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更换理事长程序(基金业协会变更高管的流程)

2023-01-26 0:52:54 基金 xialuotejs

不是基金会理事可以选举成为理事长吗

不可以。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更换理事长程序(基金业协会变更高管的流程) 第1张

注册基金会

基金会办事指南

一、设立基金会经过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民政部审查文件,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三)基金会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经过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民政部审查文件,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三)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后,应办理税务登记、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基金会有哪几种类型?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四、基金会应当在哪里登记?

(一)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在民政部登记。

五、成立基金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0万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对基金会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四)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七、对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有哪些要求?

(一)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国×××基金会×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二)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基金会(×国或×地区)×地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

八、基金会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一)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为5人至25人;

(二)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九、办理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相关事宜的表格在哪里下载?

请访问中国民间组织网(),点击网页上方横栏标题中的表格下载,进入表格下载页面后,再点网页左边的基金会,就可以下载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等事宜的表格了。

十、基金会在申请成立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和基金会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十一、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一)填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需提供公证书和中国驻其注册国使领馆的证明文件;

(三)涉及境外依法登记法律证书、公证书、章程、外国公民的姓名和简历等外文资料应当以外文书写,并附标准的中文译本。

十二、对基金会申请人的条件有什么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

十三、对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应按照民政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请访问中国民间组织网(),点击网页上方横栏标题办事指南,进入办事指南页面后,点击基金会,就可以下载或浏览《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了。

十四、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对原始基金验资证明有哪些要求?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收到完整、齐备、合法的申请材料后,将向基金会申请人发出验资通知书。申请人按验资通知书把基金会原始基金转入指定的银行帐号,银行审核无误后,向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提交资金到帐通知单和银行转帐记帐凭证作为原始基金验资证明。

十五、对基金会负责人人选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四)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六、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担任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一)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

(二)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应掌握在以下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的现职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已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也不包括上述机关和机构中离开行政工作岗位专门从事基金会工作的工作人员;

(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中现职工作人员范围: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常务委员、委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地方各级政协主席、副主席的领导干部,凡是不担任其他党政领导职务的,均不认定为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基金会负责人。各级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级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在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十七、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

理事长是基金会法人代表。

十八、什么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该基金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十九、什么是基金会的代表机构?

基金会的代表机构是指基金会在住所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基金会开展活动、承办该基金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二十、基金会申请登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提交哪些文件?

请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一、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如何办理?

基金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出具审查同意设立的意见。基金会应当向设在地省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分支机构住所使用权证明。

拟设在地省民政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后,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设立的书面意见,通知基金会。基金会持该意见及其他必需文件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二十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领取证书、刻制印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民政部审查批准登记后,凭批准文件办理证书、印章事宜。

二十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具备法人地位?

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基金会承担。

二十四、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一)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五、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一)如果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如果基金会的名称和业务范围以及章程发生根本性转变,变化前与变化后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变更登记,应当视为基金会终止,注销该基金会,成立一个新的基金会;

(三)如果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六、基金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一)基金会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每张《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书》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有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原始基金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4”、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三)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七、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发生变化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一)填写《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表》,每张《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只能用于申请一项变更,有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需填写多张变更登记表;

(二)名称变更还需填写“续表1”,住所变更还需填写“续表2”,负责人变更还需填写“续表3”。

(三)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八、章程修改后怎样核准?

填写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一式二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二十九、哪些属于基金会备案事项?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

(二)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

(三)需要刻章的内设机构。

三十、应当备案的基金会负责人包括哪些职务?

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变更应当按法定代表人变更办理。

三十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如何备案?

请填写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备案表,一式两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三十二、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备案如何办理?

请填写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变动备案书 ,一式两份。具体填写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见其中的填表说明。

三十三、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

在国务院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其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所谓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了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员会)、办事机构(如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直属机构(国家档案局、国家统计局)等。所谓国务院授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党的工作部门(如统战部)、人民团体组织(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社科院)等。

基金会法人如何变更它的法人目的,变更它的终止

基金会成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变更:

申请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场所变更。

基金会注销: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八、申请材料:

基金会成立:

1、成立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验资证明

6、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名单

7、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8、《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基金会变更:

变更登记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基金会变更登记表》;

(二)理事会讨论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1.名称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名称基金会的债权债务转入名称变更后的基金会;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住所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住所变更的会议纪要;③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或房产证复印件;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类型变更:①《变更登记申请表》,同时在《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类型变更后的类型;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类型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业务范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同时在《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理由一栏中声明:原业务范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范围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原始基金数额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原始基金数额变更的会议纪要;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④《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业务主管单位变更:①《民间组织变更登记表》;②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会议纪要;③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④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⑤《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二)加盖基金会印章的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基金会变更理事、监事、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需填写《基金会理事、监事、负责人备案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备案。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在履行内部程序之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于章程修改后的30日内将《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书》及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书面通知基金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基金会或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基金会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

3、《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会清算审计报告;

5、基金会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英文缩写:CFJC。

第二条 本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各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德治国,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 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

是公安部。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见义勇为先进集体和个人(下称见义勇为人员)事迹;

(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和表彰宣传为见义勇为事业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四)救助、帮扶工作、学习、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亲属;

(五)开展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推进见义勇为事业法律法规建设;

(六)表彰、宣传、募集工作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开展见义勇为工作交流和友好往来;

(八)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

(一)遵纪守法,认同本会章程,热心见义勇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

(二)向本会捐赠数额较大;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者;

(四)每年至少能按时参加二次理事会者;

(五)具有独立承担责任及相应赔偿能力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二)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拥护基金会宗旨;

(二)本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对本基金会的决策事项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五)参与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

(六)质询基金会的内部事务;

(七)参加理事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推动基金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本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

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理事会可聘请对见义勇为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会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没有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

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理事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为公募基金会,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表彰、奖励、抚恤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和抢险救灾中贡献突出的全国范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二)宣传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三)表彰、宣传、募集工作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业务活动成本、筹资成本和管理费用;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国性大型文艺、体育义演、义赛;

(二)数额较大的定项捐赠;

(三)与本会宗旨相符的重大捐赠;

(四)为本基金稳妥保值、增值的商业性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用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公益事业支出。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2009年9月25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al Welfare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CSW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以人为本,扶危济困、助学育人。帮助困境中群体接受职业教育,重树生活信心。帮助老年人和孤残儿童改善教育和生活状况,回归主流社会。支持相关教育机构培养社会管理专业人才,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残障儿童、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支持社会老年福利机构和困境中的老年群体,改善教育和生活质量;

(三)支持贫困地区、灾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解决在社会福利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四)开展或资助与社会福利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活动;

(五)开展与社会福利教育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业务交流;

(六)支持社会管理与社会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社会管理人才;

(七)支持和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间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

办理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基金会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和基金会章程;

(三)拟设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四)住所证明;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

以上是国家的一些法律条文,比较权威,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