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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徐雨清(实习)张晓云
安徽证监局近日开出2022年1号罚单,信达证券因违规行为被追责。
罚单显示,经查,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存在两项违规行为: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对此,安徽证监局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该营业部引以为戒,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营业部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该营业部收到决定书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和内部问责情况。
安徽证监局强调,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应引以为戒,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营业部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安徽证监局要求,负责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并按照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合规意识,规范从业行为。
1月12日,安徽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姚佐根在担任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因营业部存在上述两方面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姚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了解,这张罚单的背后是一起信达证券员工非法代客理财的违规事件。
2021年6月,安徽证监局发布的罚单显示,信达证券员工周某涛因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2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周某涛因任职期间非法炒股,借用账户多达15个,累计交易金额多达约12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事发后,周某涛被信达证券“炒鱿鱼”。
安徽证监局查明,周某涛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某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45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累计卖出6835.9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
安徽证监局表示,周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周某涛曾被多位受损的客户以欺诈客户为由起诉索赔,而他本人还向信达证券发起了劳动争议诉讼。
在周某涛发起的劳动争议案中,其平均月薪为15032元。安徽蚌埠龙子湖法院判决认为,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为公司带来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并认可蚌埠营业部无偿解约。
2021年以来,多家券商及从业人员在代销业务上存在违规被监管追责,其中,员工借用他人名义从事证券交易等违规行为仍然是监管的“重灾区”。
1月6日,天津证监局披露的罚单显示,时任国信证券营业部员工的廖某某,利用母亲“苏某萍”账号交易67只股票获利逾9万元,期间还借用客户许某账户炒股,不仅没赚还倒亏,合计遭罚没18.55万元。
今日宏发股份(600885)涨5.87%,收盘报53.94元。
2022年4月27日,东吴证券研究员曾朵红,谢哲栋发布了对宏发股份的研报《2021年报及2022年一季报点评:高压直流开启高增长,传统继电器略有放缓》,该研报对宏发股份给出“买入”评级,认为其目标价为72.8元,现价距离目标价尚有34.96%的涨幅空间。证券之星数据中心根据近三年发布的研报数据计算,该研报作者对此股的盈利预测准确度为85.03%。
证券之星数据中心计算显示,对该股盈利预测较准的分析师团队为西部证券的杨敬梅。
宏发股份(600885)个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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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居大不易”,在帝都求职的小伙伴们常有此感慨,“拦路虎”之一正是北京户口。无论是对于应届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来说,都容易因北京户口而产生烦心事。
日前,北京法院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信达证券的前员工仝某与公司对簿公堂,希望讨还离职时被迫支付的户口违约金7.65万元,并称信达证券“不缴纳违约金无法开具离职证明”。公司方面则认为,解决户口并非法定义务,员工单方违背5年期约定离职,出尔反尔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未支持员工的诉求。事实上,对于注册地在北京的国企券商来说,与员工之间产生关于北京户口的争议并不少见。
北京二中院发布的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中特意提到: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充分考虑岗位前景、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其他难以用金钱衡量但与劳动者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因素,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选择。
应届生员工:要求违约金返还
因离职时的不愉快与前东家对簿公堂,对*求职的应届生来说殊为不易。关于北京户口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往往充当着导火索的角色。
日前,北京法院公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信达证券于2015年7月录用的一名应届毕业生仝某提起诉讼,要求信达证券返还其已支付的违约金7.65万元及孳息。
具体来看,在诉讼请求中,仝某介绍,其以应届毕业生身份进入信达证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并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三年合同。2019年7月,仝某因自身原因申请离职,后前往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担任研究员。
员工离职本应好聚好散,不过争议点即在于双方此前的签订了“五年之约”的补充协议。仝某称,入职时信达证券以解决北京市户口为由,约定仝某服务期限为2015年7月-2020年7月,约定违约金为40万元,每服务满一年服务金递减8万元。
在仝某提出离职后,按信达证券要求,不缴纳违约金无法开具离职证明。仝某“被迫”将违约金打入信达证券账户,随后信达证券为其出具了离职证明。仝某认为,信达证券以“解决北京户口”为由约定违约金,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故而提起诉讼要求违约金返还。
信达证券:系员工自愿选择
面对员工“被迫”支付违约金的质控,信达证券方面显得更为委屈,并进一步说明了此次劳动争议纠纷的具体情况。
对于补充协议中以“解决户口”为由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信达证券表示,解决户口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基于北京户口的稀缺性。仝某积极争取信达证券为其解决北京户口,是其在毕业时选择就业公司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条款是双方真实表示,信达证券不存在违反行为。
在双方订立五年之约时,仝某可以选择不签订补充协议将户口迁回原籍,也可以选择工作至服务期届满后离开信达证券,亦可以选择提前离职并按照约定支付损失。在此情况下,仝某选择提前离职,且未表达过希望将户口迁回原籍,信达证券认为,这表明其基于谋求更高待遇等想法,自愿选择了第三种方式。
信达证券表示,在公司配合仝某新东家完成背景调查并帮助其顺利入职后,仝某出尔反尔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债务人的主动清偿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一旦清偿便无法要求法律支持返还。
颇有意思的是,信达证券认为仝某离职系基于“谋求更高待遇”。而在诉讼中,信达证券更列出大量证据,意图说明仝某的待遇水平良好,且其离职给公司带来相当影响。
据信达证券称,在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均未承诺提职涨薪的情况下,公司将仝某作为重点培养对象,4年内晋升并调薪两次、仝某工作期间月均税前收入2.66万元(不含现金收入)。作为一个刚步入职场四年的新人,仝某的工资收入远高于行业同级别员工的收入水平,且高于同部门同岗位同职务的其他同事。
另外,仝某所在部门及其从事的固定收益业务在2016-2018年已连续三年亏损,对信达证券整体业绩下滑产生重大影响。不过,信达证券称,其为了员工发展,仍确保其享受较高的工资和福利。截至2018年底,信达证券为仝某共发放固薪62.13万元奖金65.4万元;承担社保、公积金、补贴等福利成本37.20万元。
针对双方订立的“五年之约”,信达证券表示,仝某以应届生身份入职,不具备任何工作经验和投资能力,无法带来业务收入,约定五年服务期是建立在研究员成长曲线上的判断。从行业普遍规律来看,从研究员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投资助理需要3-4年,而研究员成长为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后,才是反哺公司和贡献价值的开始。仝某突然提出离职,“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法院: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无论是“不支付违约金就不开离职证明”,还是“离职造成经济损失”,在法院审理层面,因办理北京户口而约定服务年限、违约金是否有效?
