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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也是其它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依法设立;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押或质押担保。仅限于企业日常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禁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品种在80年代主要有定额贷款和临时贷款,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流动资金贷款的品种各行有所不同,并根据市场的需求也有所创新,大体讲有营运资金贷款、周转限额贷款、临时贷款、搭桥贷款、备用贷款。简介
一、营运资金贷款
营运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中合理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营运资金贷款用途限于借款人日常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人条件: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行业信贷政策,主业突出,经营稳定,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周转限额贷款
周转限额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需求,以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周转限额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直接相关的确定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条件: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行业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较好,发展前景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临时贷款
临时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求,以对应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短期贷款。
办理条件: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合法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与上下游客户具有良好稳定的供销关系;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搭桥贷款
搭桥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日常业务活动中阶段性的过渡性的资金需求,以未来所获经营性或非经营性现金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搭桥贷款主要适用于正常业务活动需要先行垫付资金的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
五、备用贷款
备用贷款是指贷款行为满足借款人未来一定时期内或有融资需求,向其出具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允许其在需要时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贷款的信贷承诺。具有融资保证的特点。主要用途:借款人发行债券、商业票据;借款人向第三方融资;借款人收购资产;借款人日常经营中的或有资金需求。
六、其它。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滋生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类的产品。比如个人经营类贷款、应收账款及票据质押类贷款。
上海雅仕涨停收盘,收盘价18.85元。该股于9点25分涨停,1次打开涨停,截止收盘封单资金为6667.39万元,占其流通市值2.29%。
资金流向数据方面,7月11日主力资金净流入1348.69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619.39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出729.3万元。
近5日资金流向一览
该股为上海自由贸易港,自贸区,中欧班列概念热股。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是企业在寻求融资和信贷机构处理融资需求时必须要测算的一个数值。
如何量化测算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量,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总额,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给出了一些参考方法,但一些具体指标预期销售收入、销售利率的测算,自有资金的确定等,都没有进行明确界定。
所以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大家通常是根据工作经验来进行测算,大抵需要掌握以下四个要点才能完成准确测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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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确理解办法中所提营运资金的概念 -
广义的营运资金又称总营运资本,是指一个企业投放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具体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存货等占用的资金。 狭义的营运资金是指某时点内企业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
银监会《参考方法》里营运资金与上述的概念均有所不同,其需求量的计算并没有考虑到货币资金、应收票据、短期投资、其他应收款和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内容,实际计算中可以根据上述科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减,如承兑汇票占用余额较大的,可以考虑在计算流动资金周转次数的公式中增加应收、应付票据的周转天数。
附: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应收票据周转天数-应付票据周转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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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确定两个预测数据 -
合理确定两个预测数据:即预期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和销售利润率的确定。
销售收入增长率预测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应行业、规模的销售增长率的*值,或企业前三年的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新企业可以比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按实际情况预测。
销售利润率是指毛利率,一般不超过当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对应行业、规模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或销售率的平均值,或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利润率或销售利润率的平均值,新企业可以比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也可根据项目评估报告(或可研报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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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清计算公式中三个减数所包含的范围 -
减数*动资金贷款:包括各家银行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敞口部分;
减数二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包括股东借款、发债、职工集资、财政补贴、融资租赁购入的小型设备、发行股票、非金融机构融资等;
减数三自有资金:主要是指所有者权益中用于资金日常营运的部分即自有流动资金。
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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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计算公式中自有资金的三种计算方法 -
这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核心,针对不同的企业选择不同的自有资金的计算方法是准确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关键。
方法一,自有资金=货币资金,这是最简单的计算方法,也是最不准确的计算方法,应谨慎使用。适应范围:计算期无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且已进入稳定发展周期的企业;
方法二,自有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这是最常用的方法,主要适应计算期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且无中长银行借款的企业,一般贸易性企业均可采用此方法计算;
方法三,自有资金=企业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长期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其它资产、长期待摊),该方法与方法二大同小异,主要适应资产负债比较复杂的集团客户和大中型企业等,一般生产型企业也可以采用该方法。
对同一个企业,采用不同的测算方法,流动资金贷款的需求额度可能完全不同。针对不同企业的情况,选择适合该企业的测算方法,可以使我们的测算更准确,也更容易发现企业真正存在的问题。
一般来说,测算出来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额度大于申请额度的,表明借款人有可能要增加自有资金投入,如增加股东投入、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到其他银行再融资;
小于申请额度的,那就表明申请人的借款用途可能不是全部投入生产经营,是否存在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房市、股市的可能;如果为负值,那就说明企业日常经营根本不需要贷款,除非一次性如赈灾物资生产、农副产品收购等。
从以上详尽的测算方法来看,要完成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并不是一件易事,尤其是对于测算企业量较大的金融机构而言,这样的人工测算方式略显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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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壬银兴PVE债权测算明细-部分
总而言之,科学合理地测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额,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不同时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合理需求额,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和信贷机构进件审核的必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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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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