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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城地香江 证券代码:603887 公告编号:2022-017
债券简称:城地转债 债券代码:11359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科技”)、镇江香江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云动力”)。
● 担保总金额:本次为香江科技提供担保合计0.4亿元;
本次为香江云动力提供担保0.1亿元。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665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就全资子公司香江科技、香江云动力融资授信事宜提供保证,担保金额合计为0.5亿元。
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累计向香江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665亿元。
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授权的担保额度。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1-018、2021-046)。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89924074G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中市春柳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远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07月18日
经营范围:通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列头柜、母线槽、配电箱、光纤槽道、走线架、节能设备、光电转换设备以及相关配套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光电子及传感器、综合布线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精密钣金制造;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数据中心机房的规划、设计、系统集成、安装和运维及数据机房产品的软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
与本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2、镇江香江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88407302A
注册地址:镇江新区金港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6日
经营范围:通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除外)、节能设备、精密钣金制造、通讯电力塔、桥架、母线、高低压成套装置、数据机房相关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钣金件喷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系香江科技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
保证人: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1: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2:镇江香江云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额度限度:合计人民币伍仟万元圆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保证人确认并自愿接受,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备偿债能力,经营活动亦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系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满足其日常经营所需,不存在资源转移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以上担保授权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可查阅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号:2021-018、2021-046),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465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5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21日
北京5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5月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书(〔2019〕7号)显示,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8日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间件运行异常,导致部分客户无法及时登录、交易,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该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山西监管局报告。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突发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内部调查、责任追究和采取整改措施,并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与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相关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供应商,应当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五十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暂停或者限制证券期货经营业务活动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四条规定: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十六条规定: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置信息安全事件,尽快恢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保护事件现场和相关证据,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应急报告:
(一)核心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发生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重大故障后,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二)证券、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导致或者已经造成交易中断、严重缓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三)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其他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影响投资者正常业务办理,原则上30分钟内无法恢复业务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每隔1小时至少上报一次,直至业务和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四)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投资者数据损毁或者泄露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五)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发生涉及计算机犯罪的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在事件解决前,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信息安全事件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事件报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二)未妥善保存证据,或者故意隐匿、伪造、篡改、毁损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据的;
(三)未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安全通报要求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导致信息安全事件发生的;
(五)阻碍、拒绝调查工作的;
(六)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存在其他恶劣情形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7号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8日,你公司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间件运行异常,导致部分客户无法及时登录、交易,你公司未就该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我局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9年5月9日
1月26日丨城地香江(603887.SH)公布2021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预计2021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亿元到-6.5亿元,同比盈转亏;预计公司2021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2亿元到-6.2亿元。
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建设业务
1、报告期内,受恒大集团流动性风险波及,公司收受的恒大集团商票出现违约,部分到期应收工程款未及时收回。基于审慎原则,针对恒大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全额应收工程款项及商票7676.34万元,预计按照70%比例计提减值准备5373.44万元;
2、报告期内,受泰禾集团流动性风险波及,相关项目的应收工程款项总额3324.63万元,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具体原因系:因泰禾集团下属项目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长期停工,烂尾风险较高,公司作为项目专业分包单位已对其总包单位(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胜诉判决且已进入司法执行阶段,但考虑其可能无可供执行资产,针对前述工程款公司预计按照100%比例计提减值准备。
3、报告期内,考虑到行业整体下行风险,公司主动调整经营策略,收缩相关房地产行业的业务规模,致使报告期内公司承接订单数量减少,收入也相应减少。
(二)互联网数据中心相关业务
1、子公司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业绩未达预期,主要原因系:(1)由于其承接的汇天、南法信等客户项目应收工程款项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前回款,预计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约7000万元;(2)其承接的广州量光一期、上海云佰及数字扬中项目因甲方原因延期开工,未能在报告期内进行收入确认,该部分对利润的影响约8000万元;(3)铜价及板材价格上涨,该部分涨价金额约5500万元。
2、受国家绿色能源规划政策及新型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标准提高(如:PUE标准由原1.4调至1.3)造成设计规划方案调整及行政审批时间加长,致使公司自建自营数据中心业务项目工程建设进度不及预期,报告期内暂未实现收入。同时,前期管理费用支出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期利润。
城地香江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子公司香江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中选“怀来合盈金融数据科技产业园项目(一期第一阶段)项目1#4#楼机电总包”的通知。中选价约人民币3.55亿元。
截至2022年6月8日收盘,城地香江(603887)报收于8.0元,上涨0.25%,换手率2.18%,成交量9.35万手,成交额7509.27万元。资金流向数据方面,6月8日主力资金净流入63.66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172.9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109.24万元。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工具显示,城地香江(603887)好公司评级为0星,好价格评级为2星,估值综合评级为1星。(评级范围:1 ~ 5星,最高5星)
城地香江主营业务:提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公司董事长为谢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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