有*法律人士指出,单就《劳动合同法》而言,其只对专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但也并没未规定在其他情形中不能约定服务期。在落户约定服务期中,单位提供了劳动报酬以外的待遇,作为员工获益后,自愿承诺服务期,让渡一定期限内的辞职权,属于双方的协商一致,符合劳动合同法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根据《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在此次信达证券与仝某的诉讼中,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同样援引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说理。法院指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仝某在提出离职申请后,通过手机银行主动履行了交纳违约金的义务,应视为对补充协议的履行。
另外,仝某作为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仝某自述“如不支付违约金,将不能取得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入职新单位”,由此可见,其支付违约金的行为系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权衡判断的结果。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仝某要求返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事实上,对于注册地在北京的国企券商来说,与员工之间产生关于北京户口的争议并不少见。此前,银河证券在2016年的一起诉讼中也呈现类似情形:承诺办理户口并约定5年服务期,但在入职两年后员工即提出离职,且在支付违约金后起诉公司要求返还。不过,彼时5年期违约金仅为10万元。至2015年,这一违约金数额已升至40万元。
2018年5月,北京二中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其中特意提到类似案例。单位为员工办理北京户口,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留住人才,而非为了收取钱款。劳动者在入职时应当结合自身条件,充分考虑岗位前景、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其他难以用金钱衡量但与劳动者职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因素,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选择,从而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
券业北京户口get指南
第一份工作往往是应届毕业生从菜鸟新人到业务熟手的转换平台,更是员工职场生涯的首个标签。对于在帝都求职的应届生上来说,北京户口当然是重要选择因素之一。
不过,随着近年来北京人才引进的不断收紧,即便是来自各大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来说,北京户口也算得上是“稀缺资源”。另外,由于户籍问题无法在劳动合同上体现,公司和新员工往往是通过补充协议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承诺。
哪些证券公司有可能为新入职员工解决北京户口?国企券商自然优势明显。据券商中国记者草根调研,中金公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行业龙头券商户口名额相对较多,但大多不会承诺百分百解决,多数时仍需要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进行。而如首创证券等隶属于大型央企集团下的中小型券商,也可能会有户口指标,这也成为其吸纳*应届生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近年来,随着北京房价的不断飙升,北京户口也被戏称为“薛定谔的户口”。作为买房买车等资质的敲门砖,短期内应届生可能体会不到价值所在,但想要长期定居北京,哪怕是为了追求内心的安定,北京户口仍是求职者争相追逐的对象。
而在应届生之外,北京户口也并非毕业时的“一锤子买卖”。对于证券行业的金领们来说,其谋求积分落户的概率也远超其他行业。2019年10月,北京市公布2019年积分落户名单,当期申报的通过率仅有5%。其中,多家券商员工杀出重围,取得“上车”资格。其中,高学历、高纳税额、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都是重要加分项。
虽然遭遇疫情,但金三银四的求职季已经开始。准备加入证券行业的小伙伴们,求职季还需多思多想多权衡,“在权衡利弊后作出理性选择”。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每经编辑:程鹏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禁止炒股,然而,仍然有不少人顶风作案,最终落得惨淡下场。
日前,安徽证监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证券员工周某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交易额接近12亿元,安徽证监局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券商员工违规炒股
交易额近12亿元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书显示,某证券公司员工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被处以20万元罚款,值得一提的是,该名员工炒股亏损逾642万元。以下为处罚书原文:
当事人:周某涛,男,1965年03月18日出生,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依据证券期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周某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案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洪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某涛在某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开立于某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的“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某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累计卖出6835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周某涛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交易流水、三方存管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账户借用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周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周某涛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个别涉案账户初始开立目的并非用于买卖股票,相关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
经复核,我局认为相关账户初始开立动机与后续买卖股票行为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周某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其主张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周某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周某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多名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受罚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执业铁律。虽然近年来行业有诸多争议,但新修订的《证券法》依然延续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但一直以来,代客炒股或借用他人账户炒股,都是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粗略梳理发现,今年来,监管密集公布了多份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代表监管从严管理的决心。
5月2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一则对赵小伟、郭晓鸣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两人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亏损超90万元,被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中投证券某营业部副总刘延麟违规买卖股票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湖北证监局还对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前总经理帖花卫的违规炒股行为进行判罚,对帖花卫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帖花卫处以20万元罚款。
同样是5月份,青岛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原经纪人杨晓君存在借用客户账户炒股以及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违法行为。其中,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一项违法行为仅获利63元,却被处以5000元罚款。加上借用客户账户炒股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46424.92元。
4月份,证监会对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某借他人账户投入总金额30万炒股,同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投入3675万元,最终合计罚没70万元。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券商中国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