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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
1、金融市场的分类
2、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特点
*** 理财、专业管理;
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3、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4、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5、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区别
契约型基金是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一类基金。依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所签署的合同设立,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份额后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公司型基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投资顾问来经营和管理基金资产。
6、基金的不同分类标准和基本分类
7、ETF基金的特点
①被动操作指数基金;
②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比如成分证券停牌或者暂停交易的时候,可以现金替代);
③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8、FOF基金
FOF基金是指以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其他基金组成。
FOF基金资产必须80%以上投资于别的基金,但不能投资于别的FOF。
9、基金监管的原则
10、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1)我国公开募集的基金实行注册制度。
(2)募集基金失败时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无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不生效,也即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以银行同期利息。
11、基金监管的原则
12、基金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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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 *** 《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的通知》(证监办发〔2021〕90号)要求, 12月20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2022年全年休市安排通知。
具体休市安排
元旦:1月1日(星期六)至1月3日(星期一)休市,1月4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春节:1月31日(星期一)至2月6日(星期日)休市,2月7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另外,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清明节:4月3日(星期日)至4月5日(星期二)休市,4月6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另外,4月2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劳动节:4月30日(星期六)至5月4日(星期三)休市,5月5日(星期四)起照常开市。另外, 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
端午节:6月3日(星期五)至6月5日(星期日)休市,6月6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
中秋节:9月10日(星期六)至9月12日(星期一)休市,9月13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
国庆节:10月1日(星期六)至10月7日(星期五)休市,10月10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另外,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
上交所方面表示,有关清算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安排进行。有关春节、国庆节测试事宜,上交所将另行通知。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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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六)51-60
公司投融资法律风险100问(六)51-60
51. 问:出口退税贷款的法律性质?
答:出口退税贷款指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帐户托管”是沿用了 *** 相关部门文件的提法。实际操作中按质押办理,需签署质押合同。
52 问:公司股权 *** 时股权移交法律风险?
答:
(1)交割日确定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 *** 中,通常都有这样的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进行交割;否则,交易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交割阶段和期 限,以及续展条件和延长期限,逾期不交割或无法交割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交接事项安排中的法律风险。
交割日的确定意味着受让方将全面行使股权,为顺利介入出让方的经营和管理,事先作好必要的准备是非常重要的,包括人事委派、董事选举安排等许多问题。因此,在签订股权 *** 合同前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受让方应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为自己行使股东权利作好前期的基础准备。
53. 问:风险投资中清算不能的法律风险?
答:对于失败的风险投资项目来说,清算是风险资本退出的唯一途径,及早进行清算有助于风险投资方收回全部或部份投资本金。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包括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两类。非破产清算是指因企业营业期满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企业违法被责令关闭解散等情形下的清算;破产清算则是指企业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清算。
在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风险在于,由于企业已资不抵债,风险投资方作为股东投入的风险资本也就血本无归;非破产清算的难点在于形成公司僵局后的顺利解决,虽然新的《公司法》在之一百八十三条对此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缺乏操作性的具体司法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很难得以实施。
基本防范策略:
其一,在双方投资协议中约定可供操作的具体清算条款;
其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公司僵局的司法和经济解决模式。
54. 问:如何采取合法的形式进行企业间的借贷,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答:
(一)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托贷款是指由 *** 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 受托 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 式的贷款风险……”的规定,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
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之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 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向企业借贷。由于商业银行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所以会增加交易成本。可以通过此方式可以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 合法化。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方式。
(二)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信托贷款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因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三)其他变通方式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在形式上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合法化,从而达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 金融 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称实际借款方)。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 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护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 《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人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安排实现企业之间融资的目的
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55. 问:企业债转股的法律风险?
答:
之一、要防止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造成新的一轮国有资产的流失。债转股企业如不在重组、转制上动“大手术”,债转股就会流于形式,对新股东形成未来破产 的危险。
第二、要防止形成社会的赖帐经济,酿成道德风险。债转股的方向与初衷是使社会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机制设计不好或实施出现差错,就会使企业把“债 转股”看作是“债务豁免”或“债务核销”,产生赖帐、逃债的思想。
第三、要规避定价风险。在债权变股权时,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 价要通过资产评估,使 *** 价接近实际资产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要防止把关不严,脸面过宽的风险。实施“债转脸”及转股多少的决定因素不在于能减息多少,关键要看企 未来的成长性、收益性会有多少,企业发展的潜力有多大。
56. 问:民间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
答:民间私募基金常常以咨询公司、顾问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理财工作室、甚至个人名义,以委托理财方式为其他投资者提供 *** 理财服务。但严格从法律角度讲,目前民间私募基金尚未得到完全法律认可,其业务的合法性存在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私募基金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尤为重要。
1、私募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 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 *** 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2、 私募基金与投资者的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还有不少私募基金为了 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3、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57. 问:知识产权 *** 中借款人、出资人资质方面的风险?
