4、私募产品设计,发行和成立-《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注意事项:确定设计成借通道的还是契约型直发产品,PB商,托管商,托管银行,结构化还是管理型产品,募集渠道,然后进行各种发行的文件准备工作,产品发行,产品成立。

5、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注意事项:产品成立20日之内,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工作。备案好之后会拿到备案通知单,然后去中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再去券商开立资金账户,产品就可以操作了。

6、其他方面

注意事项:公司运营,品牌建设,渠道建设,营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评级和排名,人员扩充等等。

基金从业人员行为自律准则(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第1张

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行为准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包括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头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12-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请列举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从业人员管理、执业行为规范的自律规则(至少三部)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大纲》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是什么?

一、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基本准则:

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

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泄露客户资料。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

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

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

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

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

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

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

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

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

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

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

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

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

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

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

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

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

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

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

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

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

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

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

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

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

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

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

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

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

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

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

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

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

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

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

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

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

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

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

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常见问题解答 336

二十、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3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34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5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90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04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07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4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33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证券规定(私募证券内控可参考适用) 451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451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473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 480

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484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497

十、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504

十一、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仅供参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1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20

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527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37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49

六、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558

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567

八、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577

九、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87

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97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609

十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

十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24

十四、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1

十五、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633

十六、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