答:这方面的风险除涉及现行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外,也涉及到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公司法,包括借款人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缺失,或者没有履行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手续,从而无法符合银行的申请条件等。
1、法律文件缺失有一些是权利凭证的缺失以至从根本上无法确立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是有权利凭证的一旦一些权利凭证缺失或者能够证明权利的既授关系的法律文件缺失会导致无法查证或者无法确立这项权利的归属。
2、我国规定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要履行一些必要的年检、登记、变更等手续。有些公司没有履行也会造成无法贷款。
3、出资人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出资人是设定担保的人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担保人,但必须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出资人没有国家正式授权文件证明其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肯定会造成金融风险。
58 问:公司并购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答:
1、合同风险
目标公司对于与其有关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严,或由于卖方的主观原因而使买方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企业以信誉或资产为他人设定了担保而没有档案资料反映,甚至连目标公司自己都忘得一干二净,只有到了目标公司依法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时才会暴露出来。凡此种种,这些合同将直接影响 到买方在并购中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并购合同时不将这部分风险考虑在内的话,在风险可能变为现实后将毫无疑问地降低目标公司的价值。
2、财务风险
财务报表是并购中进行评估和确定交易价格的重要依据,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对于整个并购交易也就显得至关重要。虚假的报表美化目标公司财务、经营,甚至把濒临倒闭的企业包装得完美无缺,使买方被彻底蒙蔽;另外,财务报表是对过去某一时间经营情况的显现,故其制定后财务状况的不良变化未必有显示,所以不真实的财务报表也会影响到买方的权益。
3、交易保密风险
正因为并购交易的双方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所以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及目标公司的信息作为减小风险的一个主要手段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因此又产生了一个新的风险,那就是一方提供的信息被对方滥用可能会使该方在交易中陷入被动,或者交易失败后买方(尤其是在同一行业内)掌握了几乎所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诸如配方流程、营销 *** 等技术和商业秘密,就会对目标公司以及卖方产生致命的威胁。
4、资产价值风险
公司并购的标的是资产,而资产所有权归属也就成为交易的核心。但是所有权问题看似简单,实现上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比如,公司资产财实是否相符、库存可变现 程度有多大、资产评估是否准确可靠、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存在争议、交割前的资产的处置(分红、配股)等都可能会使买方得到的资产与合同约定的价值相去甚远。
5、人力资源风险
劳动力是生产力要素之一,只是在不同的行为作用大小有所不同。目标公司人力资源情况也具有相当的风险性,诸如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并购后关系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
6、商业信誉风险
企业的商誉也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很难通过帐面价值来体现。然而目标公司在市场中及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信誉程度、有无存在信誉危机的风险。
59. 问:股权融资过程中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答:公司在股权融资时,不得不将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告知投资者,这就使商业秘密存在着泄露的风险。建议:
1) 初步接洽时,只提供计划书的摘要;
2) 商业计划书时,尽量不要披露特别机密的信息和数据,只要把拥有的产品和技术能够带来的好处和它能满足的市场需求讲清楚即可;
3) 有些关键性的商业秘密或技巧诀窍,不到最后的关键时刻不要急于讲出来;
4) 询问与该投资公司打过交道的其他企业家和中间人士;该投资公司员工的职业操守情况;了解其目前是否已经或即将投资你的竞争对手;以及其他可能与本公司有利于冲突的问题;
5) 签署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保密义务对象范围、对信息接收方的要求、保密期、违约责任等。
60. 问:公司投资房地产的法律风险?
答:由于房地产项目是个资金密集、开发建设周期长、复杂化的系统工程,在其开始建设到销售完毕这段时间内,需要承担大量的可预测和不可预测的未知风险:
一、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问题
这是房地产项目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立与开发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满足:一有通过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有房地产企业资质;三有该项目已经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具备了以上条件,则可以说明该房地产项目的主体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土地受让阶段的风险,主要有因土地受让等引起的纠纷;成立项目公司阶段,因双方、三方甚至多方联建、合作产生的纠纷;房屋拆迁阶段,主要与被拆迁人 之间产生的纠纷;前期开发阶段,与建设承包商产生的纠纷、因规划、设计、公摊面积等引发的纠纷以及因项目抵押引起的法律风险;房屋销售阶段,主要有因认购、预付款发生的纠纷、房款按揭还贷纠纷;接管验收及收楼后后期管理期间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不符合收楼条件引起的纠纷、延期办理产权证引起的纠纷、因房屋 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与建设公司工程保修发生的纠纷等。
讯(
据了解,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业务及从业人员逐步由机构监管向业务功能监管转变,《管理规则》强调从业人员的信义义务责任,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自律管理,明确机构履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比如,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职责,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充分履行从业资格管理主体责任。
在展业方面,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根据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哪些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
《管理规则》显示,应当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管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此外,《管理规则》以兜底条款衔接未来因行业发展出现的新的从业人员群体。
取得从业资格需要通过哪些科目考试?
根据《管理规则》,取得从业资格需要经过考试。从事公募基金管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股权除外)、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证券类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人员,需要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的考试。
从事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人员,在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同时,任选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此外,根据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安排和 *** 规章授权,《管理规则》对可以豁免从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同时申请人通过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并认定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视同临时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有关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管理规则》,从业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过程中应当持续具备从业资格注册条件,并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自从业资格首次注册次年起,或者在从业资格注销后重新注册当年起,每年度完成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有关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15学时,其中职业道德方面的后续职业培训不少于5学时。
中基协表示,下一步,将围绕从业人员自律管理工作,制定修订考试管理、培训管理相关的自律规则,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自律规则体系,提升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
编辑 赵方园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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